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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11:36:41瀏覽1012|回應0|推薦2 | |
投書教育部長信箱(2015年8月2日) 主旨: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實施期滿 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24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96833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學校得安排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內容:學校得參考「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查「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係教育部以96年5月9日臺訓(二)字第0960068580號函訂定(實施期間:自96學年度開始至98學年度止),並以99年10月29日臺訓(一)字第09901814110號函修訂(實施期間:自99學年度開始至103學年度止)。 新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自104學年度起實施,然「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已於103學年度止實施期滿,其間似有扞格之處。 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回函(2015年8月18日) 信件編號:201508020020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4-08-18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400904183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與104學年度修正實施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時程上有扞格之處一節,本部說明如下: 一、首先,感謝您長期對本部弱勢學生助學政策之關心。有關104年7月24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96833號函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其內容建議學校得參考「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目的係為強化學校對於服務學習之認知,並區分對價之勞僱關係。 二、換言之,「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並非「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辦理依據,僅係提供學校參考服務學習精神,且本部亦於「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內容,摘要服務學習重要精神,爰執行期程至103學年度之「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並不影響104學年度各大專校院執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上說明,供您參考,並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安康 教育部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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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