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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心你~~領取失業給付免納所得稅
2009/02/19 11:20:06瀏覽605|回應0|推薦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7年12月暨全年人力資源

調查統計結果,97年平均失業人數為45萬人,

較96年增加3萬1千人;平均失業率為4.14%,

較96年上升0.23個百分點,失業民眾如符合規定,

可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惟領取失業給付是否應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免納所得稅。

就業保險法係將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業給付

採單獨立法,其給付項目包括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

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4項,

民眾依就業保險法領取之失業給付,

屬勞工保險給付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

有關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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