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1/21 18:34:33瀏覽516|回應0|推薦2 | |
【糾正案】教育部未依法公告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103教正1)
調查緣起 監察院公報第2840期(101/12/26)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53次會議紀錄】101年11月23日 討論事項 監察業務處移送:有關教育部說明私校公共化與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保障私人興學自由之意旨有無違背等情案,復如說明。提請 討論案。 決議:推派葛委員永光及李委員復甸調查。
調查報告(103教調1) 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調查:教育部限制私立學校自定辦學政策及執行方向,究與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保障私人興學之意旨有無違背?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之報告。
調查報告(摘錄) 壹、案 由:教育部限制私立學校自定辦學政策及執行方向,究與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保障私人興學之意旨有無違背?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 貳、調查意見: 有關教育部限制私立學校自定辦學政策及執行方向,究與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保障私人興學之意旨有無違背乙案,案經本院函詢教育部,又辦理4場諮詢會,諮詢世新大學賴鼎銘校長等人。復於102年6月4日、5日至亞洲大學等5所私立學校訪查,嗣於102年9月2日約詢教育部常務次長陳德華等相關主管人員,以釐清案情,全案業調查竣事,臚列調查意見如下: 一、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講學之自由,私立學校法第1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之自主性並鼓勵私人興學,教育基本法第7條亦規定人民興學之自由,教育部應從管制政策,調整為協助鼓勵私立學校。實際上教育部涉及違反私立學校法第57條第3項、第4項之法律授權原則,訂定了諸多行政法令,規範限制學校的自主作為。 二、有關教育部鬆綁現行法令對私立學校之管制政策,教育部已擬定49項鬆綁事項,應予肯定,惟宜訂立鬆綁項目之指標及時程,並按時達成各項指標。 三、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又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教育部本無任加管制之權。私立學校之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教育部僅有責任健全公立學校之品質與合理學費。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並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 四、教育部的工作應注重公立學校之健全發展,私立學校應依法律規定自主發展。補助私立學校之獎補助款,應有公平、公開透明的機制。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指定捐款列舉扣除額不超過個人綜合所得總額50%,或營利事業所得總額25%,而對公立學校並無限制,應予修正。 五、因應少子化的潮流,部分私立學校已有學生減少,財務赤字的困境,教育部應依法令規定處理私立學校退場機制,以保障師生學校最佳權益,另開發高教生源,應考量高等教育的目的,係培育高級人才,而非當作產業來發展維護。 參、處理辦法: 一、調查意見一、二、四、五,函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二、調查意見三,糾正教育部。 三、調查意見四,函財政部檢討改進見復。 四、調查意見一至五,函本案陳訴人。 五、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調查報告【完整版】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