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第二次對國防部提糾正案,使林毅夫叛逃的追訴事件再度受到矚目。這是一個政治與法律糾纏不清的問題。
二○○二年,林毅夫父喪,欲來台奔喪。當時民進黨執政,行政院長游錫堃及法務部長陳定南與林毅夫是宜蘭同鄉,整個內閣自閣揆、法務部、陸委會至出入境管理局皆主張依「人道精神」核准林毅夫來台。立委蔡同榮在立院發動,更力主「廢除最後的政治黑名單」。然而,當年如此看待林毅夫的民進黨,最近卻主張開除登陸參加「兩岸論壇」的許榮淑、范振宗的黨籍,最後以停權三年落案;蔡同榮對許榮淑的態度,則是「阿公大義滅阿媽」。兩相對照,即可見這類事件在政治觀點上的矛盾與錯亂之一斑。
民進黨此次應當站在聲援林毅夫的立場,畢竟這是七年前的定論;但是,林毅夫的行為若亦可獲得民進黨的政治赦免與聲援,則民進黨的「賣台論」將何以立足?為何許榮淑及范振宗的罪行在民進黨眼中尚大過林毅夫?
因而,林毅夫事件不能再陷於政治議論;即使欲從政治觀點來探討本案,亦應從三十年來已被法制體系改變的政治時空來議論。三十年前,一九七九年,林毅夫叛逃當時為動員戡亂時期的戒嚴時代,金門是敵前第一線;但是,一九八七年宣布解嚴,一九九一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今日金門已成「小三通」的門戶。這般憲政法制體系的巨變,其實使當年林毅夫所投之「敵人」,在憲法意義上已經消失;如今的問題是,新的法制並未對中共政權作任何敵我定義,卻將如何主張林毅夫的叛逃投敵為「繼續犯」?何況,近年來數以萬計的「白色恐怖」案件,包括匪諜案、叛亂案皆已平反,亦是因法制體系巨變後產生了新定義。那麼,為何唯獨林毅夫事件不然?
何況,國防部對林毅夫根本是「違法通緝」。一九七九年五月十六日,金門馬山連長林正誼(原名)失蹤之日,因連旗及戰情檔案亦失下落,當時即判定為叛逃;但為了粉飾事態,軍方卻有規劃地「吃案」,偽稱林已殉職,並發放四十七萬五千元撫恤金。一直到二○○二年,林欲來台奔喪,國防部乃據「他人告發」以投敵等罪對林發布通緝令,並揚言將連本帶利追繳當年發放的撫恤金,且稱林家「詐領」。由此可見,一九七九年的「吃案」是違法,是政治考量;二○○二年的通緝也是違法,亦是政治考量。而又竟謂要追回撫恤金,請問林家當年有什麼膽子不領那筆錢?而國防部有無陷林家於「詐領」的責任?
林案是兩岸關係丕變下的大弔詭。當整個憲政體制的敵我忠逆之判準已經改變,則林毅夫是否仍是「繼續犯」,難道沒有另作斟酌的餘地?否則,動員戡亂可「終止」,難道「叛逃」卻須「繼續」?再就追訴時效而言,倘若在根本上即是「違法通緝」,則豈有「追訴時效」可言?退一步說,即使通緝有效,但林毅夫的「繼續犯」,是否到解嚴或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日即是「行為終止日」?
兩岸關係丕變,敵我忠逆的判準亦生巨變。台灣人會晤林毅夫者,不分藍綠,絡繹於途;台灣的媒體,亦不時以重要篇幅報導林毅夫的專業評論。然而,林毅夫卻仍是「投敵叛國」的「繼續犯」與「通緝犯」,這是否敵我忠逆的錯亂?另如,力主將林毅夫從「黑名單」除名的民進黨,竟對登陸開會的「公媽」黨紀開鍘,卻對「主席姊夫登陸經商」,與不知其數的「綠營登陸經商黑數」顧左右而言他。這是否也是敵我忠逆的錯亂?
林毅夫案確實是政治上及法律上的疑難雜症,也是一個重大警訊。時移境遷,在新的兩岸時空背景下,必須在政治上及法律上建立一套敵我忠逆的新判準,以因應兩岸新的競合關係。在政治上,不能再用「賣台」、「不愛台灣」那些陳腔濫調;在法律上,亦必須建立一套「後動員戡亂時期」的新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