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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4 03:31:02瀏覽387|回應0|推薦2 | |
100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2011年12月20、21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提案討論及決議】 第12案 提案學校: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案 由:建請齊一公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請 討論。 說 明: 一、政府對弱勢族群學生之照顧向來極為重視,在協助私立高中職部分,已自99學度開始實施「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費」方案,使弱勢族群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深受社會好評。 二、面對經濟景氣未復甦及失業率高的環境下,學雜費的高、低,對考生選填就讀大學校院之志願序位,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在現行政策下,各校調整學雜費極為困難,私立大學校院因受學校財源有限之限制,對學校的經營與發展影響甚鉅。 三、為能達公、私立大學競爭的一體性及公帄性,建請「齊一公私立大學學雜費」,對私立大專校院的弱勢族群學生亦給予學雜費補助,並研擬將排富條款納入,例如家庭年收入未達一定金額(假設90萬元)者,按公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私立大學未收足之差額,由政府補助;年收入超過一定金額以上(假設超過90萬元)者,則按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收取。但公立大學較原收費標準溢收部分,則需繳回政府,以補助弱勢學生之學雜費。 四、臺灣高等教育環境已十分健全,政府在學雜費收費標準之訂定,應給予學校更多自主空間。甚可透過評鑑機制、獎補助款審查制度等,達到各校學費自主之最終目標。 教育部初步說明(主 / 協辦單位:高教司 / 技職司) 一、由於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之設立,有其不同歷史背景與目的,公立大學教育資源來自政府經費較多,私立大學則屬於私人興學性質,故其教育資源來自政府資源相對較少。基於私立大學學生人數約占所有大學人數的7成,業透過政策逐年縮短公私立大學間學雜費差距,公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比值已由83學年度的1:2.90降至100學年度的1:1.82。 二、依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8條及10條規定,政府在學雜費收費標準之調整,業給予學校彈性自主空間,學校如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資訊、研議公開程序,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的1.5倍;如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校務項目均為較佳、接受大學系所評鑑之學校,其受評系、所、學位學程均為通過;或尚未接受大學系所評鑑之學校,其校務評鑑之專業領域均為較佳項目之學校,得擬定學雜費自主計畫,報本部核定,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的2倍。 三、為建構公私立大學公帄競爭環境,縮短公私立大學學雜費差距及擴大弱勢照顧,訂定相關措施如下: (一)研議將教學成本納入學雜費調整公式,擬具符合學校教學成本及參酌受教者負擔能力之學雜費調整調幅計算基準。 (二)擴大對經濟弱勢學生的就學協助措施,以降低學生家庭背景差異的影響,促進高等教育機會均等。 (三)強化大專校院助學相關措施,增進大學社會責任。 決 議: 一、縮短公私立大學學雜費,教育部非常重視,將納入研究縮短公私立大學學雜費的可行性及未來訂定相關配套措施。 二、教育部於舉辦學雜費調整方案會議時,請校長代表共同討論研議。 三、歡迎三個協進會以及其他大學校長代表,提供一些具體的意見,以作為教育部參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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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