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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9 10:11:58瀏覽2097|回應1|推薦23 | |
我總覺得,給得起的,而且已經給了的,就不需要再要回來了。 給不起的,但還是給了的,無論有朝一日,是什麼樣的情境和狀態,真的,曾經伸出手、遞了出去的,再怎麼懊悔、惋惜、憤恨難平,就別再要回來了。 想把什麼要回來的人,其實是洩漏了自己的在乎,在乎這個別人已經不要了、當然也不在乎了的感情和關係。 愛得熱烈是一種在乎,憤怒也是一種在乎,倘若終究不能夠在一起,就心如止水到底,相敬如賓,或者相敬如冰都好。 藝人的離婚官司鬧得沸沸揚揚,男方開口要回一大筆錢的新聞,讓大家開了眼界。 事實的真真假假誰真的明白?但是檯面上,我認為女方總是勝了一點。她說,一切尊重司法,一派輕鬆,意思是,沒想過會跟我要東西就是了,但要我付,我也付得起,等這個象徵司法正義的判決出來,該怎麼樣就怎麼樣。 感覺對女方而言,這件事情已經結束了,過去了,她根本沒有往回去看那些爛帳了,如果有人要去拉扯這些陳年舊事,倘若有個公眾的第三方開口,反正她給得起,她也就給了,重要的是,她往前走了,什麼事也再不能絆住她了。 你一定聽過這種說法:錢能夠處理的事,就是小事。 我更喜歡這樣說:給得起的,都是小事。 能給,就是一種幸福,是自己才能給自己的幸福。 給出去,不會令自己匱乏,給出去,是讓自己有更寬裕的空間去擁有……也許是更值得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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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