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25/09/17 13:56:50瀏覽163|回應0|推薦0 | |
調查局迄今仍在裝清高
9月10日 週三 於 下午4:17
您好,感謝來信,惟檢舉案件請詳述人事時地物,以利本局承辦人明確了解您的訴求。
敬祝 平安順心
法務部調查局
...........................................
9月15日 週一 於 上午11:34
您好,感謝再度來信,惟因本局乃重大經濟犯罪及公務人員貪瀆案件之偵查單位,對於檢察官、法官對於個案起訴與否及判決結果無從置喙。對檢察官偵辦方式或對其處置作為有意見,建請改向該地檢署檢察長或其主管機關法務部(網址https://www.moj.gov.tw/2818/3160/)陳情;且,司法獨立審判,法官依法行使職權,判決結果未涉貪瀆不法,本局礙難受理,如有異議或對其審理過程有意見,請依程序向該地方法院陳述或直接向監察院陳情。
敬祝 平安順心
法務部調查局
....................................
從77年偵辦迄今...
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
其實在77年時,調查局與軍方反情報總隊在聯手偵辦本案時,我發現被吃案,曾經問軍方參審人員(為舊識好友),他私下告訴我...算了!
「此案沒人敢辦,你自己安全注意,不要曝光辦案人員名字...」
那時我就懷疑...與層峰有關...
....................................
軍法、司法...都是為持權服務的...
軍法如果有效,國軍中也不會發生「軍購弊案」、「眷改弊案」...兩個足以動摇國本的舞弊案!
「軍購弊案」未破,而負責偵辦本案的海總「軍法處長」、「政三處長」,反而事後榮升國防部中將、上將缺。
「眷村改建舞弊案」中,軍法、政戰,及高級將領、地方、中央政要...均涉案,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
國軍之腐敗,早就從根爛了!
...................................
軍法對無法處理的案子,一個方法是冷凍(不開庭),另一方法就是告之:案件遺失...
李xk:
軍法也一樣,當年我向軍法局調閱案件未果,後請帥化民立委約邀軍法局長及承辦處長至立院查詢,局長竟稱[案件遺失,遍尋不著],致我蒙不白之冤!
...........................
軍法、司法...都是為持權服務的...
軍法如果有效,國軍中也不會發生「軍購弊案」、「眷改弊案」...兩個足以動搖國本的舞弊案!
「軍購弊案」未破,而負責偵辦本案的海總「軍法處長」、「政三處長」,反而事後榮升國防部中將、上將缺。
「眷村改建舞弊案」中,軍法、政戰,及高級將領、地方、中央政要...均涉案,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
......................
當初尹案錄音帶被消磁...是誰幹的?
.........................
軍法官江x龍.李x宗、郭x高.林x震、蕭x雄等多人...涉案!
本案涉及軍、政要員,貪瀆上百億,軍、司法互推責任,偵察庭有開近40年的嗎?
.......................................
敬啟者:
一、 有關台端104年1月19日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信箱檢舉國軍軍購及眷村改建案相關人員疑涉貪瀆不法乙案,經查台端於104年1月28日業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舉上揭情事,案經該署政風室簽陳機關首長後,復於104年2月11日以北檢治政字第10406000580號函轉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理。
二、 敬覆如上,謝謝。
敬祝
平安如意
法務部政風小組 敬啟
......................................
您好,
已完成 最高檢察署 案件受理。
9月10日 週三 於 上午11:04
陳情信件流水編號 :358xxx
電子信箱 :q12300036@yahoo.com.tw
最高檢察署 敬啟
.................................
寫信給總統電子信箱
9月10日 週三 於 上午11:51
親愛的朋友:您好!
您的信件已完成送件!感謝您的來信,我們將會盡快為您處理,謝謝您!
您可點選此連結查詢信件處理狀況。[信件查詢連結]
驗證碼:9EDC25xxxx
標 題:本案涉及軍、政要員,貪瀆上百億,軍、司法互推責任,偵察庭有開近40年的嗎?
.................................
依据:刑事局114.07.21日1146093892號函,及國防部政風查處字第1140210831號辦理。
說明:
1、國防部回文:案子太大,無權(法)處理,請移送檢方。(其本身也涉案)。
2、空總、國防部軍法涉案:不但涉案且還包庇,並推卸責任(國宅處盜賣)。
3、檢、調勾結以「人頭告訴人」吃案:
4、國防部、法務部抗拒行政院調查公文:
5、軍法、司法不成立「肅貪平台」,以處份相反,互相包庇吃案。
6、行政院、國防部、内政部、省府、市府、自治會,市議員等涉案。
7、72年至76年各單位首長及承辦人涉案,且與層峰有關。
8、全省800眷村改建舞弊涉貪,金額數百億,受害眷戶上萬戶。
9、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幾成無政府狀態...
10、行政院、內政部、市府與軍方協議書...均為偽造,各政風單位均有提告,檢、調、軍法為何不辦?
.....................................
全省眷村整建,原眷戶自備款差額應全部停繳,已繳者,退回!
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案是政府有史以來最大的醜聞案;他們在72年時以參謀總長郝00名義策劃了本案(正歸字09032號文),他們偽造了71年行政院、內政部同文號之公文〈內容不同〉,另也偽造了他們的眷籍卡、切結書、補助款、身份字號...將原有舖面且可優先承購權的合法眷戶告進法院,且在75年改建完成後,逼騙原眷戶搬至樓上,再以合法之原眷戶做人頭,把原本應由台北市政府及軍方原眷戶對分之舖面約百戶,先偽造成省府所有後,再以「五鬼搬運」手法瓜分盜賣,貪瀆金額數十億元。
原本整建完的舖面尚須標售,錢要彌補原眷戶自備款的不足,故受害眷戶可能幾達萬戶。
本案爆發後,軍方、市府、省府除串供外,也互推責任,市府政風處發現案情重大,曾17次呈報舞弊情資給調查局,而軍事最高檢察署也發文,要求軍高檢徹查軍方所分得的48戶舖面下落,但迄今沒結果。
行政院也多次行文要求國防部、法務部查是誰偽造了這些公文,但軍、司法卅多年來互推責任,誰都不辦。
92年,軍法將責任推到在90年於台中吊死的空軍少校紀亦文身上,手法與軍購弊案中尹清楓命案如出一轍:
(1、)李、郝均為重要關係人。
(2、)做案手法均為政策急轉彎(韓艦改成法艦,標售改成造價)。
(3、)有現役軍人與退役軍人員共同參與。
(4、)均有中間人當白手套(汪傳浦、周陳阿春)。
(5、)由軍法來找替死鬼(尹清楓、紀亦文)。
這卅多年來,軍、司法不成立「肅貪平台」,不交換卷証,以處相反,互推責任。
且軍、司法聯手將「偵字案」改「他字案」,本人原「告訴人」改為「告發人」後,即不開庭,本人一再陳情、抗議,但官官相護,最後軍法推給死人(在90年,台中上吊的空軍紀亦文少校)
。
司法推說已是超過卅年的舊案,都以不具名方式簽結,這是我的過失嗎?
吳前檢察長有法不依,有証不辦,明知軍方尚未回文地檢署12項疑點,卻急於結案,致使此一貪瀆數十億的舞弊案石沈大海,並使軍方爾後弊案不斷...
本案軍〈司〉法單位偵查已近40年,因涉重要軍、政要員,故誰都不辦,並互推責任,因此處分結果一直相反〈司法一軍方盜賣,軍法一台北市政府盜賣〉,(以下略)
註:另台北市敦化新城整建完成後,由唐飛領軍,數十位高級將領非法瓜分舖面。
..................................
本案涉案人計:
(1)、75年所偽造之72、05、25日會議參加人員:
市議員:周陳阿春
國宅處:何欽铃、楊勝雄、陳星岳、王鶴法、羅法度、張昭華、邱淑中、韋萬誠、王星濰、(處長未簽名)。
承租戶代表:廖德茂、徐美賢、徐楚材、方全、王清、陳勤英、金偉成、金國華、邱武信、劉穀榮律師
(2)、75年所偽造之72、06、17日舖面分配會議參加人員:
空軍總部:紀亦文
正義新村自治會長:樓夢鰲
住戶代表(全係外人冒充):金偉成、金國華、王清、方全、邱武信、廖德茂、徐美賢、高財發、劉穀榮律師
國宅處:楊勝雄、郭聖武、王鶴法、韋萬成、王星濰、陳星岳
10、在75年在空總以偽造之72年舖面分配會議參加分贓人員:
空總:藍中華(總務處處長)、江一龍(軍法官)、梁修明、張長屏
國宅處:羅法度、鄒俊文、黃飛文
自治會:周基祥、汪逢辰
11、72年涉案之行政院第一組人員,內政部營建署人員、省政府財政廳人員,因須調原文底稿,才能確定人員名字(此部份可請政風或調查局人員查核。)
12、各涉案單位核心人員均為以往軍方任職再轉任,故彼此均為故舊,才能結夥做案。
13、本案核心人員:(均包括其上級直屬長官)
國防部:眷管處處長尤結田少將、參謀廖迪民上校 ,空總:藍中華少將、林鳳模少將、王永壽、袁嘉勉、幸偉奇、梁修明、張長屏
國宅處:李德進處長、陸德綏副處長、陳星岳、王星濰、郭勝武、王鶴法、羅法度
白手套周陳阿春及劉轂榮律師(實際出面協助盜賣軍方及市府舖面的人)
建議:
本案因軍法本身涉案,其辦案可信度存疑,調查局雖在77年、83年兩度包庇本案,但其局長已換人,現應可請其調閱舊卷,並重啟調查(可傳其原承辦人,分別為林永青、班震遠) 另軍方在77年曾參與調查局共同辦案之國防部反情報總隊偵訊組組長傅達人對全案及軍方涉案人員知之甚祥,也可設法請軍方轉請其出面說明。
謹呈
台北地檢署 鈞鑒
告訴人:鄒筑生上 1230
...........................................
致市調處肅貪料(正義國宅舞弊案補充說明):
1、行政院文偽造說明:
(1)、該文原稿係以「空軍總司部令」稿紙偽造。
(2)、該文係偽造行政院同文號,不同內容的公文,主要是做案用。
(3)、文內主要是強調,正義國宅舖面為省政府所有,原眷戶能買(要買也是公開標售,原眷戶還要有營業執照),以達詐欺、設限的目的。
(4)、該偽文強調鋪面為省府所有,省府還要出「土地使用同意書」,但文卻未發省府,省府也不承認舖面為其所有,最後,全部以合法之原眷戶申請後再予盜賣。
(5)、行政院偽文係依据內政部的偽文所照抄(兩單位之公文為同一人偽造,且係同一部打 字機所為。但行政院為了掩人耳目,發文依据欄故意不填單位(該文號為國防部物力司文號,亦為做案用)。行政院偽造文與原始文條文科子目編號數目相同,但內容不同(原內容為原眷如原舍臨街經營商業者,眷村改建後,經查証屬實,可分配店舖住宅〉。但該立意良好的德政卻被涉案人以「五鬼搬運」調包。
(6)、正義國宅係由空軍總部與台北市政府合建,依規定是由台北市政府呈報行政院而非國防部。
2、內政部文偽造說明:
(1)、眷村整建住、舖面之分配早已依据國防部與各地方省、市政府所簽的「眷村整建協議書」處理,而非由內政部所臨時偽造之文內容決定(即鋪面為省府所有),而是依協議書;軍方與市府對分。
(2)、省府土地同意書早在70年即已交付空軍總部,而非偽文所述;尚未交出。
(3)、內政部與行政院71年文具在72年左右偽造,查看省府檔案室歸檔騎縫章日期即知。(該案應係涉案人從檔案室調出原件後予以用偽造文調包歸檔時所留紀錄)。
(4)、內政部文發文明顯違反公文製作規定:「副本」單位過多時,應在「說明欄」述,「副本欄」僅敘述如說明X即可,但內政部偽文卻兩項偕有填註副本「行文單位」,非常不可思議。
3、協議書偽造部份:
(1)、協議書鋪面數與實際數不符,未見兩單位(空總、市府)換文修正。
(2)、協議書無人簽字,無生效日期,與法定要件不符。協議書為剪貼偽造;部份字體、每行字數不同,非同一人,同一部打 字機所同時完成。
(3)、協議書應為三份(國防部、空總、市府),而非偽造協議書上之份數(兩份)。
(4)、協議書規定鋪面為「標售」,原眷戶有「優先購買權」。但鋪面全以「造價」盜賣,而原眷戶是「人頭」。
4、72年市府各項會議偽造部份:
(1)、72年所有非法會議偽造紀錄,均是依据當時之參謀總長命令執行(國防部72年正歸字09032號文)做案(國防部、空軍總部、國宅處三單位同步作案:三單位之公文核稿日期、發文時間、用印日期均同步),可見是「共同正犯」。
(2)、72年時眷戶已拆空,涉案單位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在72年6月10日跑到「萬里鄉」將軍方及市府所有之舖面,假借住不搬之理,「借屍還魂」,同意他們可 以以造價購買鋪面,但要配合國防部做案用(正歸字09032號文)之公文規定「7月l日前搬空」。
(3)、在該文中原眷戶亦可以「造價」購買鋪面,但原眷戶均不知情(依規定;所有眷村整建會議,原眷均應派住代表8一12人參加,否則無效)。最後住卻被告之;鋪面為標售,且還做了人頭。
(4)、依規定鋪面價錢,係在完工後之當年「土地公告現值」再加上「工程成本價」算出,且該價錢須國宅處、空總、住代表三方面決定;而國宅處由「白手套」台北市議員周陳阿春所指導的會議中卻精算出75年時的完工價,且以此價錢在75年時獲得空總同意,其勾結的痕跡在目有資料可查(該72年5月25日會議紀錄係在75年完工後偽造,再「倒填日期」回72年。
(5)、72 年6月17日在國宅處所召開的「鋪面分配會議」係在75年6月17日偽造(依据正義新村自治會所呈空總的原眷戶購買名冊轉換成國宅處之名冊),查軍方「奉准有案」之文號、日期即知,該會議紀錄亦是「倒填日期」做案。
(6)、在72年6月17日之偽造會議裡,用合法之「75」原眷戶人頭掉包成炒作集團之「75」人頭,而開會之「住戶代表」8人,全是外人冒充合法之原住戶。
(7)、該偽造之會議紀錄,主持人:陸副處長「未簽名」。該會議記錄係由國宅處第四科承辦人「王星濰」一手策劃(該員原在空軍服務,故與做案之軍方、自治會人員均為故舊)。
5、各單位涉案人員大部份均為軍方退役後轉任(行政院、內政部、省府、市府)故此一集團協調溝通容易,外人不易查 覺,許多眷村都被吃掉,受害原眷數千人(因多餘鋪面需標售,錢要彌補原眷戶之自備款差額)。
6、案發後,軍方對所有的72年會議紀錄均不承認,但鋪面卻是依据這些75年偽造會議紀錄盜賣,因此軍法最後將所有責任推到已在90年8月27日台中「吊死」之紀亦文少校身上,他成了空軍之「尹清楓」。
7、行政院文、內政部文等均為偽造,行政院亦多次行文國防部、內政部、空軍總部這些涉案單位,要求查處,但卻無人敢回文。
本案軍、司法分別偵辦了30餘年,但因有軍、政要員涉入,所以互踢皮球,吃案不斷,真是天下奇文亦是醜聞!
謹呈 台北市調處 轉呈調查局
告訴人:鄒筑生呈 1015
.............................................
正義案、榮星案、興票案三大奇案
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案是政府有史以來最大的醜聞案;在該案中可以發現許多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在71─76年間國防部、內政部、省政府、台北市政府、空軍總部等涉嫌人員為了得到不當利益,不惜以當時之參謀總長郝0 0生先名義策劃了該案,他們在72年時偽造了71年行政院、內政部同文號之公文〈內容不同〉,並在萬里鄉召開非法會議,以合法之原眷戶、榮民〈死亡〉、遊民等做人頭,把原本應由台北市政府及軍方原眷戶對分之鋪面約百戶,先偽造成省府所有後,再以「五鬼搬運」手法瓜分盜賣,貪瀆金額數十億元。(整建前原眷戶即有鋪面,依規定應可優先分配購買)。
本案軍〈司〉法單位偵查已達30年,處分結果一直相反〈司法一軍方盜賣,軍法一台北市政府盜賣〉;因為本案重要關係人計有72年省政府主席李00先生、參謀總長郝0 0先生、內政部長林00先生、空軍總司令郭00先生、白手套市議員周陳00女士及幕後財團東帝士〈東雲建設〉,所以誰都不敢辦。〈興票案中東帝士所捐一億元支票,但卻沒抬頭...動機為何?洗錢嗎?
7 7年台北市市調查處與國防部反情報總隊接獲檢舉後,成立專案小組偵辦本案,但當發現案情可能動搖國本時;專案小組竟解散,78年台北市議會發現此弊案,決議凍結正義國宅鋪面時‧‧‧調查局竟勾結僑福建設副董事長鄒00先生〈原台北市市調處處長〉設計「榮星案」,逮捕了五位市議員〈包括白手套市議員周陳00女士〉,議會迅即休會,市府秘書長黃00先生竟違反議會決議,在休會期間將鋪面權狀發出,致使台北市政府及軍方原眷戶遭受重大損失。
調查局為了包庇市府、軍方舞弊,竟又勾結地方法院檢察官郭00先生,以毫不知情的蕭00女士當調查局移送案之「人頭告訴人」,以不到一個月時間迅速結案,內容錯誤百出。市府、軍方事後就以此處分不起訴書逃避監察院的彈劾。
廿餘年來陳情人孤軍奮戰,卻無人敢辦;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幾成無政府狀態,如果說法務部部長不務法,那肅貪處處長就是不肅貪,難怪正義國宅不正義!
眷村整建是政府德政;政府應守法重信,怎麼能帶頭違法?多餘鋪面尚須標售以彌補原眷戶自備款差額,許多基層官兵因交不出自備款房屋因此被拍賣,而這些貪官卻在那吃香喝辣的,怎不令人髮指!更不可原諒的是本案竟然由在國軍中負責肅貪防弊之政戰及軍法人員聯合舞弊,而執行本案的國防部總政戰部副主任劉00先生退役後就調東帝士之建台水泥擔任董事長,可見黑金早在72時年就有了,爾後之軍購弊案,命案連續不斷也不覺為奇了;因為國軍從「根」爛了!
現在軍法找到一個替死鬼〈空軍紀00少校─90年8月27日在台中吊死〉,將全部責任推到他身上─夠狠、夠毒、夠不要臉!《另一個命案》。
75─76年,舖面完工,原眷戶被逼騙進住樓上,他們又倒填日期偽造了72年6月17日在國宅處召開的「正義國宅舖面分配會議」,原眷戶全是被做人頭用來申請鋪面,偽造會議紀錄中「住戶代表」8人全是外人冒充,幾十億就被貪掉。共同盜賣鋪面的關係人尚有台北市長許00先生、國防部總政戰部主任許oo先生,空軍總司令陳00先生、空總政戰部主任唐0先生、空總眷管處、軍法處、總務處等人員計數十人。
新政府強調大改革;本案人證、物証、事證具齊,如能依法嚴懲速辦一定能重整人民對政府之信心!
.......................
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案(忠勇新城),發生在72年至76年間,省府、台北市府、行政院、國防部、空軍總部、內政部、東帝士財團等單位涉入,其中有近百戶精華舖面被涉案人員盜賣。
宋省長任職省府期間曾向其陳情檢舉,他不依正常程序交由政風單位查處,反而另成立一編制外的「廉政委員會」胡亂答辯,這就是柯p口中所謂:「省府團隊史上最強!」的單位。
......................
請宋楚瑜出任首席市政顧問 柯文哲:省府團隊史上最強.
國軍眷村協進會 (台內祉字第0910005884號)
祕書長 鄒筑生上
詳情:
隨意窩日誌: 反骨狗窩部落格
http://xuite.net/q12300036
http://blog.udn.com/mobile/KuanMom/518846
http://www.herald-today.com/content.php?sn=177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9239073.A.6D7.html
http://talk.tvbs.com.tw/reporter/article/talk-002602/
...................
林憲同律師 寫給宋楚瑜主席的一封信
宋楚瑜先生台鑒:
今年七月以來,我有些話積存心中想要告訴您;現在就用信函把箇中事實與個人感受,以筆代口的寄送給您。
我是用兩個身分而提筆寫下這封信:一是我是「興票案」中您的委任律師(免費);二是我是具有國民黨員身分的選民。前者讓我可以講出具體事實;後者讓我有權講出一些公道是非。
先說興票案:
您說2000年馬英九用假民調讓您落選,否則您不僅是「宋前省長」,您更應該是「宋前總統」。因此,您一直深怨馬英九,您更要找中選會去申訴云云。
您錯了!是「廢省」斷了您的後路;是「興票案」又阻斷了您的前程。冤有頭,債有主;這一切都應該歸責李登輝。您在興票案中委任我幫您向法院辦理提存二億四仟六佰萬元,孫大千拿著30張 台支本票到我律師事務所來,我在書狀上寫的是「清償提存」。「清償提存」的法律定義是:這些錢是您在興票案中結算應該返還國民黨的「照顧蔣家遺眷的『公
款』」;這些錢並不是您在「省長選舉中的『政治獻金結餘款』」。提存讓您可以解除「興票案的『侵占刑責』」;但是,您在去年卻用政治獻金結餘的名義暨在李 登輝沉默代替同意下,您把錢領回去了。國民黨則在隱忍中並未去法院提出異議。同時,您又用幾近負荊請罪的「扁宋會」,讓擱置在法院經年的「興票『再議案』」,獲得法律解套。從此,您在「興票案」中徹底解除了刑責;於是您就可以放膽的去興風作浪了。
然則,您卻把這筆政治老帳,記掛在馬英九和國民黨的頭上,您也就無時不忘伺機報復;當然,參選2012總統就是您對國民黨(馬英九)所施用的最佳政治報復手段。但是,您自七月宣布參選以來,您出口只知責怪馬英九(國民黨);您卻可曾真正說出了「興票案」中上面的這些事實真相與公道是非?
再說組黨吧:
您在2000年3月敗選之夜,我站在台邊催喊「組黨」,我又於次日對劉松藩院長詮釋「組黨而非籌組政團的『法理』」。於是,劉院長擊桌定案:請宋先生下樓「宣布組黨」;我又於日後建請黃幸強上將先行組成「甘泉黨部」。宋先生:2000年大家是為「義不帝秦的『反李反台獨』」而出走組黨;誰知今日:親民黨已經成為「不知有漢(只責罵國民黨);無論魏晉(不責罵台獨與民進黨)」暨破壞泛藍團結的「亂『局(橘)』政黨」。當然,組黨也是您的權利;但是,親痛仇快的街井公評,您都可以耳不聽又眼不見嗎?
站在民主的法理基礎上,我也要對您的參選說句公道與是非:
先 說棄保效應吧。台灣今日的選舉棄保,絕對不會構成選舉誹謗犯罪。理由厥在:棄保是一種民心歸趨;棄保也是一種真正的民主真諦。我要更進一步說:如果按照您 的邏輯:「棄宋保馬」是構成犯罪;您明知民調落後而絕對不能當選,您卻在媒體上公開說:您的參選就是要把馬英九拉下台。那麼在今日只有三人參選的情形下, 您不也是在「棄馬保蔡」嗎?那您不也構成犯罪?究實言之,今天台灣的總統選舉棄保,選民不僅是在論人(例如:棄宋保馬);選民也是在論事(就是「棄台獨」而「保國脈」)。我更要嚴正的告訴您:總統大選中的公開呼籲「棄宋保馬」,也是一種民主社會的言論自由;您為何還要甘犯眾怒而聲稱:要去法院按鈴控告別人?
最後,我要引述兩段故事作為結論:一是兩位湖南人士的故事;二是兩位歷史人物的故事。
近代史家的公評與公論稱:曾國藩是一位經世濟民的傳統讀書人;毛澤東則是一位禍國殃民的另一種讀書人。今天對於系出同門(蔣氏傳人與國民黨員)又屬同鄉(湖南人)的宋楚瑜和馬英九二人來說:政治品格,高下立見。如果再以二人參選2012總統的心態言之,這五個月來的歷次民調,也己經說明了「棄宋保馬」的民心歸向了。關於此點,選民更會在民國101年元月14日再用選票做出他們的最後評斷。
中國歷史的評斷人物忠奸,並不在外在的行為舉措而是在內心的良知覺醒。明末大漢奸洪承疇曾在航行經過浙東海面時寫下一首詩曰:「子為功名隱,我為功名來;羞見先生面,夜半過釣台」。詩中的故事與場景是:東漢嚴光幫助劉秀(漢光武帝)滅莽復國後,隱居浙東海邊用一支釣竿漁隱終生;後人就稱嚴氏隱居處為「釣磯岩」。明末洪承疇引清兵入關,毀滅了大明江山,洪氏就永遠被歷史定位為「貳臣傳『人物』」。洪承疇當年猶且知羞而寫詩自況如是;請問宋先生:今後您將用何面目登臨慈湖與頭察去拜謁兩位蔣公陵寢?
宋先生:自今年七月您宣布參選總統以來,您就指天罵地的彷彿全天下人都欠了您一份情;然則,您既然自命是蔣氏傳人又曾經是國民黨員,今天如果您真把馬英九拉下台而再次幫忙「台獨上台」;這不就好像2000年李登輝的幫忙「阿扁上台」?這不更坐實了您參選的真正目的是要:「李扁宋(送)蔡(菜);『台獨』與『貪腐』捲土又重來」?您試捫心自問:自民國77年元月經國先生逝世以來,您在國民黨內所扮演的「『貳臣傳』故事」,還不夠多嗎?您如今已年屆七十;您還需要再多扮演一場「保蔡保台獨的『貳臣故事』」嗎?!
橘子綠了,經國先生哭了;台灣又在偷偷進行第二次「寧靜革命」了。泛藍已經被宋橘人士給氣飽了!現在我們要把氣飽換棄保。我們就是要:「棄宋保馬」。
秋風冬雨,冷暖自知。國民黨人暨湖南鄉親固多寬厚而不忍對你苛責;我則寄望您還是能夠及時勒馬與自省自重。
林 憲 同 律師 敬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tel:(02)2958-8880 0910-167-636
fax:(02)2958-8876
網址:http://www.gclo.com.tw
(歡迎共同連署及上網轉載轉寄;文責全由律師自負。)
.....................
宋楚瑜還欠國民黨一個公道 林憲同 中國時報 2015年07月12日
宋楚瑜於民國99年向台北地院聲請取回興票案提存款2.46億元;取回理由是:提存錯誤云云。
宋楚瑜於89年登記參選總統而遭時任國民黨主席李登輝追訴「侵占興票案專款」;追訴理由是:「興票案款是『國民黨的公款』」。
李登輝的告訴及宋楚瑜的提存,雙方自始至終均向北檢陳述:宋楚瑜係因承辦上開「『照顧蔣家』的專案」而持有本筆國民黨專款。國民黨另於92年3月31日由副祕書長兼財委會主委徐立德以行管會函復北檢稱:宋楚瑜係受國民黨李登輝主席交辦「『照顧蔣家遺眷專案工作』而持有本批2.46億元專款」。
詎知:上開宋楚瑜的原始口供及國民黨的原始證物,卻與99年宋楚瑜向台北地院請求取回案款所稱「省長選舉『結餘款(私款)』」,明顯互相扞格;宋楚瑜顯然是在虛構取款理由。
本案微妙的地方是:提存屆滿10年,案款即將歸於國庫。宋楚瑜遂於提存即將屆滿10年的98年底,一方面委任律師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宋楚瑜對李登輝』的債務不存在」。也就是宋楚瑜在訴訟中係將「興票款」轉化成為他個人對於李登輝的私人債務關係。另一方面,李登輝則於99年元月7日在台北地院另與宋楚瑜簽立和解筆錄;李登輝承認對宋楚瑜並無私人債權存在。
因此,李登輝同意宋楚瑜領回提存款。一場驚天動地的「興票案歷史大戲」,遂告落幕。於是,宋楚瑜快快樂樂的到台北地院取回了2.46億元,也快快樂樂的出席了李登輝的90歲生日宴。
問題爭點在於:李登輝必須具備國民黨主席身分,始得處分案款,均如前述。民國99年李登輝已經喪失黨主席身分而同時喪失提存案款的處分權。台北地院並未發函徵詢真正案款所有權人的國民黨,是否同意宋楚瑜取回提存款?台北地院逕依李宋二人和解筆錄而裁定同意宋楚瑜取回提存款,本項裁定的法理錯誤在於:當事人不適格。
宋楚瑜還欠國民黨一個公道。然則,宋楚瑜領回了提存款以後,卻是得了便宜又屢向國民黨叫陣,前有為參選總統而痛批馬英九暨國民黨,今又向國民黨本土派招手,一副欲出馬分裂國民黨態勢。做為一個有格調的政治人物,宋楚瑜是否先還了國民黨公道再說!
.......................
法官、檢察官太混了!
敬啟者:(致台北地方法院文)
很抱歉寫這封信給您;因為本案的發生係在民國72年的時候,空軍總部等涉案單位為了想貪瀆正義國宅鋪面之不法利益,不惜在台北地方法院以偽造之行政院公文、內政部公文、台北市政府與空軍總部所簽訂之眷村整建協議書及原眷戶之眷籍卡及切結書在台北地方法院做偽證,將原屬台北市政府及軍眷戶之舖面偽造成省府所有,再以合法之原眷戶做人頭,全部以「五鬼搬運」手法盜賣。貪瀆金額達數十億元(請調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72年訴字第6954號對原眷戶宋廣運、宋昭餘父子之判決文)。
由於涉案人員利用公務人員的身份,又以偽造之公文書做偽証,致使承辦法官陷於錯誤致使誤判,而使此一集團更加膽大妄為,爾後之眷村舞弊接二連三,受害原眷戶達數千戶。
本案的發展與當初貴院之誤判有極大關連,始作俑者貴院應速調卷,將不法之徒一網打盡,以補無心之過!
...........................................
受文者:正本:台北地檢署 、 法務部檢察司
依据:貴署94、01、13日北檢忠93調78字第2095號函敬悉。
說明:
貴署所依据法檢1字第0932002926號函所查處結果諸多不符事實,說明如后:
1、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案,其中以偽造行政院等公文做案,並以當時之參謀總長郝00名義策劃,用合法之原眷戶做人頭,申請鋪面後高價盜賣,連軍法都承認有弊端,且行政院亦多次行文貴部(法務部)及國防部,希能查明真相。貴署偵辦十餘年;不是將責任推到軍法就是推到調查局,而本身卻亳無做作為,怎能以簡單的:經查並無違法或失職之情事幾個字來來「搪塞」?
2、朱應翔檢察官所屬檢察事物官對本人所提供書証、事証當庭均無質疑,祗強調我不是告訴人而是告發人,怎會對所有疑點,朱檢不調查就簽結?他既然敢結案,請問行政院公文倒底是真?是假?不要說行政院、省府、軍法不承認;連高檢署在87年本人「再議」時,當時之檢察長吳英昭都不承認。
3、本人檢舉兩年不開庭的是劉成焜檢察官,他在我89、04、18日至91、01、23日所提出之告訴狀(對曾經偵辦過本案之楊楚猛、郭啟東、許良虔、黃玉恒等五位檢察官提出瀆職告訴)兩年未開庭(連人別庭都未開),處份書亦沒有,並非指朱檢察官。
4、玆舉例,看看你們檢察官是怎麼辦案的:
(1)、郭宏佑檢察官:77年調查局與國防部反情報總隊在本人檢舉下成立專案小組,偵辦近一年,涉案人(軍、民均有)統統以偽造文書、貪瀆罪,在78年1月移送地檢署,但到了郭檢察官手上 「告訴人」卻變成了毫不知情的「蕭明華」女士,此案庭不知怎麼開的?因為1月底即結案,從分案後到結案不到20天,處份不起訴書更離奇;它的「主文」竟是將國宅處與軍方在75時,用「倒填日期」所偽造之72、06、17日在國宅處所召開之「舖面分配會議」原文照抄一遍,連標點符號都不放過,他難道不知道會議紀錄中所列席的「住戶代表」相八位都是外人冒充的?此偽造之會議紀錄在我提出事證後;軍方(含軍法)立即不承認該會議紀錄,但貴署眾多檢察官似乎看不懂文書真偽,實匪夷所思。
(2)、楊楚猛檢察官:78年我發現調查局有吃案跡相,除向市議會陳情凍結舖面外;並向地檢署遞狀告涉案的舞弊人員(由羅明通檢察官承辦),但途中我所再遞的「刑事補充狀」竟轉由楊楚猛檢察官不開庭即結案,把羅明通檢察官嚇一跳,由其迅速派書記官將卷証調回。
(3)、郭啟東檢察官:由於羅明通檢察官辦案積極,引起軍方及其上級不滿,所以即將破案之際被迫離職,案由郭啟東檢察官接辦;他不是全程錄音,而是在那邊緊張兮兮自己管錄音機,全庭在那邊按來按去,亦不知他問什麼或錄什麼,羅檢察官用心偵辦一年的案子,到他手上一庭就結案了,處份不起訴理由竟是:所有鋪面均已依規定定「標售」,所以沒有弊端。(事實是:所有舖面均以原眷戶做人頭以「造價」獲得後再高價轉賣)。此次再議在高檢署「拖」了近1年才發回續辦。
(4)、許良虔檢察官:由於證据齊全,國宅處長「李德進」先生承認所有72年之舖面分配名冊係在75年完工後偽造,而許檢察官竟以我沒他們涉案人直接收賄的證据為由,處份不起訴,至於偽造文書部份則推到軍方去查。
(5)、黃玉恒檢察官:在庭上其即表明希望我打「自訴」,但因當時我軍職在身,面對其中眾多高級將領涉案表示不便,其即結案。其理由竟是:「案情複雜,查証困難」。
十餘年來軍法推司法,司法推軍法,軍方推市府,市府推軍方,檢方推調查局,調查局推檢方,現在;連台北地檢署亦在打混,亂回一通。其實祗要告訴我及行政院:72年至76年「做案用」之行政院71、03、11日台內字3786號文是真?是假?就行了,為什麼該文省府、軍方、軍法、司法、行政院都不承認,而地檢署卻沒一個檢察官敢辦?連87年時高檢署吳英昭檢察長都跟著吃案,真是太「混」了!
謹呈 檢察司鑒核 轉地檢署續辦
告訴人:鄒筑生呈 0114 200
..............................................
高級將領違法配舍一覽表:
1、劉和謙:無償分配海軍眷舍後,任海總司令因職務將海總軍官俱樂部以公款改裝為總司令職務官舍並將原配住之眷舍頂讓(獲取頂讓權益金)進住至今,其並未因交海總司令而交出予新任總司令居住,更以其任參謀總長之權力再以低價違法強購北市臥龍衛上將86坪官舍(其一直未進住),並以一億新台幣轉售一般百姓獲取非常暴利。
2、羅本立:無償獲配軍方北投眷舍,其以副總長權力違法強購北市臥龍街上將76坪官舍,其北投無償之職務眷舍頂讓某上校軍官獲利數百萬元。
3、楊亭雲:其先配住台北西藏路國軍之莒光新城眷舍,後再違法獲配北投無償眷舍並將莒光新城眷舍頂讓其部下某政戰上校(獲利數百萬元) ,又再利用其任職總政戰部上將主任權力違法强購北市臥龍街上將76坪房舍,並將北投無償之職務官舍再頂讓其某下屬(又獲利數百萬元) 。
4、唐 飛:其任低階校级軍官亦曾獲配免費職務官舍,後任空軍總司令後又改遷住更大職務官舍,居住免費眷舍期間亦違法低價強購北市東區空軍眷舍,更令人匪夷所思其眷舍竟是價值不菲的一樓店面,且即轉手一般百姓(獲利數千萬元) 。
5、陳廷寵:以軍中低利之華夏貸款頂購新店某軍官之公地自建之職務眷舍,後運用手法與建商合建八層樓房對分四層獲利不菲,再於其任職總政戰部三處處長(負責軍中法紀監察事務)時藉勢又於北市寧安街低價獲購眷舍一楝,後更於陸總任總司令時違法購得臥龍街上將官舍並將寧安街職務官舍頂讓某上校軍官(獲利數百萬元,也許更多) 。
6、曹文生:其原配住郵政總局之公家職務眷舍,後因任職總政戰部上將主任藉勢低價獲購台北東區軍方眷舍一樓店面並出租民人每月獲利數十萬元租金,後遭務議乃不得不將郵局之宿舍退還。
註:台北市敦化新城另有數十位高級將領非法瓜分舗面(以政戰居多),其它眷村待查。
一、軍方眷舍凡獲配購或得低利華夏貸款者及獲公地自建者不得再申配公家房舍。
二、以上人員均以其職務權力隨時要求總政戰部眷服處調整規定以合不法之條件,再者上將運氣均比一般軍官好凡屬抽籤分配眷舍均為好區且為價值非凡之店面。
三、凡走過必有痕跡,調閱其户籍搬遷資料或清查資金走向即一目了然。
.........................................
本案涉案人計:
(1)、75年所偽造之72、05、25日會議參加人員:
市議員:周陳阿春
國宅處:何欽铃、楊勝雄、陳星岳、王鶴法、羅法度、張昭華、邱淑中、韋萬誠、王星濰、(處長未簽名)。
承租戶代表:廖德茂、徐美賢、徐楚材、方全、王清、陳勤英、金偉成、金國華、邱武信、劉穀榮律師
(2)、75年所偽造之72、06、17日舖面分配會議參加人員:
空軍總部:紀亦文
正義新村自治會長:樓夢鰲
住戶代表(全係外人冒充):金偉成、金國華、王清、方全、邱武信、廖德茂、徐美賢、高財發、劉穀榮律師
國宅處:楊勝雄、郭聖武、王鶴法、韋萬成、王星濰、陳星岳
10、在75年在空總以偽造之72年舖面分配會議參加分贓人員:
空總:藍中華(總務處處長)、江一龍(軍法官)、梁修明、張長屏
國宅處:羅法度、鄒俊文、黃飛文
自治會:周基祥、汪逢辰
11、72年涉案之行政院第一組人員,內政部營建署人員、省政府財政廳人員,因須調原文底稿,才能確定人員名字(此部份可請政風或調查局人員查核。)
12、各涉案單位核心人員均為以往軍方任職再轉任,故彼此均為故舊,才能結夥做案。
13、本案核心人員:(均包括其上級直屬長官)
國防部:眷管處處長尤結田少將、參謀廖迪民上校 ,空總:藍中華少將、林鳳模少將、王永壽、袁嘉勉、幸偉奇、梁修明、張長屏
國宅處:李德進處長、陸德綏副處長、陳星岳、王星濰、郭勝武、王鶴法、羅法度
白手套周陳阿春及劉轂榮律師(實際出面協助盜賣軍方及市府舖面的人)
建議:
本案因軍法本身涉案,其辦案可信度存疑,調查局雖在77年、83年兩度包庇本案,但其局長已換人,現應可請其調閱舊卷,並重啟調查(可傳其原承辦人,分別為林永青、班震遠) 另軍方在77年曾參與調查局共同辦案之國防部反情報總隊偵訊組組長傅達人對全案及軍方涉案人員知之甚祥,也可設法請軍方轉請其出面說明。
謹呈
台北地檢署 鈞鑒
告訴人:鄒筑生上 1230
...........................................
致市調處肅貪料(正義國宅舞弊案補充說明):
1、行政院文偽造說明:
(1)、該文原稿係以「空軍總司部令」稿紙偽造。
(2)、該文係偽造行政院同文號,不同內容的公文,主要是做案用。
(3)、文內主要是強調,正義國宅舖面為省政府所有,原眷戶能買(要買也是公開標售,原眷戶還要有營業執照),以達詐欺、設限的目的。
(4)、該偽文強調鋪面為省府所有,省府還要出「土地使用同意書」,但文卻未發省府,省府也不承認舖面為其所有,最後,全部以合法之原眷戶申請後再予盜賣。
(5)、行政院偽文係依据內政部的偽文所照抄(兩單位之公文為同一人偽造,且係同一部打 字機所為。但行政院為了掩人耳目,發文依据欄故意不填單位(該文號為國防部物力司文號,亦為做案用)。行政院偽造文與原始文條文科子目編號數目相同,但內容不同(原內容為原眷如原舍臨街經營商業者,眷村改建後,經查証屬實,可分配店舖住宅〉。但該立意良好的德政卻被涉案人以「五鬼搬運」調包。
(6)、正義國宅係由空軍總部與台北市政府合建,依規定是由台北市政府呈報行政院而非國防部。
2、內政部文偽造說明:
(1)、眷村整建住、舖面之分配早已依据國防部與各地方省、市政府所簽的「眷村整建協議書」處理,而非由內政部所臨時偽造之文內容決定(即鋪面為省府所有),而是依協議書;軍方與市府對分。
(2)、省府土地同意書早在70年即已交付空軍總部,而非偽文所述;尚未交出。
(3)、內政部與行政院71年文具在72年左右偽造,查看省府檔案室歸檔騎縫章日期即知。(該案應係涉案人從檔案室調出原件後予以用偽造文調包歸檔時所留紀錄)。
(4)、內政部文發文明顯違反公文製作規定:「副本」單位過多時,應在「說明欄」述,「副本欄」僅敘述如說明X即可,但內政部偽文卻兩項偕有填註副本「行文單位」,非常不可思議。
3、協議書偽造部份:
(1)、協議書鋪面數與實際數不符,未見兩單位(空總、市府)換文修正。
(2)、協議書無人簽字,無生效日期,與法定要件不符。協議書為剪貼偽造;部份字體、每行字數不同,非同一人,同一部打 字機所同時完成。
(3)、協議書應為三份(國防部、空總、市府),而非偽造協議書上之份數(兩份)。
(4)、協議書規定鋪面為「標售」,原眷戶有「優先購買權」。但鋪面全以「造價」盜賣,而原眷戶是「人頭」。
4、72年市府各項會議偽造部份:
(1)、72年所有非法會議偽造紀錄,均是依据當時之參謀總長命令執行(國防部72年正歸字09032號文)做案(國防部、空軍總部、國宅處三單位同步作案:三單位之公文核稿日期、發文時間、用印日期均同步),可見是「共同正犯」。
(2)、72年時眷戶已拆空,涉案單位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在72年6月10日跑到「萬里鄉」將軍方及市府所有之舖面,假借住不搬之理,「借屍還魂」,同意他們可 以以造價購買鋪面,但要配合國防部做案用(正歸字09032號文)之公文規定「7月l日前搬空」。
(3)、在該文中原眷戶亦可以「造價」購買鋪面,但原眷戶均不知情(依規定;所有眷村整建會議,原眷均應派住代表8一12人參加,否則無效)。最後住卻被告之;鋪面為標售,且還做了人頭。
(4)、依規定鋪面價錢,係在完工後之當年「土地公告現值」再加上「工程成本價」算出,且該價錢須國宅處、空總、住代表三方面決定;而國宅處由「白手套」台北市議員周陳阿春所指導的會議中卻精算出75年時的完工價,且以此價錢在75年時獲得空總同意,其勾結的痕跡在目有資料可查(該72年5月25日會議紀錄係在75年完工後偽造,再「倒填日期」回72年。
(5)、72 年6月17日在國宅處所召開的「鋪面分配會議」係在75年6月17日偽造(依据正義新村自治會所呈空總的原眷戶購買名冊轉換成國宅處之名冊),查軍方「奉准有案」之文號、日期即知,該會議紀錄亦是「倒填日期」做案。
(6)、在72年6月17日之偽造會議裡,用合法之「75」原眷戶人頭掉包成炒作集團之「75」人頭,而開會之「住戶代表」8人,全是外人冒充合法之原住戶。
(7)、該偽造之會議紀錄,主持人:陸副處長「未簽名」。該會議記錄係由國宅處第四科承辦人「王星濰」一手策劃(該員原在空軍服務,故與做案之軍方、自治會人員均為故舊)。
5、各單位涉案人員大部份均為軍方退役後轉任(行政院、內政部、省府、市府)故此一集團協調溝通容易,外人不易查 覺,許多眷村都被吃掉,受害原眷數千人(因多餘鋪面需標售,錢要彌補原眷戶之自備款差額)。
6、案發後,軍方對所有的72年會議紀錄均不承認,但鋪面卻是依据這些75年偽造會議紀錄盜賣,因此軍法最後將所有責任推到已在90年8月27日台中「吊死」之紀亦文少校身上,他成了空軍之「尹清楓」。
7、行政院文、內政部文等均為偽造,行政院亦多次行文國防部、內政部、空軍總部這些涉案單位,要求查處,但卻無人敢回文。
本案軍、司法分別偵辦了30餘年,但因有軍、政要員涉入,所以互踢皮球,吃案不斷,真是天下奇文亦是醜聞!
謹呈 台北市調處 轉呈調查局
詳情:
https://blog.udn.com/q12300036
https://tnews.cc/02/News/View/613590
https://x.com/jojusen123/status/1968139850688917839
|
|
| (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