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國稅發(2009)2號《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公布,對於須準備轉讓訂價報告的企業來說,「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似乎成為中國稅局查核的前哨站,藉以取得企業關聯交易的詳細資訊。例如在「關聯關係表(表一)」所填寫的關聯方是否有避稅港的公司,以及在「關聯交易彙總表(表二)」需勾選是否按要求準備同期資料,若企業勾否,而該表彙總金額又超過應備妥轉讓訂價報告的標準,這些資訊凸顯公司已落入《實施辦法》第29條所述的重點調查對象,可能會優先成為稅局的選案企業。 「購銷表(表三)」及「勞務表(表四)」的內容,較往年更趨嚴格,凡與境外交易金額超過該科目總額的10%均應揭露。值得注意的是,從填報說明可看出,該表的「定價方法」分為六種,其與《實施辦法》第21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1條所規定的轉讓定價方法相同,建議須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填寫時最好先跟製作轉讓定價報告的單位溝通,期能達到揭露資訊一致性。 「無形資產表(表五)」及「固定資產表(表六)」的購銷資訊,最好有相關合約及進出口報關單可以提供佐證。尤其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公司來說,須特別注意公司的無形資產如專利權或非專利技術等所有權的受讓,以及使用權取得的資訊揭露,避免與當初送件申請高新技術時的文件資訊相違背,以免將來受到稅務機關的挑戰。 「融通資金表(表七)」應注意除了合同約定的利率不應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外,尚須合乎稅法規定的債資比例,一般企業為2:1,否則利息支出超過規定的數額將無法於稅前扣除。而且,應計利息收入或應計利息支出應按權責發生制計算填報,應計利息支出尚須包括本期利息資本化的金額。 受控外國企業的管理,是反避稅查核的重點之一,企業在填寫「對外投資情況表(表八)」時,應檢視公司是否已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反避稅港避稅的精神,或公司能否提供《實施辦法》第84條所述滿足其規範條件之資料,否則,稅局會對該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表九)」中提及是否享稅收協定優惠,可參照國稅函(2008)1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填寫,還須留意扣繳稅率是否有誤。若該年度有向境外支付款項,除合同約定內容應具合理性外,尚包括揭露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費用金額。 不過,公司最好確認應付未付的款項是否已進行扣繳,因為依據國稅函(1998)7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境內企業應付費用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無論款項支付與否,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辦理扣繳,否則會被稅局依《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9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05/06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