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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經字第1080035272號申請案「專用權」研討會會後檢視
2020/11/09 13:53:39瀏覽853|回應0|推薦7

合先敘明:

1、主管機關認為本人立場不公正,只因沒給他們充分時間簡報說明,又關於聲請人及對造家族在這件事,本會及本人是否偏頗,只能說見仁見智,在此僅對parudavak歌曲做簡單釋疑。 

2、本會、本人不討論誰是部落核心頭目。

另,主管機關質疑聲請人為何要函文總統府,本人明確代為告知:「函文給誰?是人民展現及表達意志的權利,主管機關如何以這樣的心態扼殺人民捍衛行使維護傳統智慧財產權的自由權力。而本會及本人總希望依部落、族群組織型態開誠布公招開部落會議,將係爭問題攤在陽光下公開訴諸部落會議,這樣才是尊重聲請人及對照雙方。」 

問題 

1、研討會中,主管機關未提出書面有關智慧創作專用權69號之種類單獨是「歌詞」等資料以資證明釋疑,會後亦無積極作為解決系爭問題乃成嫌隙。對主管機關不廣納意見行政缺失,是造成家族情感分裂最大的誘因。 

2、本公文(圖片1、2)透露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仍要專業的增修,最好不要含糊攏統開車上路「邊爭議邊修法」的試水溫方式,主管機關更不應囫圇吞棗趕業績核發證書。 

3聲請人爭議的是,沒公開的部落會議、沒有歷史真相,主管機關藉由公權力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69號,認證對造「家族由來」從其水不知何來成為真實歷史。 

4核發證書內容,標的應限縮明「歌詞」字樣,此需要修改之一。 

5、有關對造家族歌,種類:歌曲。對造在申請書詳載,三、智慧創作內容說明:第二段申請保護範圍,不包含旋律,而僅包括歌詞明確無誤 

6、主管機關發文字號原民經字第1090060679號公文,說明二第八行,專用權保護範圍不包含旋律僅歌詞。明確無誤 

7、對造申請書內容、歌詞內容,存有倫理上的爭議,故需聲請人與對造人透過倫理上的程序部落會議認定誰是部落「核心頭目」成案,才具備申請專用權資格。 

8、聲請人、對造人雙方是否為部落「核心頭目」,非自問自答自圓其說,而是應招開部落會議與部落對話取得認同,才有可靠的信度。如此才有資格代表部落申請專用權,因為專用權的「詮釋」、「收益」、「使用」、「處份」權非屬個人及家族,是屬整體部落為是。 

9、從對造申請書及主管機關公文內容看,無詮釋權專用權。專用權所孳權利概略有「詮釋」、「收益」、「使用」、「處份」權。 

結論: 

本po文探討的問題為,聲請人一再表達,請公開招開部落會議!然令聲請人匪夷所思的是,主管機關不廣納意見、不邀請聲請人、對照人雙方瞭解事情緣由一意孤行的行政作為,是推波助瀾撕裂親族間情感的禍首。 

按臺灣原住民自治、自決權,內涵包括參政權、文化權、財政權、補償權等等。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原住民以他們行使自決權的特定形式,有權針對其內部及當地事務進行自治或自組政府,包括文化、宗教、教育、資訊、媒體、健康、住宅、就業、社會福利、經濟活動、土地及資源管理、環境以及非原住民的出入等各項議題。

再按臺灣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4 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

第 6 條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所以,排灣族主張,有關專用權審查權,原民會應歸還所有原住民,才符合原住民自治、自決精神,原民會無審查權力僅形式發證書即可。 

收回原民會專用權審查權,是可以解決爭端止惡唯一方法。

建議 

1、各部落王族,使用parudavak如忌諱侵權問題,請自行截圖下載公文並保存,自我保護免遭訟累,也讓彼此雙方避免不利後果。 

希望此文能緩解對parudavak歌曲專用權疑慮

資料引用:

1、http://blog.udn.com/rawakau/152571579?f_UA=pc

2、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03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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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awakau&aid=152571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