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行政院函(99年11月22日)院臺教字第0990062111號(99教正4)
2011/03/23 09:30:04瀏覽623|回應0|推薦2

【糾正案】監察院99年2月24日(99)院台教字第0992400083號函行政院確實檢討改善見復(99教正4

行政院函(99年7月6日)院臺教字第0990035363WORD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999164屆第26次會議決議:再函請行政院確實辦理見復。

.

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民國991122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0990062111

附件:如文(實體附件另送)

.

主旨:

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情形,檢附審核意見,仍囑確實辦理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會同有關機關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

說明:

一、復貴院99921(99)院台教字第0992400480號函。

二、檢附教育部會同有關機關對本案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及附件各1份。

.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 內政部 法務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教育部會同有關機關對本案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

.

項次 一

監察院核提意見

擬請補充說明下列各項:

一、大專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並非依據「社會救助法」而來,何以須待該法修法後配合研修該計畫?

二、「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費方案」固然解決學費之問題,惟仍未解決生活費之問題,致學生難以透過教育脫貧達階級流動。又符合社會救助法之救助對象資格嚴格,且須申請生活費貸款者未必符合該法之資格,以聯合報99811所載「松山榜首關采芃」之個案為例,其不符合低收入戶之資格,惟仍須打工賺取生活費,顯見,有生活費貸款之需求者,尚非限於社會救助法之救助對象。又社會救助法之目的與助學措施欲達成之目的並不相同,二者無掛勾處理之必要。且修法緩不濟急,何須嗣該法之修正,再行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

.

相關機關說明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訂定,為達到擴大協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並非限定以低收入戶為補助對象,而係以家庭年所得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提供就學補助。目前社會救助法僅明定低收入戶學生得獲學雜費減免,惟實務上有許多不符低收入戶資格者,因經濟因素致就學困難。因此,教育部以下稱本部於法律尚未有明確「中低收入戶」定義及補助時,先行以該助學計畫協助是類學生,待法律明確規定後,再行修正該助學計畫。「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業已送立法院審議中,本部將配合該法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二、目前生活費貸款僅以低收入戶學生為貸款對象,依統計,自98學年度起開放生活費貸款,截至994月底,辦理生活費貸款共計2,394人次,貸款總額計6,9961,433元。評估目前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下,已達98%之經濟弱勢學生申請就學貸款,其利息由政府全額負擔,97學年度本部應負擔就學貸款費用高達36億餘元,98學年度推估與97學年度相當,囿於每年可編列預算有限,目前尚積欠銀行利息3億元。爰如欲放寬至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下學生均可辦理生活費貸款,於財務上確難負擔。另「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刻由立法院審議中,本部將配合上開法令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減少實際執行協助經濟弱勢學生認知上之落差。

.

項次 二(有關助學措施、圓夢助學網)

項次 三(有關生活費貸款)

完整內容請參見:行政院函(99年11月22日)院臺教字第0990062111WORD

.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01134屆第30次會議決議:抄核簽意見彙整表第一、二項函請行政院確實辦理見復。

.

【歷程】

2010監察院公報摘錄(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

2011監察院公報摘錄(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

監察院糾正案(99教正4機關復文尚未結案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icelohas&aid=5009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