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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後續改善未盡周延等情事(2013年7月1日)
2013/07/01 08:44:44瀏覽372|回應0|推薦1

201371投書監察院「院務興革」信箱

主 旨:

有關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後續改善未盡周延等情事,建請 監察院投以關注。

說 明:

一、教育部修正計畫增訂「服務學習」實施原則,迄今施行兩年仍有諸多未改善情事

(一)99教調49案關係函文【略】

(二)監察院審核意見:服務時數上限50小時,只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是否合適

依據監察院100121日函審核意見:「助學金服務時數上限為50小時,則只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相當於每小時100元,是否合適應再斟酌」。復依監察院100719日函審核意見:「請該部說明如何落實不宜以勞工基本工資之時薪概念計算『助學金』之具體措施,並確實改進不如勞工時薪之助學金現象」。

100年基本工資(時薪)為98元,其後年年調高,101年時薪為103元,102年時薪為109元。公立學校第五級助學金5,000元如服務50小時,與近二年一般工讀金5,000元相對工時不到50小時比較,確有助學金不如工讀金之慮。如與「生活助學金」6,000元之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相比較,公立學校5,000元助學金的服務時數即便是40小時,也明顯苛刻。

公立學校規劃服務學習時數,自應考量助學金第五級補助5,000元,如規定服務50小時是否妥適。但100學年之初,仍發生不可思議的事,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於100101公告全學年服務學習80小時,亦即領取5,000元助學金要服務80小時。當時,RICE以電子郵件提醒該校學務長,該校隨即召開臨時行政會議,將全學年服務時數修正為40小時。

根據搜尋資料,100學年度公立學校規定50小時者,計有: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金門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等五校;另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則於101學年度將原規定的10小時提高為50小時。規定40小時者,計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等三校。規定36小時者,計有: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等二校。規定35小時者,有國立體育大學一校。

公立學校共53校,101學年度規定50小時者有6校,35~40小時者有6校,30小時者有6校,20小時以下者有11校,免服務者有24校。其中服務時數多於30小時者,似宜修訂為較合理之服務時數。

(三)監察院審核意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等四校參酌他校之規定,修訂較合理時數

依據監察院101615日函審核意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興國管理學院、慈濟大學等,服務學習每學年時數90小時,南榮技術學院為100小時,且服務學習內容(助學金)與生活服務學習內容(生活助學金)並無軒至。如以助學金11萬(每學期5,000元),服務90小時計,時薪約為111元,相較於101年度起最低時薪103元之規定,難謂『無對價關係』,應請上開四校參酌他校之規定,修訂較合理之服務時數」。其後,三校已調降101學年度服務時數:南榮技術學院由100小時降為70小時,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由90小時降為60小時,慈濟大學由90小時降為50小時,但興國管理學院維持90小時不願調降。

依據101913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興國管理學院學生服務學習時數應參酌慈濟大學等三校之事項確實檢討改進見復」。其後,1011123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目前興國管理學院服務學習每學年時數為90小時,尚符相關規定,併案存查」。事實上,興國管理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後條文,仍依據教育部97年修正計畫辦理,僅將「生活服務學習」改稱「服務學習」及修訂服務時數,教育部如逕為認定該校符合相關規定,不無疑義。

依據教育部100學年度(技專校院)服務時數調查表,規定服務時數達90小時以上者,尚有大仁科技大學100小時、嶺東科技大學90小時;但未知何故,監察院並未要求該二校改善。另南臺科技大學填報100學年度服務時數調查表,全學年服務時數為50小時,但該校約3000名學生於101學年度上學期增加服務50小時,實際上全學年服務時數為100小時,教育部並未妥善處置,監察院一直被矇騙。

(四)學校須負擔助學金經費,因而要求較多服務時數,形成『變相工讀』現象

教育部100學年度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說明: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教育部修正計畫迄今施行屆滿兩年,仍有部分學校規定服務時數過多,僅將「生活服務學習」改稱「服務學習」,事實上二者並無太大差別。

私立技專學雜費收費標準低於私立大學,申領助學金學生比率卻約為私立大學的兩倍,亦即私立技專需承擔更多助學經費支出,此為弱勢助學計畫(共同助學)制度規劃之最嚴重偏差所在。因此,100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提出:「建議教育部重新衡酌學校補助金額比例;維持教育部補助金而學校補助部分改由弱勢學生申請校內工讀助學方式給予補助」及「弱勢助學金之提撥逐年增加,學校財務負擔加大,在學雜費配合政府不調漲中,建請教育部增加編列補助學校專項預算或規定領取此助學金者必須要工讀」等二提案。101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再提出:「請教育部全額負擔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提案。

私立學校負擔共同助學經費,以致排擠工讀金,部分學校因而要求較多服務時數。私立學校負擔的助學金,為14000元(第一、二級)與10000元(第三、四級),平均約為每生12800元。學校如將12800元用於「一般工讀金」,工時約120小時上下;12800元如用於「生活助學金」,相當於生活服務學習85小時。相較之下,如學校規定申領助學金學生服務80小時以上,服務時數顯然過多。

私立學校第五級助學金12,000元(教育部負擔),服務時數如為80小時,則與「生活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相當。學校規定申領助學金學生服務80小時,等於將教育部補助助學金當作「生活助學金」。100101學年度規定服務時數80小時者,有逢甲大學、台灣首府大學、康寧大學、台北城市科技大學、東方設計學院、中州科技大學等校,服務時數明顯不合理。

私立學校共109校,根據搜尋資料,101學年度規定100小時者有1校,90小時者有1校,80小時者有8校,64~70小時者有3校,60小時者有9校,50小時者有42校,35~45小時者有20校,25~32小時小時者有13校,20小時以下者有7校,免服務者有5校,顯示多數學校規定服務時數已趨正常合理。但服務時數多於70小時者,似宜修訂為較合理之服務時數。

(五)教育部有關服務學習「時數合理」實施原則之規範過於含糊

依教育部修正計畫之服務學習「時數合理」實施原則:「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基此,多數學校規定於當學年度下學期(一般為六月底)完成服務時數,僅執行一個學期。有些學校係規定自獲得核定之日起,至下學期完成服務時數,或於次學年申請前完成服務時數。

部分學校未能認清教育部修正計畫意旨,曲解服務學習「時數合理」實施原則。如100學年度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即為規定每學期45小時,於申請時(提早)開始服務。台北城市科技大學規定80小時,在531以前完成,等於每學期40小時,亦為提早開始服務。康寧大學每學期40小時,上下學期均須服務。大仁科技大學100小時、東方設計學院80小時,學生『可』提早開始服務。逢甲大學每學年80小時,將服務期間延伸至11月;嶺東科技大學每學年90小時,服務期間包含次學年度上學期。南臺科技大學則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及次學年度第一學期,分別公告服務50小時。

各校規劃服務時數,應以當學年度內正常「服務期間」為宜,即查核結果確定後至第二學期結束止。衡量基準可參考致理技術學院實例,按該校原公告100學年度服務時數為100小時,未久即再公告修正:「依每週3小時計算,第一學期公布後僅剩五星期即期末,服務時數為15小時,第二學期50小時,共65小時,弱勢助學金補助級別之服務時數皆修改為65小時,於730以前完成服務時數」。基此,教育部率爾認定「每學年服務學習時數100小時」符合相關規定,卻未檢視學校規定的「服務期間」是否合理,實有為少數學校護航之嫌。教育部應針對各校服務時數錯誤樣態,界定當學年度合理服務期間,統一解釋或適度修正實施原則規範。

教育部官方刊物「高教技職簡訊」,於10111月刊登『助學計畫圓夢』一文:「經過檢討改進之後,教育部目前規定各校每學年的服務時數,不得超過50個小時,並要求各校安排的服務內容應注重公共性及公益性,以協助學生發展國民道德、培養健全人格為任務。許多學校對於服務學習也有了更彈性的作法」。RICE曾於10112月兩度投書教育部,詢問該報導所稱「每學年服務時數不得超過50個小時」是否屬實及是否應更正,但教育部均迴避正面回應。

(六)部分學校要求領助學金學生服務時數過多,相關服務學習規定尚有疑義 【略】

 1、佛光大學

 2、南臺科技大學

 3、大仁科技大學

 4、台北城市科技大學

 5、台灣首府大學

 6、康寧大學

 7、逢甲大學

 8、嶺東科技大學

 9、中州科技大學

 10東方設計學院

 11興國管理學院

二、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略】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等問題

(二)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由學校自行規劃

三、各類學雜費減免方案與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亟待整合 【略】

(一)強化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

(二)大專校院助學措施自主化

四、建議

(一)教育部應立即修訂102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充規範有關助學金「當學年度內可執行服務學習時數」及免費住宿「每週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二)有關「南臺科技大學」不實填報調查表涉詐欺,並曲解助學計畫意旨而有「變相工讀」之實,教育部對99教調49案後續改善未盡週延且怠忽處置,建請 監察院調查糾正。

(三)有關教育部「高等教育助學政策專案小組」實際規劃進展,現今學雜費減免與弱勢助學措施缺失,及學校自學雜費收入提撥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執行成效,建請 監察院專案調查。

(四)教育部欲以調漲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來挹注弱勢助學經費,其實是缺乏說服力的。值此社會救助新制實施、12年國教將上路之際,弱勢助學措施應有大格局之整合與改革作為。補助弱勢學生就學經費調撥合理化,校務基金財務績效能夠客觀評估,則常態性大學學雜費調整機制自然可推行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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