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在大陸也稱為「離岸公司」,很多人混淆了BVI、薩摩亞、模里西斯等境外公司對自己的稅務風險,誤以為大陸官方與境外公司所在地政府簽定雙邊稅務協定,就會導致自己的交易資料曝光,進而導致稅務風險。其實,大部份境外公司都不需申報報表,也沒有強制要求年度審計,除非哪天境外公司改變這個不需申報和審計的慣例,否則境外公司所在地政府甚至是大陸稅務局要查稅,也很難找到課稅依據,這就像大陸包稅制不需審計和查帳徵稅兩者間的差異是相同道理。
實際上,境外公司最大的價值,是在銀行開立企業帳號,只要銀行承認境外公司合法性,允許以境外公司營業執照等文件開立銀行帳號,企業便可利用該帳號安排資金進出。就像上面所說,由於不需帳務處理,也不需每年審計,除了資金流所留下的記錄外,境外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並沒有任何記錄,只要銀行為客戶保守秘密的立場沒變,以香港為例,除非有違法犯罪事實或司法機關介入,否則銀行依法不能向第三方揭露客戶資金往來情況,就連官方也無權要求銀行配合。
因此,所謂境外公司稅務風險,不會導因於大陸官方與境外公司所在地政府簽署稅務訊息交換協定,反而從大陸境內法人主體與境外公司交易,就是台商習慣利用OBU在海外截留利潤的作法,一旦大陸稅務局直接針對大陸境內法人主體查稅,這才是真正的稅務風險所在。之前專欄曾解釋關聯交易與移轉定價問題,便是大陸稅務局查到台資企業與境外採購或銷售,不是透過實體公司真正交易,而是透過免稅天堂所在地的境外公司往來,就可以直接認定有移轉定價嫌疑,這才是真正的麻煩,因為大陸稅務機關依法可逕行認定的稅務風險,遠比大陸稅務局赴海外查稅的稅務風險來得嚴重許多。
另外,關於境外公司還有兩大問題值得關注,首先是大陸官方從基層外經貿主管機關(外經貿局、商委等),外匯管理局到中央負責上市審批的證監會,對境外公司都極為感冒,就像早年台商從大陸境內赴境外投資,外管局就不允許直接投資這些常用來作為避稅用途的境外公司;或像申請創業板上市,目前也不允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境外公司身份持有大陸上市公司股權,必須以境外自然人身份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就算在主板申請上市,也常被要求最起碼以香港公司身份成為控股股東,而不是以免稅天堂境外公司作為身份。
其次是交易信用問題,因為國際間打擊洗錢或反避稅等原因,不少跨國企業紛紛拒絕供應商或客戶以避稅天堂境外公司作為交易主體,要不就是要求更多手續或證明文件,香港是眾多免稅地區中,少數要求必須每年出具審計報告,也正因為香港官方對在香港註冊的公司管理較為嚴格,在國際間有較好形象的原因,所以很多台商捨棄傳統BVI等境外公司改以香港公司取代。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