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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審議兼顧勞資雙方權益。去年基本工資調高程序違法
2011/05/19 03:08:01瀏覽362|回應0|推薦2

去年基本工資調高 程序違法

2011/05/18)工商時報【崔慈悌/台北報導】

政院去年核定基本工資調漲為17,880元,不過監察院發現,該案未經多數委員決議即由主席建議漲幅並報院核定,程序違法,昨天通過糾正勞委會,並要求行政院提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層級,未來須兼顧勞資雙方權益。

監察院去年接獲全國產業總工會的陳情,認為行政院核定調整基本工資程序疑似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監察院於是指派監委葛永光、高鳳仙兩人調查。

報告中指出,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規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等資料進行研究分析以利研判。但去年勞委會僅提供經濟指標等13項統計數據,並未就相關統計資料研究分析,致缺乏客觀評估意見可供討論。

此外,勞委會在勞方堅持調整27.9%至22,115元,資方建議調整至1.5%至2%,雙方並無共識情況下,即由主席建議「調整為每月17,880元、每小時98元,調幅3.47%」。並據以提報行政院核定。

監察院認為,勞委會既未事前依規定提供關於調整基本工資的研究分析資料,且在未經多數委員決議通過情形下,即由主席建議調幅提報行政院核定,程序上已違反相關規定,通過糾正勞委會。

監察院同時要求勞委會,在「基本工資審議辦法」關於勞資雙方代表比例的修正條文尚未發布施行前,即依修正條文辦理審議委員推薦事宜,時間過於倉促,且該辦法對於專家學者、政府代表的角色定位未盡周延,致引發客觀性及公正性的質疑,影響勞資政三方理性對話機制的運作,應積極檢討改進。

此外,我國基本工資不能以貧窮線計算公式作為是否違反兩公約的唯一認定標準,基本工資如無法維持勞工本人及家屬符合公約規定的合理生活水平時,可以採取工作所得補助、社會救助或其他方案以補不足。

 

調查報告

葛委員永光、高委員鳳仙調查:

據全國產業總工會陳訴:行政院999月間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案,疑似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等情案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WORD

調查報告PDF

 

糾正案

葛委員永光、高委員鳳仙提: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5條第2項已明定基本工資之調整應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以決定是否調整基本工資時,既未在事前依該辦法第4條規定提供關於調整基本工資之研究分析資料,致本案審議時缺乏客觀評估意見,勞資雙方各持己見,難有共識,且在未經多數委員決議通過情形下,竟由主席建議基本工資建議調整為每月新台幣17,880元報陳行政院核定,其調整程序明顯違反上開辦法之規定,致引發爭議與不滿,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WORD

糾正案文PDF

 

勞委會尊重監察院就「基本工資審議機制」應檢討改進所提糾正意見,本年仍將按時檢討基本工資。

2011-05-1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

對於517監察院就「基本工資審議機制」應予檢討改進所提糾正,勞委會表示,尊重監察院的意見,將依糾正文之內容,就相關程序及相關措施,檢討改進。

勞委會指出,基本工資旨在合理釐定工資之最低標準,俾以合理之勞動條件,保障勞工之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力,於維繫尊嚴勞動、穩固勞雇關係,有其重要意義。世界上約有103個國家,定有最低工資之規定;我國則以基本工資規範。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為使基本工資之調整過程更為公正與客觀,勞委會原經參考各國有關最低工資決定之機制,於99831修正基本工資審議制度,嘗試建立以勞、資代表為主體,公益人士擔任中介建議者,降低官方決策之角色,仿效日、韓之「三方會商」機制。然因勞雇雙方均認為包括勞委會在內之政府部門不應輕言退出審議機制,爰適度調整各方參與之比例,仍由政府負最後之政策決定責任,因此現行作法本即考量我國國情,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扮演諮詢功能,政府參採意見,並考量當時經濟環境與社會共識所作決定之制度。

勞委會表示,基本工資之調整,囿於勞雇利益之原始差距,參諸世界各國經驗,本難盡如人意。然若無合宜之基本工資,就無法保障勞工之基本生活。因此,勞委會本年度仍將按時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就包括物價指數、國民所得、勞動生產力、就業狀況等審慎檢討基本工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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