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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政府‧無言
2006/12/15 14:52:37瀏覽5209|回應14|推薦40

收到系統轉通知,2005 年一篇舊作「雪茄 - 吞雲吐霧真情趣」竟於整整一年後惹來行政院衛生署公函一紙,大致謂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 云云』。忙不迭查察該條,原來係用以規範『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行為,奇特的是筆者本非菸酒業者、該篇既不促銷更非廣告。

坊間市面介紹雪茄之國內外期刊雜誌、書籍甚多,逛一趟信義誠品、保證滿載而歸。冊冊圖文並茂、妙筆生花,但可沒見到哪一本貼印警語什麼的。於部落格書寫個人心得與想法,並非販賣產品,竟然還勞動咱們偉大的政府機構特來關注。此地部落格何其多,理應達數百萬之眾、圖文總數恐怕逾億?堂堂行政院衛生署居然找上浩瀚網海中一小「格」、小格中兩百篇之一的此篇短文,筆者實感三生有幸、無比光榮,這可比得了什麼部落格大獎還要 HIGH 呀!

一個可能,便是網路警察、衛生署諸公皆是本 Blog 之「粉絲」,賜閱之餘,突然省起應該來函「友善警告」關切一下這偶爾抽雪茄的 Blogger:要早日戒除,方能長命百歲。

(謝啦!但是... I don't wanna live forever)

第二個可能,便是網路警察、衛生署諸公已十分熟悉使用搜尋引擎如 Google、Yahoo 等等,沒事便以某些(菸、酒、雪茄、煙斗...)關鍵字搜索一番,找上這些談酒論雪茄的 Blogger 以及提供服務的 BSP(Blog Service Provider),看看能否為日益空虛的國庫掙些銀兩?

(Google 台灣網頁雪茄一詞搜尋結果:77,800 項,財源廣進。但是老天在上,筆者平時誠實納稅、而且還繳得不少啊!)

還有一個可能,便是「抓耙仔型 Netizen」閒來無事擺道當好玩。反正網路上「什麼人都有、什麼人都不奇怪」,見怪不怪、也就無所謂啦。不過,如果真有人那麼閒...

"Don't You Have Something Better to Do?" -- One teeny-weeny bit of advice: "Get a life!"

總之,該文標題已經更換、文字部份已經移除,只剩下幾張書店裏隨時翻得到、網路上垂手可得的圖片做為「非自主性刪文紀念」。得暇可能會將原文轉置 Blogspot(Google Blogger)、TypepadBlogline 之類的「島外 BSP」(亦考慮全誌移動);沒有言論自由的地方,久留亦無謂。

Ce n'est pas un Cigare...

上圖並非雪茄,而係巧克力。不信?請見此篇

2006‧12(Picture taken by Author, all rights reserved)


* 菸害防制法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
二、以折扣方式為宣傳。
三、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但隨菸附送菸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不在此限。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菸品單支、散裝或包裝分發。
七、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體育、藝術或其他活動。
八、以菸品品牌名稱舉行或贊助品嚐會、演唱會及演講會。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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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cubagolfer&aid=596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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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ubagol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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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AT Cop?
2006/12/24 17:29

"The FAT Cop"? 呵呵,聽起來蠻新加坡的...

Jack 班長真是稀客!既然減肥有成,咱們去狂吃一頓慶祝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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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哩咧......
2006/12/22 11:22

稀客稀客.....

樓下那隻冬眠北極熊難得會出巡

Mmmmm.........偶強烈懷疑且命盤將將好批出來

抓耙仔應該就素SIR JACK....

緊來酸...Hahhaahah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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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s your second warning...
2006/12/22 10:55

According to the "No More Getting Fat" law...and the "Keep diet regulations".... and the "anti-obesity act".

Your blog is in clear violation with the senction of "seducing and tempting food crime to encourge civilians to fat intake and increase food tolerance".

You have a week to change your blog to meaningless mumble jumbo speech or mindless mingles or you will be subject to fine and penalty.

This is your final warning...

The "No Fat" Cop....

2006/12/22


scubagol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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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again
2006/12/20 17:03

再謝支持。

其實當然可能是被檢舉擺道的,不只樓下經營進口食材的 "跟著食物去旅行" Patrick 兄。頗享盛名的 Yilan 小姐在販賣進口材料時也是不堪抓耙仔之擾,最後搞到逐樣產品要送檢驗酒精含量(大家都知道許多食材內含微量食用 Alcohol content);另一位 日本釀酒廠的 LIN 小姐則是 Blog 在日本也被吵(真不知衛生署管轄日本呢...)。

搞笑的是 scuba 又不是賣雪茄的...


Dreamf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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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可還真是尷尬呀~
2006/12/18 21:46

如果單純的文字
被有色眼鏡
硬灌注上了色彩
那何來所謂言論自由?

如果部落中品酒論煙要開罰?
那乾脆以後品酒品菸的書籍與網頁上
都加註個《18禁》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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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業績...
2006/12/18 13:33


scubagol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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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
2006/12/18 11:08

瀏覽、推薦、回應,都多謝!謬法亦法,弱勢小老百姓 blogger 只好刪文。此地謬法、怪事何其多,遠不僅此啦。

看到 TIME 時代雜誌今年風雲人物是 "You" -- 你、我、他每一位在網路上提供、交換、互通資訊者。令人慨嘆:在台灣呢?


跟著食物去旅行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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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不是新鮮事了
2006/12/17 16:34
我也碰上過
抓耙子拿網頁檢舉
我是按規定刊登文字,加註各類警語
結果還是被抓耙子
請了律師朋友寫申覆
最後 沒事
但後來申登遷址到台北
先打電話去台北市政府 看可不可以登 因為桃園縣的管理人員說可以
問了半天 感覺對方的無奈和怕麻煩
有人檢舉就要辦
法辦的方式又是自由心證
中央的法令 由各縣市政府自行執行
法條說明模糊 執法人員狠一點就是統殺 好一點的人反而難做
詢問可否網頁刊登前報備存查
答曰存查不屬該課業管
再問我願守法 但有無保障守法商家之措施
對方無言 僅說一切依法行政云云
結論就是我商品自己下架 不勞抓耙子關愛
三千櫻的老板娘 在日本的部落格發表文章 也被罰了
還問過酒商煙商朋友
大概都被「關心」過
還有很多人被罰過
一次 十萬元起跳
理由好笑
未標示警語或警示面積不足 十萬元以上
賣出商品給無法判斷年齡者 一萬元以上
真的賣了 反而罰得輕

想守法而不可得
自認守法又被認定違法
主動報備審查又說沒這種方式
不知誰有認識立法委員
開個公聽會
學法律的朋友認為這條法令有違憲之嫌
或至少有瑕疵 造成守法人的權益受損
再加上網路傳播方式 日新月異
法令跟不上 又要執法

好 抱怨完了 若要連署 算我一份 我會幫忙烙人來



辣媽 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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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誰惹誰了
2006/12/16 22:08
矯枉過正吧 ! 假設 : 就好像發生打架事件.警察來了不去處理那殺的頭破血流的當事者.反到抓過路客.因為你不該亂看.

Julia小喵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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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離譜了吧
2006/12/16 12:41

就說這個政府 生雞蛋沒 放雞屎有  無聊至極  誇張到了極點 

有這美國時間倒不如去查 sogo禮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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