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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1 12:01:49瀏覽1048|回應0|推薦2 | |
終結「變相工讀」,刪除「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一、第一點第五項原定領取本計畫助學金者,學校得要求學生參與服務學習。 二、惟本助學金申請資格業已限制申請者之家庭年所得、不動產及利息收入,其目的係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 三、考量本計畫助學金之目的與學雜費減免相同,且減免並未要求受益學生提供服務學習時數,爰本計畫助學金擬比照辦理,刪除第一點第五項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確明「生活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目的、內容及實施原則 一、依據本計畫第二點第一項生活助學金精神,同樣以協助經濟弱勢學生為出發,生活助學金雖有附負擔,但不具對價關係,復依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668380號函釋,本部「大專校院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規劃案」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給付大專校院學生之生活學習獎助金或助學金等,均得適用免稅。 二、為使學校更清楚計畫精神,並提供學校規劃生活助學金使用之彈性,將現行「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修正為「得」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三、同時為減輕學生服務學習之負擔,爰新增第二點第四項,重申生活服務學習目的、內容及實施原則,要求學校辦理生活服務學習時,應從從程序面、內容安排、彈性及獎勵措施建立規範,並清楚界定「服務學習」係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活動」,並不具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且不得因服務學習時數差異,致使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惟可建立考核機制,作為下次是否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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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