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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3/26 00:05:40瀏覽720|回應0|推薦0 | |
教部要大學設學生申訴評議會 ( 大法官會議第684號解釋,認定大學生對學校處分,都可打行政官司;教育部次長林聰明今天表示,各校要有讓學生意見反應管道,將要求建立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育部今天召開「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保障研討會」,邀集各大學代表,針對大學自治範疇、綜合校務、教務及學務進行討論。 林聰明表示,以前只有學生被退學或被剝奪學籍,才可提出行政訴訟,大法官684號解釋影響層面大,包括學生言論自由、集會結社及受教權等,都可提行政訴訟。 他進一步說明,範圍很廣,例如學生成績、課務、社團活動、校園設施使用、研究及發表自由等。 林聰明說,只要有影響學生權利義務的處分,事前一定要告知當事人,並且給予陳訴意見機會,各校也要有讓學生意見反應管道,將要求各校成立法規小組,檢視學校規章制度,並建立申訴評議委員會。 林聰明表示,各大學討論後的結論,將提供給高中職及中小學參考。學校成員一定要對684號解釋深入了解,學校校園和諧才不會受到衝擊,也能打造更有法制化並尊重人權的校園環境。
校生官司 師:當掉最易興訟 ( 大法官會議第684號解釋,認定大學生對學校處分都可打行政官司。有老師說,如果學生沒有來上課就當掉,很容易產生訴訟。 國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等今天舉辦「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保障研討會」,教育部次長林聰明與多名法律學者出席。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惠宗表示,教師若單純以學生沒到課為理由,當掉學生,容易產生訴訟,因為學生上課是學生的自由。 李惠宗還說,老師將學生成績打成不及格,是期盼學生重修課程,立意良善,但是學校二一(1/2學分不及格)的制度,是在干預教師評量權。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務長柯志堂表示,大學懲處規定要避免法義不清,像「有損校譽」就很抽象,應有明確定義。舉例來說,當年懲處校園遛鳥俠,就以「有損校譽」記過處分,但是是否「有損校譽」很難界定。 淡江大學學務長柯志恩說,學校以前規定學生畢業前,若沒有還清圖書館圖書,就不能拿到畢業證書,此規定已取消,現在能做的,只有打電話規勸。
重審各校校規 學者:校方應成立法務部門 ( 針對未來學生可對學校提起行政爭訟一事,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務長柯志堂、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等多位學者皆建議學校應成立法務部門,以減少爭端。教育部則對此指出,各大學應重新檢視校務、教務、學務等各方面法規,以為因應。 日前台大校方表示,將全面檢視校規,台大學生會及各院學生代表也在校務會議提案,要求校方檢討修正不合時宜法規與學生申訴制度。 對此,今天的「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保障研討會」中,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務長柯志堂指出,「校規是之前比較沒有人研究的部分。」他建議各大學重新審視校規是否有不合時宜、需要修改之處,才能夠與時俱進。成功大學法律系主任許育典也表示,大學法規的體檢是未來的趨勢。 雖然台大校長李嗣涔日前表示,大法官648號條文通過後,將導致師生之間的關係將變得更緊張。台北科技大學校長姚立德肯定,第648號解釋是校園民主的進步。但他也表示,若要進一步落實,則有賴校務人員更多的努力。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則認為,大學的功能應強化學生自我負責的態度。柯志堂也提醒學生,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學習「權責相符」的概念。 教育部學生自治及公民教育實踐政策諮詢小組多位委員,也到研討會上參與討論。委員之一、國際暨南大學碩士生霍志明表示,諮詢小組日前已經針對第648號解釋進行討論,目前初步規劃透過活動的舉辦,讓大學生了解自身權益,也提出建議,將相關概念納入高中公民課程。
( 「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保障研討會」25日登場! 為凝聚全國各大專校院對「大學自治」之共識及向學生宣導如何於法制校園中合理行使權利,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將於100年3月25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在該校綜合科館第一演講廳舉辦「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保障研討會」,該場次為免費報名參加,歡迎有興趣的民眾出席聆聽! 本次研討會邀請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柯志堂學務長以學務的角度就「學生權利與申訴制度」發表演說,並請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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