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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監察院【院長信箱】提出意見(2010/05/28)
2010/09/29 03:19:21瀏覽773|回應0|推薦2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星期五) 4:17:44

意見:

2010年2月監察院為助學措施諸多疏漏糾正行政院、教育部,然而對於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錯誤政策與執行偏差隻字未提,以下為立委相關質詢與行政院回復內容,敬請監察院進行專案調查。

http://ricelohas.blogspot.com/ 

http://www.wretch.cc/blog/RICELOHAS 

 

2008年10月立委丁守中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664

來函日期:97/10/28

發文日期:97/10/30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70049624 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

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教育部基於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之目的,於96年度起推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陸續放寬弱勢學生的申請資格並增加可能的獎助項目,極力促進國內教育機會的公平正義,協助弱勢學生的生活負擔與照顧,增進學生畢業後的就業能力。然有學生反應校方以助學金名義,要求學生為校服務固定時數,成為變相的工讀情況。弱勢學生通常都會在外打工以賺取生活費與學費,而此方案的原意即為補助經濟情況不佳的學生,以利學生減少打工時間以加強課業的學習,若校方利用助學金之方式要求學生變相工讀,可能將扭曲教育部欲補助弱勢學生讓其順利完成學業的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教育部近年來積極推動弱勢助學的方案與計畫,欲促進國內各鄉鎮的教育機會均等,實現公平公正的政策目標。於96年度起擴大辦理「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主要措施為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此計畫與現行共同助學措施之差異在於放寬申請資格、提高補助額度、分級補助、增列生活學習獎助金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希冀能讓減輕學生的經濟壓力而專心於課業的學習,厚植畢業後的就業能力。

二、有學生反應校方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的執行上,校方會要求學生替學校進行生活服務學習以換取補助機會,如果學生拒絕此服務則學校將可拒絕發放助學金。助學金的原意是讓經濟情況不佳的學生能夠縮短打工的時間,利用時間充實自己提升自己的人力資本,增加畢業後的就業與工作能力。然,現在校方要求以生活學習服務來換取補助資格,變相要求學生在校內打工,恐將增加學生的時間負擔並影響課業學習,有違教育部照顧弱勢學生之美意。

三、依據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就學學生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將可申請獲得1萬到3萬5仟元不等的助學金。在計畫的執行與資格的審核上,請相關單位多加用心並訂定相關方案,並著重執行績效,不要讓真正該補助的人拿不到補助,卻把經費與資源分配給富人,排擠到真正需要補助的學生或民眾,造成貧富分配更為不均的社會情況。

行政院答復:

丁委員就學校利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核發,要求學生變相工讀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係運用學校及政府經費,提供學生之就學協助,性質上非單純的社會救助,亦非工讀,屬教育性質之補助。96學年度之計畫未規定領取助學金學生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計畫實施後,迭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政府、學校及各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順利就學,並由學生負擔相對之義務,可發揮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讓助學金更具教育意義。

二、為應各界建議,本部邀集公私立大學校院團體代表召開會議,並於97學年度起修正前開計畫,規定獲本計畫補助者(除緊急紓困金外),得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服務學習之時數及方式由各校自行規劃辦理,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本部基於尊重大學自主,同意學校自行衡酌是否安排獲得助學金之學生,參加生活服務學習,惟各校所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同時本部亦多次向學校宣導,應考慮弱勢學生所處情形,放寬標準。

三、為使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更臻完善,本部參考學校及社會各界所提建議,申請資格增列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70分以上之規定,並排除家庭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或不動產價值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申領,但放寬家庭年所得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同時對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各級距之助學金調高2,000元。

四、委員所關心及指教事項,將錄案作為爾後強化弱勢學生照顧規劃之參考。

 

2010年5月立委蔡同榮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021

來函日期:99/05/13

發文日期:99/05/14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90028871 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蔡委員同榮,鑒於各大專院校針對教育部所推動之「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時數規定相差甚鉅,引發學生質疑教育部過度授權、有違公平之爭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教育部為資助弱勢學生就讀大專院校,自2007年起推動「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凡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元者,依個案家庭經濟狀況,每學期補助5,000元至3萬5,000不等之助學金。自2009年起新增規定,授權各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細節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然而根據調查,由於教育部開放各校自行訂定「生活服務學習」之作業辦法,全台大專院校對學生應達成之工作時數及內容規定相差甚鉅。以領取第一級助學金之條件為例,南台科技大學僅要求18小時,而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要求學生工作高達350小時,儼然已將「助學金」視為「工讀金」發放,過高的服務時數反而阻卻弱勢學生在外打工及課外自主溫書之機會,違反該助學計畫「保障弱勢學生」之原則。

三、教育部過度授權各校制訂服務學習時數及內容,已導致各大專院校學生之間彼此比較、大感不公平,使「助學」美意大打折扣,更引發部分工作時數過高之校方「壓榨學生勞力」之疑慮。建請行政院應立即針對申領助學金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訂定統一標準或範圍,並嚴查校方是否有以「下學期核發與否」作為交換條件要求學生過量工作,以保障公平及學生就學權益。

行政院答復:

蔡委員就各大專校院推動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時數規定相差甚鉅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自96年度起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4項。其中,有關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申請及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 依據前揭計畫規定,生活學習獎助金係提供符合助學金所定義家庭經濟年所得新台幣70萬元以下學生,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依其個人意願主動向學校申請。

(二) 辦理方式係以各校既有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並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三) 有鑑於各校係依其預算規劃獎助名額,且各校間既有工讀制度及規劃培養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訴求之不同,因此生活學習獎助金之提供及發放等相關事宜,在考量前述各校環境殊異情形下,彈性由各校依既有條件自行規劃訂定。

二、對於部分學校工作時數過高情事,為保障計畫實施之公平性及學生相關就學權益,有關對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訂定統一標準或範圍之建議,本部將納入本(99)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併案研議。

附註:

立委質詢「助學金」服務時數,教育部卻以「生活學習獎助金」答復

此項偏差問題已經使得數萬名學生權益受損,呼籲監察院速查。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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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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