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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錄聯合報民意論壇【自由喪鐘 內政部違憲拔頭籌[婦聯會懷璧其罪]】
2020/04/27 23:24:55瀏覽414|回應0|推薦15
自由喪鐘 內政部違憲拔頭籌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520932

2020-04-27 00:58 聯合報 / 董保城/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台北市)

內政部限令婦聯會轉型「大限」到期,婦聯會海外成員發起連署,籲各界搶救婦聯會不被消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略)

婦聯會去年決定不轉型成為政黨,內政部最快將在四月廿七日下令解散清算,三九○億財產充公。

婦聯會遭遇內政部、黨產會聯手夾攻,早已進退維谷。而在三方爭議期間通過的政黨法,又臨時增訂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強迫政治團體轉型為政黨的條文,在黨產會將婦聯會認定為附隨組織並移轉財產為國有之行政處分遭法官聲請釋憲,正卡在司法院大法官,何時將其財產收歸國有尚屬未知;前述政黨法增訂條款可謂執政黨追討婦聯會財產所設之巧門備胎,是將婦聯會財產收歸國有之終南捷徑。當初力主與婦聯會簽訂行政契約未果而搞得一鼻子灰的內政部,此次即將揚眉吐氣,拔得取產頭籌。然細查前述條文之立法,實有重大違憲問題。

一○六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政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須於政黨法施行後二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欠缺任何立法理由下,直接規定政治團體須轉為政黨,屆期未轉換者會面臨解散清算之命運,此將造成現存之政治團體存續之危機,牴觸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應屬違憲。

我國政黨法通過之前,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共計五十九個,其中首先於民國卅九年由蔣宋美齡成立之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其目的係在團結全國婦女以照顧軍眷,使前線將士能專心抗敵。在國共關係和緩後,其組織活動多轉為民間外交及社會福利工作。而現在政黨法將所有的政治團體(包含婦聯會)轉型為政黨,會有以下的違憲事由:

一、人民有組成政黨之自由,也有不組政黨的自由;

二、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包括組成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各種形式團體之自由,強制所有政治團體轉型政黨違反結社自由基本權;

三、政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法律禁止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政治團體若未轉換為政黨,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立案。然而,該廢止立案係對早年政治團體既已取得之合法人民團體地位,剝奪受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權之保障,政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在概念上應屬真正溯及既往之法律,除為防止重大急迫的公共利益之事由而合憲,否則原則上應屬違憲。

由於政治團體按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四條,其成立目的係為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以實現民主;且政治團體之成立目的亦不以推薦候選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而只在發表特定之政治看法,以促進國民參與政治。故政治團體之存在並不會對政黨公平競爭環境造成威脅,是以,政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過渡規定或退場機制並不符合「為防止重大急迫公共利益」之事由,應屬違憲。

基於人民結社自由之保障,對於政黨法實施前已成立之政治團體應繼續存續,並保障和尊重其轉型之選擇,政黨法應賦予政治團體選擇轉換成政黨、其他社團或財團法人之權利,適度保障其社團種類選擇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三號解釋就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認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而宣告違憲;限制政治團體的轉型自由,何嘗不是如此?

目前婦聯會案已由大法官受理釋憲中,內政部可以稍安勿躁,更何況強迫婦聯會不轉政黨就解散的條款,充滿違憲事由,內政部為婦聯會的三九○億超前部署,正說明婦聯會的懷璧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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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cotttso2003&aid=132908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