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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治平的房東
2024/07/04 14:33:01瀏覽225|回應0|推薦19
唐治平的房東

從六月三日開始,或者說,在這個唐治平母親在頂樓選擇離開人世的日子之前,唐治平的房東,就已經頭疼不已了。被房客積欠房租,對房東來說,本就是一等一的大事。畢竟,當包租公,就是為了收房租做為日用開支收入。
這就像當外送員,買了機車做外送,天天風吹日曬雨淋的,卻沒收到應有的報酬。連鎖咖啡店的櫃檯人員,用押金取得了工作制服,將咖啡泡好、清潔桌面,忙了整個月,卻被告知無理由扣薪。當房東也是一樣。並非整天無所事事地等著收房租。其實就投資報酬率來看,差不多就是年息2%。以現在的定存利率,約為1.6%。千分之四的差距,只要修個冷氣或是換個小冰箱,房東的租金獲利,就比定存利率還低!
因此,在不選擇站在房東或是房客哪一邊的狀況下,我想的是唐治平的房東,此刻的壓力有多大?
首先,由於母親輕生在頂樓的關係,租給唐治平的房子,不是法律上定義的「凶宅」,也難阻止其他人的聯想吧?
唐治平在先前受訪時,表示跟房東講好,六月底七月初要搬出。我想,這部分完全是沒有進度的。因為,唐治平要搬到哪裡去?全台灣哪一位房東會將房子租給他?租屋處裡母親與自己的物件要怎麼處理?唐治平在媒體前努力控制自己的「明星形象」,說過要去其他地方發展。包括大陸、美國等等,又改口說要回泰國。其實他應該清楚,這都辦不到了。
唐治平的房東手上的租賃合約裡就算條文訂得再清楚,也很難叫唐治平處理租屋退租的事宜。一位他連母親的下落,都刻意模糊。他只會說那具遺體不是自己的母親。那麼,母親失蹤一個月,唐治平又在幹嘛呢?
現在看起來,市面上的房屋租賃合約,光有一條「不自殺條款」是不夠的了。有些人可能還不清楚,近年來的房屋租賃契約上,已經有「不自殺條款」,而且租屋必須有連帶保證人,若租客真的在租屋處想不開燒炭,那麼因為「不自殺條款」,屋主有權利向的提出連帶保證人或租客家屬須賠償房屋價值損失。而這樣的訴訟,法院是會判屋主勝訴的。
租賃條約,接下來可能會因為唐治平,而出現「唐治平條款」。租客必須於承租期間,提出「身心健康證明」,才可繼續入住。這樣的「唐治平條款」並非不可能出現。畢竟,一個動輒報酬率低於2%年息的生意,怎麼會輕鬆的租給來路不明的人呢?房子是不動產,有保值的效益存在。維繫房產的價值,也是件挺重要的事。
我不清楚唐治平的房東是否已經開始進行法律上的措施,要唐治平搬家。但我相信,整個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及住戶,或多或少都會點一下房東。說穿了,現在的唐治平,只有他自己覺得自己沒問題。住戶們最怕他在社區租屋處走上不歸路!
至於許多人希望將唐治平「強制送醫」,這個做法的必要條件如下:
「若該民眾為疑似精神病人且有自傷、傷人行為或之虞時,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 條,由警察、消防及衛生單位會同家屬護送至『指定強制就醫責任醫院』就醫。上班以外時間、例假日由警察與消防單位會同家屬送醫。緊急時得先送醫治療再尋家屬,若獨居之個案本縣依法指定各鄉(鎮市)公所之村里幹事擔任保護人。」
因此,條文中的關鍵字「家屬」、「有自傷、傷人行為或之虞」,在目前唐治平的實際狀況下,都難成立。說白了,就得等某一位倒霉鬼出現,被唐治平打傷、被他身體攻擊,這時候才有可能將唐治平強制就醫。可是,我覺得誰都不該當那位倒霉鬼。
從近日的新聞報導可以發現,唐治平的小聰明還是有的。他的意識狀態還自認是「明星」,有些舉措不敢過於放肆。但這僅是他用來自己栓住自己心智的最後鎖鏈。這條鏈子,就快斷了……
同樣的,許多民眾都在相關新聞報導留言表示:「不要再報導他了!」、「新聞媒體放過他吧!」之類的話語。
但換個角度來想:你願意在新聞報導上知道他在哪裡,讓自己與家人避開?還是願意在牽著小朋友散步的時候,遇見唐治平本人?知道他現在在哪裡,比親眼看到他出現在面前要好得多吧?
截至目前為止,未有聽到唐治平已經搬家的報導。唐治平的房東,比我們這些看新聞報導的都煩。對房東來說,有唐治平的消息,都是壞消息。沒唐治平的消息,更是壞消息中的壞消息!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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