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釋憲保障學生人權: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研討會
2011/04/12 11:59:31瀏覽601|回應0|推薦0

研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4 號解釋對大專院校教務相關事務之衝擊與因應」會議成果報告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會議日期:民國100223(星期三)上午10

會議地點:東海大學人文大樓茂榜廳

 

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程海東理事長致開幕詞

各位教務長及教務相關同仁大家好!首先我以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以及東海大學校長二個身份,歡迎各位與會貴賓來到東海大學共同研討大法官684號解釋對教育相關事務影響與因應會議。

政府在100117公佈司法院大法官第684解釋文,針對「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爭點提出解釋。教育部為因應此解釋文對大專校院學生事務之影響,於本(100)年131邀集部分學校主管及法律界學者專家共同研議,經討論後,決定由三大協進會分別就684解釋文對大專校院之綜合校務(由國立大學校院協會負責)、教務事務(由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負責)及學務事務(由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負責)等事項之影響與因應作法,就學校裡可能會面臨的一些活動或者是一些申訴的情況,集思廣益,這就是今天邀請各位在百忙之中撥冗參加此會議之原因。

高等教育是為了培育國家人才,大學教育更應以學生為主軸。學校的各項活動,不論是在教務或學務方面,以及各個所有行政單位的業務,主要是為了支持這些學生在校學習的成效,因此我們當然要把學生視為主體,這亦是所有教育的中心。在此前提下,學校在行政事務上,各項規章辦法制定時,均應清楚說明,如何在各個面向上,以學生為主體、以學生學習成效為依據,在這樣一個教育的方式之下,我們如何來促成他們學習的成效。大法官684號解釋文,主要是請學校再次檢視在行政、教學及各種輔導方面,是否有盡到學校的責任,所制定的辦法是否完善、程序是否完備。一個有品質保証的高等教育學府,除藉由各類評鑑來檢視外,大法官684號解釋文,亦是我們辦理學校培育人才之中所必須要注意的一個環節。

今天的會議,很榮幸邀請到東海大學法律學系黃啟禎老師,為我們說明大法官684號解釋對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可能之影響;另邀請到臺灣大學註冊組洪泰雄主任,從國立大學的角度,解析其對大專校院的影響及大學教務應如何回應對策;以及請東海大學負責註冊、課務及招生的三位組長,就其所負責業務提出拋磚引玉之看法。更歡迎各位就教務行政層面所面臨之相關議題,提出來與大家分享或共同討論如何解決,藉此機會大家集思廣益。再次感謝各位貴賓的蒞臨,大家出席踴躍,這表示各位對這個解釋文的重視,同時也表示了學校對這個解釋文,所可能發生的各種事情,已有準備之心,這也是我們走出的第一步。

 

議題討論

大法官第684號解釋之影響及大學教務應如何回應對策

因應大法官第684號解釋-研擬修正相關條文

大法官第684號解釋對課務組業務之衝擊與因應

大法官第684號解釋-對招生事務因應之芻見

綜合座談-問題與回應

成果報告下載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icelohas&aid=508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