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三福員工
工會成立至今須感謝各會員的支持及各理事為工會的辛辭奔走,近日有一重大決議公告給所有會員得知此訊息。在薪資結構中:假日出勤薪資的給付,工會與公司認知懸差甚大,經多次協議後並無共識,因此本會擬採取法律途徑,經法律審理以公平、公正的條法,讓雙方理解假日出勤薪資加給的定義及計算方式,於合情、合理及合法的制度下,雙方能達到共識並延續此規則計算假日出勤工資,而不會有誤成為一範本。
各單位工作規則不可牴觸公司工作手冊制度,更不能未經勞資雙方同意擅自更動勞動契約內容也不容許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標準。
100年11月28日地點: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結論如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2年6月4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二四三九號函釋略以:「雇主使勞工於假日出勤工作,不論時數多寡。均使勞工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故勞工於假日出勤未達八小時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資方同意帶回公司研議,視實際出勤狀況,補足假日出勤給付不足部份(5年部份)。
違反勞動基準法為:
24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39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
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
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工會經多次協調、調解公司代表始終不予回應,經權益受損之會員議決,且
為理監事於第二次第三次會議認可下採取法律途徑。
承蒙各級會員長官關愛工會已度過一年,公司員工對工會還很陌生,對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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