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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提案:大學應主動強化課程與社會、產業需求之聯結
2012/03/04 03:56:41瀏覽227|回應0|推薦5

100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2011122021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提案討論及決議

19

提 案:教育部高教司

案 由:大學為培育社會、產業所需人才,應主動視社會發展需求、產業領域主動調整系所及招生名額。

說 明:

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3條規定,依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發展需求、學校資源條件、師資專長、總量發展規模、新生註冊率及畢業學生就業等面向,徵詢相關產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後,核定專科以上學校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一、改進系所增設調整審查機制:在實務操作上,本部審核101學年大學校院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時,已邀請經建會、研考會等相關部會共同審議;未來在審議102學年度時,刻規劃進一步要求學校提報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案,頇針對其發展與國家經濟發展方向提出評估分析,再由本部邀請相關部會、產業界、學術界代表共同審查,強化連結。

二、協調相關部會進行產業人力推估:目前行政院經建會已設置「人才培訓及引進會報」,延聘產、官、學、研代表,協調推動人才培訓及引進相關事宜。但為使教育體系運作和國家人力資源規劃,有長期持續性及全面性之配合機制,本部將會同相關主管部會,參考國內醫事人力管控之作法,研議結合產、學、研及公協會,成立人才供需評估與對話帄台。以經濟部為例,目前已完成「資訊」、「半導體」、「影像顯示」、「機械」及「生技」等5項產業、75種職務之職能基準,如能讓產業職能基準之建立,進一步搭配人才供需兩端之評估,將更具參考價值。

辦 法:

大學為人才培育的搖籃,為使人才更切合社會需求,建議各校強化課程與社會、產業需求之聯結:

一、大學應考量社會需求,主動挹注資源至具發展潛力之系所學程:

在大學法賦予大學學術自治及組織自主下,學校如何衡酌校務發展特色、國家人力需求、招生錄取情形及教學資源狀況等因素,適當調度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間的師資,實為關鍵。學校認為某個學門領域深具發展潛力,自應調撥師資或提供經費予以支持;發現某個系所招生狀況不佳,或所培育的人才,其就業市場已飽和,則應就其招生名額及師資予以調整,發揮人才培育搖籃的功能,彰顯大學自主的真諦。但如大學於囿於系所僵化框架或是迫於系所本位壓力,不願或無法進行調整,反而影響特色系所的發展,頇檢討的是學校之遠見、承擔及魄力。事實上,亦有不少學校藉由本部對系所師資質量的要求,遊說相關系所揚棄本位思考,或訂定指標來衡量系所績效,積極進行資源整合,進而強化具競爭力的特色學門領域。

大學增設系所或調整招生名額,除考量學校發展、資源條件外,應貼近社會及產業需求,並應建立內部品質機制,檢視系所註冊率、學生就業情形等,主動調整既有系所及其招生名額,並依大專及碩博士畢業生之求學、求職與就業現況,檢討系所教育目標、課程規劃及教學方法,加強對畢業生進行追蹤調查及就業輔導,並可作為學校規劃招生名額,培育社會所需人才之參考。

二、增設、調整系所及課程規劃應以學生學習內容為主要考量:

大學增設、調整系所不應以教師安置或教師研究領域為主要考量,應回歸學生受教內容,且部分大學申請設立碩、博士班,竟以招收碩博士生以協助教師進行研究,或以提升「學校學術聲譽」為訴求,顯然並非以學生學習內容為核心考量。大學應主動掌握學術趨勢、產業需求、社會發展等,調整課程內容及系所架構,以期培育具有競爭力的人才。

決 議:請學校配合辦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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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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