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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4/04 12:03:18瀏覽451|回應0|推薦0 | |
( 一、前言 日前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作成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由於本號解釋變更先前釋字三八二號解釋之見解,學生對於學校之爭訟權,不再僅限於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機會之措施,完全揚棄特別權利關係,輿論多認為此乃人權的一大進步。 然而另一方面,亦有認為日後校園若訴訟過多,不僅造成學校疲於奔命,亦會加重法院負擔。因此,本號解釋在維護學生基本權的同時,是否亦適度衡酌學校執行教育事務之權限?以及本號解釋又有哪些未決而尚待釐清之問題?實值進一步探究。 二、本號解釋之重要意涵 (一)身分管理關係區分理論的揚棄 (二)重申大學自治之重要性 三、本號解釋未決之問題 (一)重要性理論之援用與否 (二)司法審查範圍與基準未臻明確 (三)大學自治之性質 (四)救濟主體之範圍 四、結論與建議 (一)司法實務見解補充本解釋之不足 (二)學校自治規範應適度修正 【閱讀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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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