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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1%以上 可當董監候選人
2014/04/23 23:29:00瀏覽190|回應0|推薦0

林先生及其同好以投資股票為業,看好生技產業的發展,故投入許多資金購買某生技公司的股票,且已達該公司股分數的1%,林先生在近期的某演講場合聽到某教授對生物科技的研究應用頗有見地,因此,林先生想要知道如何推薦該教授擔任所投資生技公司的董事,以維護投資公司的競爭力?投保中心指出,考量上市、上櫃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眾多,為健全公司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治理,並配合現行電子投票制度的運作,因此在101年於公司法中新增定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也就是說依規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載明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度的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分的股東,就可以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監事候選人名單,股東就可以從這些名單中進行董監事的選任。

投資人保護中心表示,如果林先生及其同好投資的公司,有採行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林先生就可以於公司公告受理董監事候選人提名的期間內,檢附董監事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予公司,原則上,董事會均應將被提名人選列入董監候選人名單 ,且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4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5日前,將董監事候選人名單等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候選人名單者,亦應敘明未列入的理由,如果公司未依相關規定受理及辦理董監事候選人提名的作業,公司負責人依法將遭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中心強調,由於過去曾有上市、櫃公司為鞏固經營權,藉由操弄董事會的審查權限,公告要求董監事被提名人應提出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要求應備妥良民證、個人資產及信用狀況等非法規要求之條件,技術性的剔除非公司派股東所提的董監事候選人,剝奪了小股東提名董監事候選人的權利等爭議之情況發生。

因此,投保中心特別函請經濟部做出解釋,就法規所規定提名股東應檢附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是限於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以及法令所明定要求之資格條件(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等)等有關之證明文件在內,而不可以由公司任意增加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投保中心也提醒林先生,要是所投資的生技公司將合格的提名人選,不列入候選人名單,或將不合格提名人選列入候選人名單,則會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由,林先生得自股東會決議起30日內,對董監事選舉議案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2014/04/19 聯合晚報】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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