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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變裝套房,房東裝修前須提申請
2013/09/03 14:44:48瀏覽425|回應0|推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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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公」、「包租婆」必須注意了!為避免改裝的公寓有損害公共安全的狀況發生,內政部在96年發布了新的解釋,規定房東不得擅自變更房屋格局,如要變更,必須先提出申請,否則視同違建,將處六萬到三十萬罰緩,甚至強制拆除。

 

96年二月開始 公寓裝修有新規定 以目前一般住宅產品的投資報酬率在3~5%左右、商用產品4~6%、學區套房約5~8%來看,投資房地產坐收租金,在通膨時代裡,特別讓人心動。不過有一個案例是,一位住在板橋的張先生,因看好木柵政大附近的套房市場,在附近社區買了間30舊公寓,打算將原本三房二廳的格局改建成幾間小套房,沒想到剛裝修好,就收到建設局發文要補申請,否則就視同違建,這讓他非常煩惱,也感到疑惑,為什麼以前這樣做都沒事、現在卻有問題?

 

在以前,房子裝修,尤其是公寓改裝成套房,依照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五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室內裝修,是不必申請許可的。這是由於六層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因為逃生動線較為複雜,公共安全的危險度較高,因此被歸類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之一所以,以往六樓以上的大樓住戶如果要變更原有的室內格局,包括分間牆及天花板,不管是敲除或是增加,都必須委託開業建築師針對建築物使用材料加以檢討、申請室內裝修執照並簽證負責,以確保整棟大樓的公共安全。

 

但近幾年有愈來愈多的公寓改建成套房出租的案例,為了避免改裝的公寓有損害公共安全的情形,96226內政部發布了新的解釋。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室等,除建築物地面層至最上層屬同一所有權人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兩間以上之居室造成隔間牆之變更。 也就是說,除了建築物上下樓層都是同一所有權人者外,只要裝修室內,有增設廁所或浴室、或增設兩間以上之居室造成隔間牆之變更,都必須向縣市政府建管處提出申請。

 

擅自變更 一經檢舉就開罰 在民眾提出申請時,也須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委請建築師或已向主管機關立案的室內裝修業者提出室內裝修申請,可別以為自己找熟識的裝潢師傅就可以自行變更格局。

 

如果在沒有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等專業技師的確認下,就擅自敲敲打打,很有可能破壞原本經過精密計算的建築物結構系統及耐震強度。例如幾年前,台南市五名女生因房東違法變更房屋格局,將熱水器安裝在密封陽台,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可見隨意變更不僅威脅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意外發生時可能還要負起刑責。

 

同時,室內裝修還必須符合法令規定,包括: 一、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二、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所以,如果像先生一樣事前未申請,裝修後應趕快補辦申請,以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證明,否則,一旦有別人檢舉時,就會被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裝修前先弄清楚相關法規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 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 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 部分。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 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 責人及行為人。

 

出處來源:永慶房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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