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立法院再次增修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試圖解決民意代表浮報濫報特別費,或者大學教授不實單據核銷研究費等等「歷史共業」。然而,法律規範乃是社會道德最低標準,司法審判則是社會正義最後防線,若是民意代表擅用民脂民膏夜夜笙歌,可與大學教授孜孜營營彈思竭慮同獲免責,立法委員機關算盡並非解決朝野惡鬥「歷史共業」,卻是台灣民主進程「歷史造業」。
當初機關首長特別費案件偵辦株連甚廣、尾大不掉,關鍵在於最高法院認為相關費用核用,並非公務人員「特別酬庸」或「薪資補貼」。因此,例如馬英九特別費案中,行政首長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亦「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並且特別費均已全數「公款公用」,故能全身而退擺脫罪責。可是基層人員余文承辦特別費使用「為人作嫁」,若未檢具收據或領據核實報支,反被究以偽造文書等等罪責鋃鐺入獄,類此法律規範失衡「辦小不辦大」,方有法律不公、審判不義等等批評。
然而,據報導本次會計法修正對於「各民意機關支用的研究費、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業務費、出國考察費,以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均可「無條件」免於刑事罪責。相對地,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人員支用政府補助的研究計畫費,雖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等相關財務責任」皆除罪化,但是「若意圖購買與研究計畫不相關的財物」則不列入除罪範圍寬免刑罰。亦即,大學教授研究經費是否合法,仍須區分「公款公用」與「公款私用」,確保法律規範道德底線維護司法審判是非防線。
如同古諺: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推動新制總要符合時勢潮流、民心趨向。本次會計法增修對於民意代表浮報濫報特別費,若未能審視案件情節,「只辨藍綠」、「不分黑白」即予以除罪免責,等同國家承認「昨是今非」昭告罪犯冤獄無辜,必須回復被告審前原狀並予參選公職資格。
類此立法是非不分、良窳雜陳,即使「善意」的當事人將難苟同,並且誤用人民對於學界的寬容背離民意。同時,法律制訂非能「開誠布公」體察公義,卻是「密室協商」權謀算計,法律規範淪為政爭工具,司法審判同失專業尊嚴。馬英九總統親歷訴訟審理,理應深知特別費案是非界線、規範罩門,實應退回草率立法要求立院覆議重修爭取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