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民主本權宜, 無奈民代拿大鼎, 如今民欲直接行, 代議何能擋民意
憲法條文很明白, 權利義務民所該, 執政為何多藉口, 還政於民更刁難
中華民國憲法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3370&CtNode=904&mp=1#1
第 一 章 總 綱 § 1-§ 6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二 章 人 民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 7-§ 24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 十四 章 憲 法 之 施 行 及 修 改§ 170-§ 175
第一百七十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一百七十一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