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年多來不僅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長江宜樺被丟鞋,苗栗縣長劉政鴻頭頂還挨丟鞋,國民黨全代會更出現萬鞋齊飛,抗議群眾甚至在維安員警頭上撒冥紙。在法治國家中,脫序抗爭行為一定會被追究,有勇氣在街頭逞勇,也要有勇氣承擔吃官司後果。
清大女學生孫致宇向行政院長江宜樺丟鞋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辯護律師舉澳大利亞總理吉拉德被丟三明治、美國總統歐巴馬到處遭嗆聲為例,指政治人物應有「基本民主素養」,強調對丟鞋這類「象徵性言論」科罰,將成民主社會惡例。
但別忘了,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文闡明,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價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基本處世原則,而憲法主張的平等原則也強調大家都是平等獨立的,因此,沒有人可以侵犯他人的生命、身體或自由。
民主社會強調人性和法治尊嚴,「你可以揮拳,但不能碰到我鼻子」,「我不喜歡你,但我必須尊重你」,「你認為我做錯事,但這絕不是你可以丟我鞋子的理由」。這是民主法治社會可貴且不容踐踏金律,孫致宇丟鞋案的承審法官也詮釋了這個真諦。
國內近來抗爭四起,丟鞋者、撒冥紙者皆以造反有理,合理化不當又觸法的行為;這些人抗爭時或許熱情十足,但對人最基本的尊重禮教卻蕩然無存,被送辦後還要求政治人物應有「民主素養」寬容以待,豈非「己所不欲,即施於人?」
民主自由社會裡,可以暢所欲言,可以批評政治人物,可以質疑政策,這都是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但絕不能為所欲為,用言論自由來當作合理化脫序行為的「金鐘罩」。
「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十一年前放爆裂物反對稻米進口,留下犯罪前科;現在想申請出國考察為小農發聲、幫農業找出路,卻因前科拿不到簽證,深受打擊。他很無奈,但不後悔,也願承擔自己種的後果;現在在街頭逞快的人,有勇氣承擔後果而不鑽法律漏洞脫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