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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100年3月11日)院臺教字第1000005078號(99教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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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監察院99年2月24日(99)院台教字第0992400083號函行政院確實檢討改善見復(99教正4

行政院函(99年7月6日)院臺教字第0990035363WORD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999164屆第26次會議決議:再函請行政院確實辦理見復。

行政院函(99年11月22日)院臺教字第0990062111WORD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01134屆第30次會議決議:函請行政院確實辦理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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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民國100311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00005078

附件: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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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乙節,檢附審核意見,仍囑確實辦理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會同內政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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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院100121日院台教字第09901162850號函。

二、檢附教育部會同內政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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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監察院

副本:內政部 教育部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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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會同內政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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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一

監察院核提意見(100.1.21

一、本院糾正意旨係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合先敘明。

二、依據貴院9976院臺教字第0990035363號函稱97學年度大專校院以上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占大專校院以上學生人數為27.75%;另財政部於991223於本院約詢提供之資料,97年度適用稅率為0%之戶數達35.6%;而有關中低收入戶只占3.6%,與家庭年所得後40%相去甚遠,有35.4%之差距。是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倘依中低收入為標準,則可受助人更少,不利於經濟弱勢學生。

三、至有關生活費貸款部分,放寬資格亦可配合政府財政而為,利息費用部分或全部由學生負擔均無不可。因此,在考量政府財政及提供學生多一項助學措施之考量下,生活費貸款資格放寬與否有其研議之必要。

四、綜上,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已於991210日通過,擬請將教育部配合該法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情形函復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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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機關說明

一、「社會救助法」業經總統於991229修正公布,並將於10071日施行,經重新定義並調增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之最低生活費,並考量家庭型態及功能之變遷,取消將兄弟姊妹列計為家庭應計算人口,將低收入之審查門檻再予合理放寬,並將中低收入戶之認定標準及權益法制化。爰此,本部未來將一併就新增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納入學雜費減免範圍,以提供照顧。

二、依內政部10029日台內社字第1000028065號函(如附件)說明,「社會救助法」修法效益初步估計約可增加照顧低收入戶21,000戶(54,000人),較99年度第311萬戶增加約19%;另新增之「中低收入戶」,估計約183,000戶(536,000人),合計增加204,000戶、59萬人。至部分未能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本部亦檢討修正現行各項助學措施,以協助弱勢學生就學。

三、為配合我國救助體系之修正,本部已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協會團體及有關部會進行研商,將整合現行「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各項措施,並檢討現行就學貸款項目及範圍,以擴大落實照顧弱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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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二

監察院核提意見(100.1.21

一、擬請續將圓夢助學網中期計畫之辦理情形函復本院。

二、擬請檢視並說明目前圓夢助學網運作情形。又各機關學校是否提供完整且及時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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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機關說明

一、本部圓夢助學網中期計畫,係將各部會提供之弱勢學生措施分類;另增列查詢功能並已辦理招標事宜,預計1004月底前完成測試,並於100學年度開始前完成網頁系統之改版。

二、目前圓夢助學網仍持續運作,以有效提供民眾所需相關弱勢助學措施之資訊。本部均定期更新各機關學校之助學措施,民眾亦可由圓夢助學網「最新登錄」處,獲知各機關學校登錄之最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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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行政院函(100年3月11日)院臺教字第1000005078WORD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0414日第4屆第33次會議決議:函請行政院確實辦理見復。

 

【歷程】

2010監察院公報摘錄(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

2011監察院公報摘錄(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

2011監察院公報摘錄(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

監察院糾正案(99教正4)機關復文(尚未結案)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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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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