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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7 08:14:50瀏覽2707|回應0|推薦4 | |
低收入戶十月份開始申請~~請注意逾期就要等明年了各大縣市政府都有提供低收入申請補助 @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九四年即8770元)。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 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 者(既5847元)。 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補助標準: 全民健康保險費全額由政府 補助,享免費醫療。 生活費補助: 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7,100元。 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4,000元,另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1,800元。 三款低收入戶: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1,800元。 二、三款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名每月發給在學生活補助費4,000元。 ? 戶內如有身心障礙或老人另加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老人生活津貼。 @生育補助: 戶內眷屬生育者補助20,400元(應檢附全戶戶籍資料、出生證明等,暨申請書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政課申請)。 @應備文件: 全戶戶籍謄本。 納稅狀況查核表。 相關文件(如診斷書、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學生證影本)。 最近一年郵局存溥內頁影本。 @洽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政課申請。 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 一、補助對象: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內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且經政府調查符合「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十二條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二、補助標準: 每節每戶縣政府補助二仟元。 三、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內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且經政府調查符合「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十二條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二、補助標準: 列冊低收入戶者均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三、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養 一、補助對象: 1. 列冊低收入戶且年滿六十歲以上之民眾。 2. 無人撫養、謀生乏力之老人 3. 身體殘障癱瘓、行動不便至生活無法自理之老人 4. 無法定除染病(如肺結核)及精神病者。 二、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全戶戶籍謄本 3. 身份證影本 4. 低收入戶證明 5. 體檢表(包含肺結咳、愛滋病、梅毒、B型肝炎) 6. 行動不便者附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補助標準: 公費安養。 四、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低收入戶住宅興(修)建補助 一、補助對象: 1. 按列冊低收入戶改善內容核定,每戶最高補助上限為十萬元。 2. 曾接受補助者,三年內不再補助。 二、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全戶戶籍謄本。 3. 低收入戶證明。 4.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5.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6. 租賃住宅最少三年之契約書影本(應請村里長證明)。 7. 硬體修(繕)建立位置之照片(相) 8. 估價單(蓋店章及負責人章,並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補助標準: 每戶最高補助上限為十萬元。 曾接受補助者,三年內不再補助。 四、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 另外聽障 身障也有相關醫療補助 老人津貼 老人重病看護費補助 可以參考各大縣市政府社會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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