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9/12/14 23:21:33瀏覽313|回應0|推薦0 | |
行政院消保會:泡麵「廣告」、「內容」差很大!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重要訊息摘要 打開速食(泡)麵,不禁嘆息必須用放大鏡才看得到「肉塊」? 82年間已經消保團體提出質疑,並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作出導正案;在時隔16年後之今天,仍復如此,業者有無改正之必要? 參諸美、日、韓等國家關於泡麵包裝之廣告,均採寬鬆之標準,准予以「調理示範」、「參考圖樣」、「參考料理」、「參考調理」等字樣阻卻其廣告與內容差距甚大之事實,並兼顧速食(泡)麵之製程及保存之專業性、技術性,及維護消費者知之權利下,請行政院衛生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參考82年導正案之內容,即外包裝仍應標示「圖案係供調理參考,實際內容參見標示」,惟其字體應放大為電腦20號字,讓消費者清楚知悉該外包裝圖案僅為廣告,僅供調理之參考。 (二)泡麵外包裝所載之產品名稱應與其內容名實相符,如載明為牛肉麵,即應有牛肉塊之存在,調味包內之碎肉末,尚難稱為牛肉塊。 (三)新規範之實施日期由衛生署召開會議決定之。
|
|
| ( 休閒生活|生活情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