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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0 03:16:19瀏覽673|回應0|推薦12 | |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整,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請求准予核發原告債權確認准予聲請對被告申請強制執行。 三、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全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原告御盛企業(法定代理人洪X謙)於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透過同業介紹認識志Y實業有限公司並由負責人游Y志先生提供樣品向原告訂購模具三式一組估價金額共計新台幣柒拾萬元(不含發票稅額百分之五),訂金先支付百分之三十不含發票稅百分之五確認後訂單契約生效開始製作,預計試模日期七十天不含列假日。(附件ㄧ) 二、 被告民國一O五年一月十四日現金匯入原告公司帳戶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整(不含發票稅額百分之五),原告開立發票三張本額外加發票稅額百分之五共計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整採限時掛號寄達桃園市八德區瑞峰里5鄰豐Y街Y號志Y實業有限公司確認簽收,該筆訂單自民國一O五年一月十五日契約正式有效。(附件二) 三、 模組於民國一O五年四月二十日起依照樣品規格試模多次成品均有存留依據無誤,志Y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游Y志)又提供另一種樣品與第一次樣品材質不同要求修改模組經報估價需增加成本新台幣伍萬元整(不含發票稅額百分之五),報價並同時提出請款百分之四十,經志Y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游Y志)口頭同意施做修改,原告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四點三十二分傳真增加費用圖形和估價內容。(附件三) 四、 民國一O五年六月三十日寄出發票請款單一張本額外加發票稅額百分之五共計新台幣貳拾貳玖萬肆仟元整採限時掛號寄達桃園市八德區瑞峰里5鄰豐成街2Y號志Y實業有限公司確認簽收。(附件四) 五、請款期間被告不但百般刁難不願支付又提出要求第二次要再修改模組成另 一種 規格,原告為保障權益要求先將貨款之付才願報估價修改,誰知被告惱羞成怒先於民國一O五年七月五日退回民國一O五年六月三十日請款發票拒付貨款,又於民國一O五年九月五日寄回退還民國一O五年一月十二日、二十日原告開立發票三張本額外加發票稅額百分之五共計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整發票,再於民國一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寄給原告兩封存證信函聲稱我方要求解約被告要求退還訂定金否則依法提告 。(附件五) 六、原告於民國一O五年九月三十日存證信函及達被告生明對該公司及負責人商場信譽已損,要求被告全數屢行支付為結清之貨款並保留刑事連帶民事法律追訴權之聲明,被告仍置之不理。(附件六) 七、原告於民國一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透過調解委員會來調解雙方事宜,被告拖延志調解前一天去電調解委員會說明不願到場調解要告就告,對被告此舉不尊重司法之行為更是錯愕故而因此決定提告。(附件七) 八、請求被告須須付清貨款新台幣伍拾陸萬柒仟元(含百分之五發票稅額),並賠償精神撫慰金壹百壹拾參萬肆仟元共計壹百柒拾萬零壹仟元。 謹 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公鑒 中 華 民 國一O五 年 十一月 二日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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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