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03/14 03:53:05瀏覽193|回應0|推薦1 | |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10053024號
主旨: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情形乙節,檢附審核意見,仍請續辦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研處情形,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101年 二、影附教育部101年9月11日臺高(四)字第1010159286號函及附件各1份。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 發文字號:臺高(四)字第1010159286 號
主旨:有關監察院為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改善情形一節,復如說明,敬請 鑒核。
說明: 一、復 鈞院101年8月22日院臺教字第1010141499號函。 二、審核意見有關放寬生活費貸款對象意見,經本部針對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70萬元以下且每人每學期均可申貸2萬元估算,本部1年需增加利息負擔約2.3至5.5億元。 三、另本部本年度編列支付銀行之預算初估尚不足約25億元;又依據101年6月統計,需提撥信保專款逾43億元;惟目前僅提撥約14億元,尚欠款約29億元。 四、此外,複利及利率調漲等因素恐加重排擠其他教育預算,以目前本部預算尚不足以支付銀行與信保基金之情況,如再放寬生活費貸款,本部預算將難以支應新增之負擔,爰宜俟現階段申貸需求及財務負擔穩定平衡後,再行研議放寬申貸對象。 五、檢附評估資料1份供參。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