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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6 20:10:47瀏覽434|回應0|推薦1 | |
(2014-01-16)監察院新聞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糾正教育部 教育部未依法公告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 又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亦未依法核算,均與法不符。 本院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調查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又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私立學校之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教育部應予改善。案經本院葛委永光、李委員復甸調查,於103年1月16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糾正教育部。 案經本院函詢教育部,辦理4場諮詢會,諮詢世新大學賴鼎銘校長等人,復於102年6月4日、5日至亞洲大學等5所私立學校訪查,嗣於102年9月2日約詢教育部常務次長陳德華等相關主管人員。糾正理由分述如下: 一、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同時受學雜費凍漲及物價不停上漲和少子化之影響,部分績優的私立學校也已出現預算赤字,難以維持教職員工薪資並影響教學品質,教育部亦應研擬改善辦法。 二、學雜費收取辦法自97年實施迄今已5年,教育部從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公告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致各校無從提出學雜費調整方案,報教育部核定。又查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 三、某些私立學校10幾年學雜費未漲,學校如要調漲學雜費,就被教育部道德勸說,但教職員工的薪水要漲,油電要漲,學校的成本變高,但學雜費卻不准漲,並且學生人數減少,私立學校在經費上面臨很大的困境。但一學期學雜費要調漲3%,換算只有1,500元,社會不能接受,調漲都很困難。台灣學雜費與許多國家相比仍屬偏低,教育部對學雜費應否調漲,應有更妥適的方案。 (103.01.16)中央社【葉素萍/台北】 監察院今天糾正教育部指出,某些私立學校10幾年學雜費未漲,校方要調漲就被道德勸說,對學雜費應否調漲,應有更妥適方案。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葛永光、李復甸提案,糾正教育部。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也沒有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都與法不符。 糾正案文指出,受學雜費凍漲及物價不停上漲和少子化影響,部分績優的私立學校也已出現預算赤字,難以維持教職員工薪資並影響教學品質,教育部應研擬改善辦法。 糾正案文表示,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教育部本無任加管制之權。私立學校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教育部僅有責任健全公立學校品質與合理學費。 糾正案文指出,「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的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的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的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的利息,以具體作為幫助學生就學。 監委們也指出,某些私立學校10幾年學雜費未漲,學校如要調漲學雜費,就被教育部道德勸說,但教職員工的薪水要漲,油電要漲,學校的成本變高,但學雜費卻不准漲,並且學生人數減少,私立學校在經費上面臨很大的困境。 監委們說,一學期學雜費調漲3%,換算只有新台幣1500元,社會不能接受,調漲都很困難。台灣學雜費與許多國家相比仍屬偏低,教育部對學雜費應否調漲,應有更妥適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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