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多樣性是在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一至二十四日,於美國的國家科學院與史密斯森研究召開之「國家論談」會議中所揭櫫的核心生態。從此之後,「生命多樣性」(生命是指基因、物種、群落與生態系等各種生命形式的統稱)一詞如燎原之火,延燒到生態學界的每一個領域。「生命多樣性保育」原是簡純的象牙塔內的熱門話題,已成為資本家之間經濟力益衝突的焦點,因而有了法律與貿易上糾紛。一九九二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世界高峰會議」上,(生命多樣性公約)被提出,當時有一百五十四個國家簽署,頓時全球的人都認識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筆者曾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在『中時晚報』發表(三千萬種生命)一文,介紹生命多樣性的慨念。然而該文章並未明顯地引起學術界、正福與社會的重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然早於一九九五年開始關心此議題,可惜並未及時、具體與有效的採取行動,沒有積極進行保育生命多樣性的工作,已至此事延旦至今仍然出不了學術的大門。最近由劉兆玄副院長出面,政府表達了生命多樣性的重視並承諾將積極採取行動。然而,從報導中得悉,這還是從經濟利益與法律層面來考量,而不是將之事為生態保育與環境保護的起碼工作。如果這真是未來的重點目標,那麼生多樣性所延伸出來的經濟利益勢必落空,法律將形同虛設,到頭來只是白忙一場,生命多樣性還是會一點一滴的喪失。
因為所有「生命多樣性」的經濟利益或法律護身符是建立在我們對台灣的生命多樣性的徹底了解與保護措施上,這件事不但要從最根本的研究與教育上著手,並且在維護上要配合其它與環境相關的法律,尤其是國土規劃必須以生態保育與環境維護為最高指導原則,如此方有可能維護生命的多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