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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3/26 00:02:09瀏覽674|回應0|推薦0 | |
教授:解除特別權力關係後 一切應回歸法制面 法官:美國校方與學生亦存在特別權力關係 ( 發表人之一、政法系助理教授賴恆盈認為,第684號解釋文主張揚棄「特別權力關係」後,校方、教授、學生及其家長間如何溝通、互動將是未來重點,必須建構有效溝通平台。 因應日前大法官第684號解釋文主張,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訟,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25)日共同舉辦學術研討會,探討可能隨之而來的紛爭。發表人之一的政治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賴恆盈認為,過往學校與學生存在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經第684號解釋文主張揚棄此關係後,校方、教授、學生及其家長間如何溝通、互動將是未來重點,必須建構有效溝通平台。 今日法學院各學系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共同舉辦的「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大學生行政訴訟」學術研討會,由財法系教授兼主任秘書張永明主持。除了法學院師生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張瓊文亦帶領院內法官到場與會,藉此了 政法系助理教授賴恆盈以「告別法治國家的叢林-兼評大法官釋第684號解釋」為題發表看法。他指出,以往大學為教育行政機關的一環,被國家賦予授與學位、退學等公權力,也就是校方與學生間存在「特別權力關係」,例如軍人、公務員與國家之間,或是受刑人與監獄都屬於此種特別關係的範圍。其特點包括當事人地位不對等、相對人義務之不確定性、有特別規則、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違反義務得施以懲戒、爭議不得提起司法爭訟。 但日前大法官作出第684號解釋文後,大學校方對學生所做的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只要侵害學生教育或權利,學生都可提起行政訴訟。 與會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吳永宋表示,「特別權力關係」不僅僅存在於國內大學與學生間,美國亦是如此,且美國憲法並未明確保障受教權,當學生認為權利遭受侵害如被退學時,僅能主張憲法第14號修正案進行法律救濟。 吳永宋法官指出,美國司法對於學校、學生間的官司訴訟採取與一般不同的態度。例如1985年,新澤西州某校副校長發現學生躲在廁所抽菸,搜查其書包進而發現毒品與帳冊,該名學生以憲法第4號修正案反告校方侵犯隱私,若一般情況相當可能成立,但聯邦法院最終以「校方維護有秩序的教育環境,優先於學生個人隱私權」為由,判定校方並未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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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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