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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0 22:34:50瀏覽2734|回應4|推薦7 | |
最近,上憲法課時,憲法教授黃維幸談到總統沒有言論免責權的議題時,很不認同法官的判決。對於教授我個人是十分尊敬,台大法律系畢業,服完兵役後,出國留學,一路過關斬將,唸到哈佛法學博士,並在美國知名律師事務所工作了二十多年,專打跨國官司,由於表現優良,還成為合夥人,讓台灣人在美國法律界揚眉吐氣。 談到這個案子,他說,政黨惡鬥,傷害最大的是人民,以前國民黨修憲時,民進黨從未想過自己會拿到政權,訂了一大堆不利於執政黨法令,現在自食惡果。今天,法官判總統沒有言論自由,完全沒有道理,在野黨還沾沾自喜,萬一那一天在野黨也取得政權,民進黨也用同樣標準,那不就天下大亂了。每個人都有基本的言論自由,如果一個人因為當了總統就沒有言論自由,如果按這個標準,是不是地位高的人就沒有言論自由,如此一來,民主的價值將大打折扣。 以下是黃教授完整的看法: 台北地院判決陳水扁總統 「柔性政變」說妨害連宋名譽。其最大的理由是「總統」是機關,不得享有言論自由。 但是,總統固然是一種制度,一個機關,它也必須由人來做。機關不會做事;只有總統做為一個人才會做事。總統做為一種制度,當然不會說話;只有總統做為一個人才會說話。因此,問題是總統做為 「人民」有沒有言論自由,不是 「機關」有沒有言論自由。這在邏輯上有什麼法官所說的「同一性論據」矛盾? 把總統當為制度來分析,原本無可厚非。但是,機關說原本是德日學者為分析方便的學說。將其抽象地亂套,不出笑話也難。 政治辯論不是靜態的制度分析,而是活生生的政治角色的互應與角力。就像司法審判不是做為一個機關來採證與判決,必然也是法官做為一個人在審判。一個著名的英國老判例,生動地記述律師趕到坐在已經啟動的火車的法官面前要求一個裁決,而法官也如其所請簽字裁定。又有好爬山的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在山頂上接受上氣不接下氣趕來的律師申請裁決的例子。法院在那裡?機關在那裡?法院這個機關不在法院大廈裡,而在法官這個人本身。同理,機關雖無語,總統有話說。 當然,總統言論也許不應享有絕對的豁免權;「柔性政變」是不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都可以商量討論。但是認定總統絕對沒有就「公眾人物」及「公共事務」批評的權利,而且要自證所言為實。不僅與國人耳熟能詳的美國最高法院的「蘇利文」案(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或「好色客」案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判若天壤 (「真實惡意」),連我們自己大法官會議釋字五○九號,不得被告自證無辜的精神都違反了。 問題的癥結在我們到底要有多寬的政治辯論尺度。依我看來,政治人物原都有對抹黑的高度自衛和忍受能力。對公共事務的言論限制,到頭來只會限制了選民政治判斷的信息。不當的政治言論的制裁是選民的政治制裁,不是法官的法律去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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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