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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計畫及就學貸款等綜合業務研討會【Q&A】
2012/10/24 02:16:41瀏覽219|回應0|推薦0

101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計畫及就學貸款等綜合業務研討會會議資料

Q&A

œ 整體助學政策 œ

Q1、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學校自籌經費比例過高,已排擠其他校內經費。教育部是否可以調整計畫中經費分擔金額或針對提撥經費超過一定比率的學校給予補助?

A1

一、現行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相關助學措施可分為3類。第一類為學雜費減免補助金。其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主要是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心障礙人士及子女、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第二類為各項獎(助)學金:多由學校提供並自訂條件,主要係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第三類係屬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二、教育部前業配合「社會救助法」放寬我國貧窮線並將中低收入戶法制化,業依該法授權將中低收入戶學生納入學雜費減免對象。然依內政部查核數據,100學年度申領「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學生中,計有3,327名(具低收入戶資格者804人、中低收入資格者2,523人)具有低收/中低收減免資格。

三、考量各類學雜費減免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且其減免比率普遍優於助學金補助,爰建議各校每學期初鼓勵符合各類學雜費減免資格學生踴躍申請學雜費減免。教育部亦以101821日臺高(四)字第1010152937號通函請各校配合辦理。

四、此外,教育部考量技專校院弱勢學生比例偏高,為免學校助學經費過高,排擠其他教育資源,教育部自99年度起,針對助學支出逾學雜費收入一定比例者,教育部酌予補助差額。針對國立技專補助「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支出逾學雜費收入9%者;而私立技專部分則補助「弱勢助學金」支出逾學雜費收入3%之學校。

五、專款補助僅屬暫時性之權宜措施,為建立合理且制度化之助學政策,教育部將持續整合各類助學措施,配合學雜費政策調整各類學雜費減免額度及條件,並明確界定政府學校學生之間相關權利及義務。

Q2、政府部門各項弱助措施是否可以重新整合,並於名稱上明確區隔「獎學金」及「助學金」?

A2

一、教育部為使政府學校家庭學生之間各項權利義務更為明確,持續研議將各項獎補助項目依其性質及用途明確定位。例如依據現行各項獎補助依給付性質區分,區分為「助學金」、「獎學金」、「工讀金」及「緊急紓困金」。助學金定位為弱勢助學,訂有各項社經條件,並以不得重複補助為原則;至獎學金則定位為獎優,各類社經條件學生均得申請,不限制申領件數。

二、為使資源更具層級並明確劃分權責,政府資源應集中挹注於弱勢學生之助學金,另由各校及民間團體依其經費規劃獎學金名額。以此原則區分,將可使政府、學校及民間團體等角色定位更為明確,另亦可促進各校間招生策略的良性競爭。此外,學生針對各項生活費之需求,可透過制度化之校內工讀,以勞務換取報酬;另針對特殊個案之情況,亦可透過緊急紓困金提供學生專案性之經費補助,以協助學生學業不受影響。

œ 弱勢助學篇 œ

<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

Q1、各校是否都應針對領取助學金的學生要求進行服務學習?

A1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目的是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補助,至有關是否要求學校進行服務學習,各校得視實際情況妥為規劃,並非教育部硬性之要求。請各校規劃時應避免目的手段的混淆。而且,即便要求學校服務學習,亦應符合教育部「程序明確」、「內容多元」、「時數合理」、「彈性制宜」及「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以避免造成監察院所質疑之「變相工讀」問題(案號:99教調49)。

二、本計畫相關補助與勞務間並無對價關係,故相關補助金額始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範免納所得(財政部961017台財稅字第09604111470號函及97520日台財稅字第09700241440號函)。請各校應釐清相關補助之定位及性質,並妥為規劃。

Q2、服務學習因為不具強制力,在執行時針對部分心存僥倖的學生如何落實?

A2

一、計畫中教育部僅就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訂定時數上限,作原則性之規範,賦予學校規劃時極大的彈性。且計畫中亦提供包括「內容多元」、「彈性制宜」或「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學校在面對個別學生不同情況均可參考。

二、部分學校規劃以扣留學生畢業證書等激進手段作為懲戒,此可預見將引發極大爭議。教育部一再強調,計畫中服務學習並非必然之條件,各校可視校內實際情形彈性規劃;倘若學校採取強制措施,將有監察院所提「變相工讀」之疑義。又因司法院釋字684號解釋已揚棄學校與學生間之特別權力關係,未來此等影響學生身分的處分,各校應更謹慎考量。

Q3、計畫中要求領取助學金學生之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所得級距有所差別,是否會衍生公平性的問題?

A3

一、計畫中教育部僅就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訂定時數上限,作原則性之規範,賦予學校規劃時極大的彈性。且計畫中亦提供包括「內容多元」、「彈性制宜」或「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學校在面對個別學生不同情況均可參考。

二、本計畫相關補助與勞務間並無對價關係,故相關補助金額始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範免納所得(財政部961017台財稅字第09604111470號函及97520台財稅字第09700241440號函)。

三、再者,若各校依據學生領取助學金高低而有差別性待遇,則導致家庭收入越低之學生,將進行時數越多之服務學習。此種情況極不合理,將使家庭收入低的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請各校應釐清相關補助之定位及性質,並妥為規劃。

Q4、計畫中針對服務學習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均有規定時數之上限,是否會衍生各校間或各院系所間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A4:本計畫相關補助與勞務間並無對價關係,亦不納所得,如前面詳述請參考。若學校若釐清相關補助之性質及定位,自然沒有所謂「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Q5、若學生如法完成校內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是否得以每小時150元按比例核發?

A5

一、生活助學金係以全額獎學金精神規劃,相關補助與勞務間並無對價關係,故相關補助金額始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範免納所得(財政部961017台財稅字第09604111470號函)。若以時薪概念設算按比例核發,將有違相關函示之精神。

二、若遇特殊個案,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但核發金額仍應不低於每月新臺幣6,000元。

Q6、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有關排除「具工作能力」之限制,是否限縮各校規劃彈性及學生申請之機會?

A6:考量多校反映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以過於限縮各校辦理之彈性,且部分規定如有關「社會救助法」中之「具有工作能力」等項目亦逐步於相關法規中鬆綁修正,本計畫業於101學年度授權各校針對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自行訂定,以維持各校規劃及執行之彈性。

<住宿優惠>

Q7、外籍學生申請住宿優惠時無法提出相關所得證明,如何判斷其經濟狀況?

A7

一、住宿優惠之對象為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然現行「社會救助法」外籍人士/學生並無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故無法申請本計畫住宿優惠補助。

二、然擴大招收境外學生為教育部既定政策,有關外籍學生住宿問題各校應納入相關招生之配套措施妥為規劃。

Q8、學校能否自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保留床位之上限?

A8:具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份之學生,為「社會救助法」中法定身分,學校均應優先提供此類身分學生有效及完善之照顧;一般生若有特殊經濟狀況,除校內住宿外,學校亦可考量酌予補助校外住宿之費用,以減輕學生負擔。

<其他>

Q9、助學金扣除下學期仍有餘額時應於期初撥付學生;但是如屆時教育部補助款項尚未撥款,學校該如何處理?

A9:如補助學生助學金金額扣除下學期應繳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若有經費困難可專案報部。

Q10、計畫中學生成績之限制是否會影響部分因生活費日夜工讀之弱勢學生權益?

A10:本計畫申請條件成績標準訂為60分,對於高教而言僅屬基本門檻,若連此門檻都無法達到,則有失本計畫「助學」之意旨。所以考量未來競爭力及就業力,教育部建議學生仍應以學校課業為主,切莫本末倒置。

Q11、學生上下學期轉學時,兩校經費如何分擔?

A11: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於系統登錄,倂請轉出學校於系統註銷該生資料。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如有公私立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並由轉入學校依計畫中「經費分擔」之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如有差額,私立學校由教育部補助,公立學校由自籌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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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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