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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97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提案: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額度占總學雜費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時,教育部給予適當之補助(2008年12月)
2010/11/27 17:42:28瀏覽487|回應0|推薦0

97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2008年12月23、24日)國立金門技術學院

 

提案討論

提案九

提案單位: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

案 由:

有關大學部及碩士在職專班、低收入、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之申請條件規定不一,且造成校務基金沉重負擔,排擠學校其他經費之運用,建請教育部增訂身心障礙生學雜費減免之排富條款,並建議學雜費減免額度占總學雜費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時,教育部應給予適當之補助案。

說 明:

一、大專院校大學部及碩士在職專班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目前並未訂定排富條款,以致有家中富裕,但仍享有減免之情事發生,建議比照「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方式查核及補助,需有家庭年所得、年利息所得等限制。

二、學校有限經費應集中幫助真正弱勢之學生,建議學雜費減免額佔總學雜費收入一定之比例以上時,教育部應給予適當之補助,以平衡學校支出。

三、因碩士在職專班財務係以自給自足原則辦理,學雜費減免造成學校財務缺口,若提高學雜費由其他學生負擔,亦不符公平與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決 議:

請高教司與技職司,調查各校最近三年的補助比例額度,並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後,再研議修訂相關法規。

 

97

權責單位:高教司、技職司

 

辦理情形: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本部業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自98學年度起,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220 萬元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始得享有就學費用減免之優待。

二、考量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並非身心障礙人士,且在職人士在經濟上較一般未就業學生獨立,另研究所階段在性質上為進階教育,係學生個人依個別需求或學習意願之進修行為,爰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修正後,業排除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者辦理減免。

三、依據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係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9條規定,故其學雜費減免係屬法定義務支出經費;另考量低收入戶學生為經濟弱勢者,本部基於協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之精神,特定「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其能藉由學雜費減免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就學,爰此,期許學校持續與本部共同攜手照顧弱勢學生,提供友善學習環境。

四、為利學校辦理各類助學措施,本部將由相關經費予以適當獎勵或補助,藉以降低學校負擔。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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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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