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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檢視校內規章是否符合兩公約
2011/07/27 09:17:49瀏覽824|回應0|推薦0

各級學校檢視「主管之校內規章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實施流程參考說明

<步驟一>

本案係屬跨處室業務,請組成檢視小組(人數不限,建議應包含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以執行本案。

<步驟二>

檢視小組需具備了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之先備知識;如有學習需求者,可逕登法務部建置之「人權大步走專區」網站(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mp200.html),點選左列「宣導品及簡報檔」之「人權大步走(計畫)學習光碟」,即可進入線上影音學習平台,俾即時了解「兩公約」內容及意旨。

<步驟三>

(一)本部業篩選「兩公約」內與教育權責機關有關條文並將重點列於檢討及因應表內,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第37891417181921222627條(計12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為第36910121315條(計7條)。

(二)接下來請檢視者或檢視小組,就前述條文之內涵意旨,就保障師生職員及家長等人員最低權益之明文規定的「校內規章」,進行是否符合條文精神之檢視。

<步驟四>

承步驟三,經檢視者或檢視小組查核,如「校內規章」符合「兩公約」條文意旨者,建請於「符合」欄中敘明理由,並請繼續維持與尋求精進;如「校內規章」有任一不符合「兩公約」條文意旨者,則請於「不符合」欄中敘明理由,並請填列「如不符合之因應或改善方式」,後續則須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辦理。

<步驟五>

請學校將完成後之「兩公約」檢討及因應表(需核章)妥善留存,以配合所屬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抽查評鑑工作。

*備註:校內規章係指如學則(含依學則衍生訂定之各項辦法或要點等)、校規(含依校規衍生訂定之各項辦法或要點等)。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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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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