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第35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3年1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二、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1會議室(臺北市徐州路5號)
略
六、報告事項:確認本會第3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決 定:紀錄確定。
七、討論事項:台灣原住民黨主席伊○魯刀等人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否予以處分,敬請 核議。
決 議:
(一)、台灣原住民黨自91年8月間起至93年4月間止,由主席伊○魯刀、首席顧問張○堂等人,以政黨名義推行「愛心捐」、「往生撫卹金」等方案,經法院依共同常業詐欺判決確定。查該黨及其主要職員所為之行為已嚴重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故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之規定,予以警告處分。
(二)、台灣原住民黨主席伊○魯刀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已入監服刑,顯已不適任,建議該政黨依章程規定重行改選負責人,以維黨務正常運作,並不得再從事違反法令及妨害公益之活動或行為。
(三)、本次委員會議審議台灣原住民黨處分案件決議情形,登載本部網站,公告周知,避免民眾權益受損。
(四)、與會委員對於本案所涉政黨管理所提之共同性意見(如附件),亦登載於本部網站,並錄為本部政黨管理及輔導業務之參考。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上午10時20分)
附件
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第35次委員會議討論事項與會委員共同性意見
一、 台灣原住民黨負責人伊○魯刀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已入監服刑,顯已不適任,建議應請該政黨依章程規定改選負責人或針對該負責人作一定處分,以維黨務正常運作;如果該政黨後續再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情事,則應考量連續予以警告處分。
二、 鑑於政黨負責人之良窳,攸關政黨之存立與發展,政黨負責人如有詐欺等犯罪行為,並經判刑確定,已不適宜擔任負責人,建議應予立法限制,並要求限期改選負責人。內政部報經行政院於101年8月31日核轉立法院審議之政黨法草案雖已明定政黨負責人消極資格限制,以及政黨已備案後政黨負責人有消極資格情事之處理規定,惟因政黨法是高度政治性的法案,何時完成立法,尚難預料,建議過渡時期先行推動人民團體法之修法,將政黨負責人及重要幹部消極資格規定,納入人民團體法規定,以求周妥。
三、 依目前政黨運作概況,部分政黨有設立後未能積極運作,失去設立目的情形,甚而少數政黨有嚴重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情事,為處理政黨消極不運作之現象,並遏止政黨從事違反法令行為,以達警惕效果,積極推動政黨法的立法,明定政黨退場機制及相關管理規範,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向。縱使現階段因推動政黨法的立法有困難,採修正人民團體法方式處理,無論如何,以積極修法的立場處理政黨運作問題,還是一條必走的道路。
四、 依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對於政黨之處分,除了違憲解散之外,予以警告或限期整理等處分,對於政黨似不生警惕效果。在現行法制未盡周延情形下,為對違反法令、妨害公益之政黨產生約束效果,則應考量透過相關行政作為,來產生導正視聽的作用,避免因部分政黨違法的行為,致民眾權益受損,也建議內政部在網站上設置本會審議政黨處分案件專區,將本會審議政黨處分案件決議結果,以及政黨受處分情形予以公開周知,除了使本會的設置有效發揮功能外,並可以讓民眾知悉優質政黨與不優質的政黨,並使政黨受處分之情形更為清楚,充分做到資訊揭露的昭示,為達效果,甚至可以考量以發布新聞稿的方式進行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