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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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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08月27日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05月13日第三屆第五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01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02條 本會定名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簡稱:三福氣體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03條 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增進會員知能,提升勞工地位,改善會員生
活,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04條 本會以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為組織區域。會址:高雄市永安區保寧里保安路130巷2弄29號。會址之
異動須經理事會之決議方得變更,並提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05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就業輔導。
三、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四、圖書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五、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六、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七、關於勞工政策制定與修改事項之推動。
八、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合於第三條宗旨應辦事項。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06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工作之男女從業人員除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區域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
之主管人員外,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07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離職、轉業或死亡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依本章程受除名處分者。
第08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合格,即得為本會會員。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及經
常會費。
第09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10條 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並按時繳納會費。會員如逾一年未繳納會費且與本會無聯絡者,
得視同自動退會,依規定辦理除名。會員退會須提交理事會應過半同意,再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11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查明屬實者,理事會得按其情
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12條 會員因故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裁決,或
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仲裁、裁決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保留該勞工工
會員資格。會員被除名後,需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及繳清會費,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組 織
第13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會員代表
人數至少30人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由會員投票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第14條 本會會員於公告選舉日前連續繳交滿一年會費才得被選舉為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於公告選舉
日前三十日受理候選人登記,公告日起三十日內由候選本人填寫登記表向本會辦理登記,逾期不受
理。登記者未達應選員額,缺額由理事、監事共同議決提建議名單。理事、監事均由會員代表以無記
名連記法就會員中選任之,理事、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未免影響選舉公平,公告選舉日前
一年內未加入且未完成會員登記繳交會費完成者無選舉權。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3人;監事三
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15條 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複決、選任、解任諸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16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推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為當然理
事,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17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幹事雇員若干名,並得設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推舉理事一人為副理事長由
理事長指派之。受理事長指揮綜理日常會務。
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織事項。
組訓組:掌理本會教育訓練出版登記組織調查統計等事項。
福利組:掌理本會合作儲蓄仲裁衛生娛樂就業輔導及會員福利事項。
第18條 理事會設幹事若干人助理會務,由理事會任用之。
第19條 本會就會員人數及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小組長由會員推選之。
第20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職 權
第21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一、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三、會員之除名處分。
四、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五、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六、重要財產之處分。
七、勞動條件之維護或變更。
八、基金之設置、管理。
九、會內事業之創辦。
十、本會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22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事宜。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等事項。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五、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依法報審。
六、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七、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議。
八、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23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二、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三、對外代表本會。
四、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第24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25條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日常事務。

第六章 會 議
第26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認為必要時召集臨時會員
大會。
第27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開會一次,如有理事或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
集人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第28條 會員代表應準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惟一人以委託一
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29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
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30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章程
修定案,必須經出席加委託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使能決議。
第31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七章 經 費
第32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500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惟同時加入(企業工會及關係企業工會)得各扣抵
250元。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200元,同時加入(企業工會或關係企業工會)者各100元,須按期繳
納之。
會員在職期間執行公務事涉法律事項,非故意或加害者,經理事會議審核符合補助者,補助個案其訴
費用一萬元整,每年提列一萬元預算。
會員福利補助項目:
一、員結婚1000元。
二、會員、直系親屬奠儀1100元。
三、會員住院慰問金1000元(每年度可申請二次 )。
四、會員代表大會禮卷每位會員300元(工會收入拮据,禮券可調整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前加入工會未
滿三個月不得領取。
補助工會幹部及會務人員交通補助費,以會議地點每跨一縣市每車補助300元。同時為(企業工會
或關係企業工會)工會幹部及會務人員交通補助費各150元。
第33條 本會財產經費收支情形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並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
報表連同原始憑證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34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後,其剩餘財產依工會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35條 本會工作計劃及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36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37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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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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