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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00:36:53瀏覽221|回應0|推薦0 | |
壹、本文目的:
本人在16年後才發現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本人應得的檢舉奬金143萬3954元。國稅局公務員為返還當時所侵占的檢舉奬金,竟去偷國家預算,而非從自己口袋取出返還。
貳、案情略述:
一、本人在民國104年7月27日去函國稅局請求給付檢舉獎金143萬3954元。國稅局自知賴不掉,於是編造了扣繳謊言,但實際未將所謂「扣繳稅款」28萬6790元上繳國庫。
二、國稅局公務員將143萬3954元扣除28萬6790元,僅返還本人檢舉奬金114萬7164元。
三、國稅局公務員為返還本人獎金,分別偷了國家預算-統一發票推廣預算:104萬2864元;國家預算-單位預算:10萬4300元。
參、證據:
一、從稽徵機關回函本人公文可證,本人係檢舉人有權領取本件檢舉獎金。
圖片檔在此:
->0880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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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104年11月4日及5日匯款至本人銀行帳戶,兩筆匯款金額分別為:104萬2864元及10萬4300元。
圖片檔在此:
->104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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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奬金應由收到的罰鍰中提撥,但國稅局公務員十幾年前就侵占了本件檢舉獎金143萬3954元。國稅局公務員為返還本人檢舉奬金,因此去偷了104年度國家預算。這是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時坦承是拿國家預算給付本件檢舉奬金的。
圖片檔在此:
->10707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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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國107年,國稅局公務員針對本人指控其為返還當年侵占本人應得檢舉獎金而偷了104年度國家預算,而回函法院調查時提出的所謂"支出傳票"。但這傳票抬頭表明"預算名稱及代號"9817XXX,統一發票推廣預算:金額104萬2864元。
圖片檔在此:
->10707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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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稅局公務員針對本人指控其為返還當年侵占本人應得檢舉獎金而偷了104年度國家預算,而回函法院調查時提出的所謂"支出傳票"。但這傳票抬頭表明"預算名稱及代號"4017XXX,經費支出:金額10萬4300元。
圖片檔在此:
->10707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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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稅局公務員因應法院調查,在民國107去重新制作了104年的"支出傳票",但掩蓋不了偷預算去返還原本應從收到的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罰鍰提撥之獎金而被侵占的事實。且在這兩張重新制作的支出傳票的"支出用途"項目,可看出其"欲蓋彌彰"(連一般企業的傳票不會寫支出用途,只寫會計科目,更別說是政府預算,因為支出原因就是預算通過原因,難道每一筆都要寫一次嗎?)。此"欲蓋彌彰"可證國稅局公務員自知違法,不能偷預算去返還他們侵占的獎金。
七、民國87年6月,本人因職業關係,接到一位20年未見面的高中時期別班同學的電話,事關他與所屬營利事業組織的糾紛,他在坐牢前要把該組織逃漏稅資料給我。於是本人在6月3日提出檢舉案(由本人提出的理由可參考所得稅法第103條)。
稽徵機關處理逃漏稅案件,除依法外,尚須依財政部規定的「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下稱「要點」有47條文)。「要點」對公務員處理每一件事均有詳盡規定(這就是內控防弊措施)。
本件檢舉案立案後,國稅局公務員辦理時,發生了多項腐敗及不法,本文現只講其中一件不法: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本人應得的檢舉奬金143萬3954元。16年後,本人才發現此事。國稅局公務員才去偷國家預算返還本人獎金。
伍、國稅局侵占本件檢舉獎金之證據:
一、從稽徵機關回函本人公文可知,檢舉逃稅案是在民國87年6月3日提出。
圖片檔在此:
->0880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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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徵機關提示逃稅納稅人若承認逃稅及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而寄出的公文。
圖片檔在此:
->0880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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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徵機關對逃稅納稅人寄出的稅額通知書。本件檢舉案是在民國88年裁罰確定。本件檢舉案又再分為五件違章案件。
圖片檔在此:
->08804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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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徵機關再將本件檢舉案分為五違章案件。依法,稽徵機關及檢舉人本人雙方可各領有五筆檢舉獎金。各領的這五筆獎金金額合計143萬8093元。
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金額列表如下:
第一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77萬5800元。
第二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52萬7780元。
第三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11萬3012元。
第四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1萬8352元。
第五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4千139元。
五、民國88年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罰鍰後,並依法律規及「要點」提撥獎金。
這是國稅局在訴訟時答辯狀坦承收到罰鍰後,有依法律規及「要點」提撥獎金。(註:分配給自己奬金是合法,故收到罰鍰後有提撥獎金,必然有分配獎金,分配給稽徵機關及檢舉人,參考「要點」)
圖片檔在此:
->106032201,10603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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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稅局公務員在國家賠償訴訟答辯狀也坦承收到罰鍰後有提撥獎金,剩餘罰鍰當然解庫(這是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
圖片檔在此:
->106060501,1060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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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檔在此:
->08808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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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人領到檢舉獎金支票後存入銀行。本人詳細說明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提撥獎金,分配獎金,通知領獎,存入帳戶等等程序,是要證明稅局公務員處理本件均按規定辦理,只有核發並通知檢舉人領獎突破內控防弊機制,可想而知其突破內控目的即為侵占獎金。
圖片檔在此:
->088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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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直到民國104年,也就是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本人應得檢舉獎金143萬3954元的16年後,本人才輾轉得知納稅人早已繳納罰鍰。因此去函國稅局請求給付檢舉獎金。
圖片檔在此:
->10407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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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本人提出有權領獎證明(請參考一稽徵機關回函公文,明確本人檢舉人)國稅局自知賴不掉,於民國104年9月15日國稅局回函承認本人有權領奬。
圖片檔在此:
->10409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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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民國104年10月21日國稅局寄出通知領獎,距民國88年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提撥獎金遲延給付16年。
圖片檔在此:
->1041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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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稅局返還侵占的四筆檢舉獎金143萬3954元,並要求本人簽名寄回的通知領獎金公文所附之收據:
第一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77萬5800元。
第二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52萬7780元。
第三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11萬3012元。
第四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1萬8352元。
圖片檔在此:
->104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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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人在民國105年6月20去函財政部長要求調查不法,財政部於7月7日要求國稅局政風室調查不法。
圖片檔在此:
->105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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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人早在民國105年6月民進黨新政權之初即已提出證據舉發公務員不法情事,但民進黨政府明知此事卻掩飾,對本人提出的舉發置之不理,任由不法公務員繼續侵占人民繳納之稅。今日已110年4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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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