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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動摇國本的舞弊案,也是國安問題,擬由高檢署及刑事局、廉政署、新北警察局,共同偵辦為宜。
2025/08/24 20:13:54瀏覽51|回應1|推薦0
此為動摇國本的舞弊案,也是國安問題,擬由高檢署及刑事局、廉政署、新北警察局,共同偵辦為宜。



主旨: Re: 本署114年7月25日檢紀玄113他1546字第1149051140號函


本案涉及貪瀆數百億,受害眷戶上萬戶,且高級將領,及地方政要、軍、司法、檢、調均涉案,此為動摇國本的舞弊案,也是國安問題,擬由高檢署及刑事局、廉政署、新北警察局,共同偵辦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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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為江南」,「荣星為正義」:檢、調有案吃案,沒案做案!


依据:刑事局114.07.21日1146093892號函,及國防部政風查處字第1140210831號辦理。


說明:


1、國防部政戰局回文:案子太大,無權(法)處理。(其本身也涉案)。


2、國防部、空總軍法涉案:不但涉案且還包庇,並推卸責任(國宅處盜賣)。


3、軍法、司法不成立「肅貪平台」,以處份相反,互相包庇吃案。


4、全省800眷村改建舞弊涉貪,金額數百億,受害眷戶上萬戶。


5、行政院、國防部、内政部、省府、市府、自治會,市議員等涉案。


6、72年至76年各單位首長及承辦人涉案,且與層峰有關。


7、行政院、內政部、市府與軍方協議書...均為偽造,各政風單位均有提告,檢、調、軍法為何不辦?


8、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幾成無政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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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77年偵辦迄今...


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


其實在77年時,調查局與軍方反情報總隊在聯手偵辦本案時,我發現被吃案,曾經問軍方參審人員(為舊識好友),他私下告訴我...算了!


「此案沒人敢辦,你自己安全注意,不要曝光辦案人員名字...」


那時我就懷疑...與層峰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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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司法...都是為持權服務的...


軍法如果有效,國軍中也不會發生「軍購弊案」、「眷改弊案」...兩個足以動摇國本的舞弊案!


「軍購弊案」未破,而負責偵辦本案的海總「軍法處長」、「政三處長」,反而事後榮升國防部中將、上將缺。


「眷村改建舞弊案」中,軍法、政戰,及高級將領、地方、中央政要...均涉案,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


國軍之腐敗,早就從根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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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對無法處理的案子,一個方法是冷凍(不開庭),另一方法就是告之:案件遺失...


李xk:


軍法也一樣,當年我向軍法局調閱案件未果,後請帥化民立委約邀軍法局長及承辦處長至立院查詢,局長竟稱[案件遺失,遍尋不著],致我蒙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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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司法...都是為持權服務的...


軍法如果有效,國軍中也不會發生「軍購弊案」、「眷改弊案」...兩個足以動搖國本的舞弊案!


「軍購弊案」未破,而負責偵辦本案的海總「軍法處長」、「政三處長」,反而事後榮升國防部中將、上將缺。


「眷村改建舞弊案」中,軍法、政戰,及高級將領、地方、中央政要...均涉案,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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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尹案錄音帶被消磁...是誰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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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江x龍.李x宗、郭x高.林x震、蕭x雄等多人...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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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眷村整建,原眷戶自備款差額應全部停繳,已繳者,退回!


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案是政府有史以來最大的醜聞案;他們在72年時以?謀總長郝00名義策劃了本案(正歸字09032號文),他們偽造了71年行政院、內政部同文號之公文〈內容不同〉,另也偽造了他們的眷籍卡、切結書、補助款、身份字號...將原有舖面且可優先承購權的合法眷戶告進法院,且在75年改建完成後,逼騙原眷戶搬至樓上,再以合法之原眷戶做人頭,把原本應由台北市政府及軍方原眷戶對分之舖面約百戶,先偽造成省府所有後,再以「五鬼搬運」手法瓜分盜賣,貪瀆金額數十億元。


原本整建完的舖面尚須標售,錢要彌補原眷戶自備款的不足,故受害眷戶可能幾達萬戶。


本案爆發後,軍方、市府、省府除串供外,也互推責任,市府政風處發現案情重大,曾17次呈報舞弊情資給調查局,而軍事最高檢察署也發文,要求軍高檢徹查軍方所分得的48戶舖面下落,但迄今沒結果。


行政院也多次行文要求國防部、法務部查是誰偽造了這些公文,但軍、司法卅多年來互推責任,誰都不辦。


92年,軍法將責任推到在90年於台中吊死的空軍少校紀亦文身上,手法與軍購弊案中尹清楓命案如出一轍:


(1、)李、郝均為重要關係人。


(2、)做案手法均為政策急轉彎(韓艦改成法艦,標售改成造價)。


(3、)有現役軍人與退役軍人員共同參與。


(4、)均有中間人當白手套(汪傳浦、周陳阿春)。


(5、)由軍法來找替死鬼(尹清楓、紀亦文)。


這卅多年來,軍、司法不成立「肅貪平台」,不交換卷証,以處相反,互推責任。

且軍、司法聯手將「偵字案」改「他字案」,本人原「告訴人」改為「告發人」後,即不開庭,本人一再陳情、抗議,但官官相護,最後軍法推給死人(在90年,台中上吊的空軍紀亦文少校)。


司法推說已是超過卅年的舊案,都以不具名方式簽結,這是我的過失嗎?


吳前檢察長有法不依,有証不辦,明知軍方尚未回文地檢署12項疑點,卻急於結案,致使此一貪瀆數十億的舞弊案石沈大海,並使軍方爾後弊案不斷


本案軍〈司〉法單位偵查已近40年,因涉重要軍、政要員,故誰都不辦,並互推責任,因此處分結果一直相反〈司法一軍方盜賣,軍法一台北市政府盜賣〉,(以下略)


註:另台北市敦化新城整建完成後,由唐飛領軍,數十位高級將領非法瓜分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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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舉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王俊力,其於調查局長任内,及迄今仍在包庇眷村改建舞弊案中的高級將領、地方政要,及有法不依有証不辦的軍法、檢、調瀆職人員。


依据:台北地檢署114、04、25日他字4189第1149041159號函辦理。


說明:


1、眷村改建涉貪數百億元,多位軍政要員涉案,但告訴人近40年的訴訟,僅有78年的台北地檢主任檢察官羅明通敢辦本案,其不但至國宅處檔案室調卷開庭,並以「偵字案」去文「空總軍法處」請其協辦,當其要約談中央涉案單位人員時,卻被當時的台北地檢處首席檢察官劉景義逼退,致爾後眾多檢察官,有案吃案,沒案做案,並以包庇本案為榮。


2、檢察長王力軍法出身,本以為他在軍中的人脈,可輕易破解兩個足以動摇國本的舞弊案(軍購弊案、眷村改建弊案),但事與願違,他在調查局長任內,我曾函請他調卷偵辦涉案人員,但亳無訊息,現在檢察長任內,又以不具名的例稿方式吃案,包庇在78年與調查局勾結的郭宏佑檢察官以「人頭告訴人」結案,其以一個月不到時間,偽造了「處份不起訴書」,致使本案真相迄今未明。


3、眷村改建舞弊案,涉及到眾多高級將領及地方政要,全省800個眷村改建,有幾百億的資金被貪掉,受害眷戶也達萬戶,檢、調,軍法怎可包庇本案?


4、本案涉案人之一,前台北市長黃大洲地檢署已立案偵辦,其餘人員也依地檢署指示;向新北市刑大,及永和分局提岀告訴,這些事情檢察長王俊力怎會不知?草率結案不覺心虛嗎?


5、40年來,台北地檢署已失公正辦案功能,是否可由高檢署接辦較宜?


謹呈  高檢署


副本:最高檢察署、地檢署、調查局、國防部、民代、媒体...


告訴人:鄒筑生上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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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身為法務部長,竟抗命行政院的調查公文!


行政院公文被偽造做案,貪瀆上百億元,受害眷戶也達萬戶,但因有高級將領、地方政要,及軍、司法,檢、調人員涉案,故近40年來...誰都不辦。


行政院多次行文法務部、國防部請其查辦,但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現曾身為法務部長的蔡清祥,未盡督導之責,反而回文大小聲,極盡包庇之能事...


註:


1、眷村改建應由承建方(台北市政府)呈報行政院,再轉内政部,做土地變更,及容積率核定...


2、本案用A、B案(陰、陽合約)手法做案;台北市所呈報的案,對原有舗面的原眷戶有利(改建後可優先分回舗面),但國防部做案所呈報的假公文,舗面卻變成省府所有,要公開標售,錢歸省府...


3、最後在75年改建完成後,將原眷戶逼騙進住樓上,再以合法的原眷戶提岀申請,以「造價」獲得...再高價調包給冒充原眷戶的非法人員...


4、全省近800眷戶改建,弊案重重,但因有在國軍中負責肅貪、防弊的政戰、軍法人員在内做案,所以無人敢管,無法可管...


5、國軍(家)之腐敗,已經從根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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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黃國昌檢舉濫用公務車 蔡清祥「有圖為證」駁:當天在立院備詢


監察院濫用公務車風波延燒,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想搭順風車,當面向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要檢舉前部長蔡清祥,於任內搭乘公務車,陪好友找聯合再生「喬」私人訴訟。蔡清祥火速透過聲明駁斥,強調當天整日都在立法院備詢,並附上照片為證,駁斥指控「確無此事」。


黃國昌今(2日)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先是詢問鄭銘謙,法務部長使用公務車是否需提出派車單?鄭銘謙回應,此屬庶務業務,但應該有派車單。黃國昌接著表示要公開檢舉,指蔡清祥於2021年9月17日週五的上班時間,搭乘公務車陪好友處理私人訴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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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本案中發生殊多重大違失:


1、有人將本人遞送給羅明通主任檢察官的「刑事補充狀」,中途改分給他人簽結,有檢察官以案情查證困難為由簽結,有些要求我打「自訴」簽結,有的以沒查到不法獲利者送賄為由簽結,有的看不懂公文真偽為由簽結,有的以調查局回文没弊端簽結,有的以郭宏佑檢察官的不起訴處份書在案為由簽結...我曾不服告了這些瀆職檢察官,由當時陳明堂主任檢察官偵辦,他以行政疏乎為由輕輕放過...


2、調查局77年底時移送此案沒通知我,地檢署78年初處份不起訴也沒通知我,83年我向調查局檢舉其吃案時,才由市調處「張督察」拿出地檢署不起訴處份書時才發現檢、調勾结吃案,我和被檢、調做「人頭告訴人」蕭女士向調查局及法務部提岀檢舉,但無結果,我懷疑「郭宏佑檢察官」根本未開庭,偽造了不起訴處份書...


3、行政院、內政部、市府與軍方協議書...均為偽造,各政風單位均有提告,檢、調、軍法為何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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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法務部部長信箱


(正本收受者: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


(副本收受者:)

貴小組於112年5月以文號[040-112015302]號轉來鄒筑生君之電子郵件1件,本部處理情


形如下:

一、鄒君所陳事由,業經本部多次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參處,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多次回復鄒君在案可稽。


二、本部前以103年3月3日第040-103003688號電子郵件、106年6月21日法檢決字第10600099400號書函及106年8月11日法檢決字第10600132190號書函回復鄒君並敘明:


「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台端所陳事項業經處理在案,爾後如以同一事由陳情,本部仍將不予答復」等語。


三、本件陳情內容,仍屬對同一事由一再陳情,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本部不再處理及回復。


法務部 敬啟


回傳日期:1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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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及其政風單位,迄今仍在包庇其前部長林洋港所涉及的眷村改建舞弊案:


1. 78年處份不起訴的檢察官郭宏佑與調查局勾結,用不知情的本村受害人蕭明華做「人頭告訴人」將該案一個月內簽結,內容錯誤百出,蕭員的年齡、職業都寫錯,此人也在我提告中(懷疑他未開庭。)


2. 內政部公文發文日期是71年,但卻是在72年所偽造(請注意李登輝當時是用浮簽簽辦(上面有蓋騎縫章,現浮簽不見了)


3. 內政部文疑點更多(懷疑並未開會)


4. 本案地檢署將再開庭,監院也將調查此案,希望你們再加油。


為何政風30年不回文?而我每次打電話連絡她、她都會轉接給另一男性回應(應是營建署涉案人,但他又稱自己是政風人員),說國防部會回我文;但到現在也沒有(國防部本身就涉案)。


6. 如內政部文是真的;店面是省府的,怎會由市議員周陳阿一通電話...就賣了?


7.林洋港先生曾在司法院長時,我希望他能做為本案的「共同告訴人」,但他將內政部偽造做案的公文,行文送交法務部請其查處,但公文轉到調查局後...命令卻被調查局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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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筑生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13年7月18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編號:20240717012),提及眷村改建案貪瀆及本部公文疑涉及偽造1事,茲答覆如下:


本案部分案情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及行政簽結在案,復部分案情歷年亦經法院審理在案,今依據臺端自述業已再行提起訴訟,請靜候司法調查程序。


以上答覆,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王渝瑩


聯絡電話:02-87712442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 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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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您在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登錄有關( 内政部公文被偽造做案,部内政風單位包庇涉案人近30年... )的問題,由於是屬於我們定義的存參類信件,將轉陳部長或交相關單位參考,


不會針對您本次的意見內容回復,謝謝您的來信,歡迎隨時提供您寶貴的意見。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 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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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者被迫害:


陳宗彥於內政部政務次長任內,假借指揮中心副指揮官身份,要求員警對我騷擾,並查水錶,致延誤疫情並擴大!


國內眷村改建舞弊案,始作俑者之一(內政部涉案),不想其假公濟私,利用職權對我報復...


陳宗彥任內政部次長並兼防疫中心副指揮官時,機場入境移民署官員對當時由美入境班機旅客由陰轉陽過多的原因不查,但由我在美小學同學會爆料;有人購買假陰性証明登機返台後,再接受兔費醫療。政府不僅多花費數億元,且疫情因此擴開增大。


本案消息蘋果、雅虎等媒體多有接獲同樣訊息,並向指揮中心質詢...


不想陳副指揮官公報私仇,祗因本人多次告發內政部等單位涉及重大舞弊案,可能對本人不滿,在記者會上污蔑本人為「不肖人員,發佈假訊息」,並責由警方對我騷擾、查處...等違法活動,事後我在警局說出了前因後果並向上申訴,才由警局發文表示我受了委曲,但陳宗彥卻沒受到調查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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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吃案嚴重:


1、吾等不甘被吃案,在78年初再向台北市議會陳情,由於舖面一半為市府所有,故由市議會決議,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調查,是誰盜賣?及偽造文書,調查期間禁止舖面權狀轉移登記。


2、沒想到同時間又爆發「榮星案」,該案係「僑福建設」副董事長鄒纾予(原台北市調處處長轉任)協同調查局偵辦,調查局局長兒子(翁祖焯)竟在市調處能跨科指揮,且調查局每日發佈新聞稿炒熱氣氛,局長與地檢首席檢察官劉景義也利用假日攜手去看守所探望「正義案」白手套市議員周陳阿春,而局長兒子為邀功,竟帶在看守所的市議員周伯倫於「五月花酒家」用酒逼供,終讓吾等明瞭;「榮星案」是調查局所策劃,以達到轉移目標,「圍魏救趙」之目的。

(僑福建設在該案後竟解散)


3、市議會在78年二月初某日上午通過專案調查「正義國宅舖面盜賣舞弊案」,但當天下午調查局即收網將六位「榮星案」涉案議員逮捕,議會迅即休會,專案小組也解散,市府秘書長黃大洲利用休會時,推翻議會決議,將舖面權狀發出,所有舖面順利盜賣。


4、吾等不得已再到地檢署按鈴提告,由羅明通主任檢察官以「偵字」案偵辦,並去文空總軍法處請其協辦有關軍方涉案的12項疑點,但被軍法拒絕,同時羅明通檢察官也發現手中行政院做案公文係由「空軍總司部令」稿紙所偽造,他想向行政院調原卷時,竟被首席檢察長劉景義借故逼退。


5、案子轉由郭啟東檢察官繼辦,羅明通辛苦辦了一年的案子,他一庭即偵結,開庭時態度惡劣,似乎本人才是被告,將書記官手上錄音機搶到手上按來按去,不知在問什麼?十分鐘後即結案,最後以所有舖面均已按規定「標售」為由,予以眾多被告不起訴。


(註:事實舖面並未標售,而是以合法原有舖面的原眷戶做人頭,申請後以「造價」獲得,再加價轉售他人獲利)


6、由於吃案嚴重,最後向省議員黃玉嬌檢舉、陳情(偽造行政院、內政部文中,均強調舖面是省府所有,要公開標售,錢歸省府),她向省府財政廳調卷瞭解後,發現前省主席李登輝涉案,隨即在省議會提出質詢,但不久卻被調局將其以在省議會遊美考察期間,私自脫隊訪友為由,移送法辦。


事後被她大罵:「政治迫害,議員自由活動時間,大家都忙自己的事,怎會祇移送她‧‧‧」


當然最後她並未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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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正本:台北地檢署 、 法務部檢察司

依据:貴署94、01、13日北檢忠93調78字第2095號函敬悉。


說明:


貴署所依据法檢1字第0932002926號函所查處結果諸多不符事實,說明如后:

1、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案,其中以偽造行政院等公文做案,並以當時之參謀總長郝00名義策劃,用合法之原眷戶做人頭,申請鋪面後高價盜賣,連軍法都承認有弊端,且行政院亦多次行文貴部(法務部)及國防部,希能查明真相。貴署偵辦十餘年;不是將責任推到軍法就是推到調查局,而本身卻亳無做作為,怎能以簡單的:經查並無違法或失職之情事幾個字來來「搪塞」?


2、朱應翔檢察官所屬檢察事物官對本人所提供書証、事証當庭均無質疑,祗強調我不是告訴人而是告發人,怎會對所有疑點,朱檢不調查就簽結?他既然敢結案,請問行政院公文倒底是真?是假?不要說行政院、省府、軍法不承認;連高檢署在87年本人「再議」時,當時之檢察長吳英昭都不承認。


3、本人檢舉兩年不開庭的是劉成焜檢察官,他在我89、04、18日至91、01、23日所提出之告訴狀(對曾經偵辦過本案之楊楚猛、郭啟東、許良虔、黃玉恒等五位檢察官提出瀆職告訴)兩年未開庭(連人別庭都未開),處份書亦沒有,並非指朱檢察官。


4、玆舉例,看看你們檢察官是怎麼辦案的:


(1)、郭宏佑檢察官:77年調查局與國防部反情報總隊在本人檢舉下成立專案小組,偵辦近一年,涉案人(軍、民均有)統統以偽造文書、貪瀆罪,在78年1月移送地檢署,但到了郭檢察官手上 「告訴人」卻變成了毫不知情的「蕭明華」女士,此案庭不知怎麼開的?因為1月底即結案,從分案後到結案不到20天,處份不起訴書更離奇;它的「主文」竟是將國宅處與軍方在75時,用「倒填日期」所偽造之72、06、17日在國宅處所召開之「舖面分配會議」原文照抄一遍,連標點符號都不放過,他難道不知道會議紀錄中所列席的「住戶代表」八位都是外人冒充的?此偽造之會議紀錄在我提出事證後;軍方(含軍法)立即不承認該會議紀錄,但貴署眾多檢察官似乎看不懂文書真偽,實匪夷所思。


(2)、楊楚猛檢察官:78年我發現調查局有吃案跡相,除向市議會陳情凍結舖面外;並向地檢署遞狀告涉案的舞弊人員(由羅明通檢察官承辦),但途中我所再遞的「刑事補充狀」竟轉由楊楚猛檢察官不開庭即結案,把羅明通檢察官嚇一跳,由其迅速派書記官將卷証調回。


(3)、郭啟東檢察官:由於羅明通檢察官辦案積極,引起軍方及其上級不滿,所以即將破案之際被迫離職,案由郭啟東檢察官接辦;他不是全程錄音,而是在那邊緊張兮兮自己管錄音機,全庭在那邊按來按去,亦不知他問什麼或錄什麼,羅檢察官用心偵辦一年的案子,到他手上一庭就結案了,處份不起訴理由竟是:所有鋪面均已依規定定「標售」,所以沒有弊端。(事實是:所有舖面均以原眷戶做人頭以「造價」獲得後再高價轉賣)。此次再議在高檢署「拖」了近1年才發回續辦。


(4)、許良虔檢察官:由於證据齊全,國宅處長「李德進」先生承認所有72年之舖面分配名冊係在75年完工後偽造,而許檢察官竟以我沒他們涉案人直接收賄的證据為由,處份不起訴,至於偽造文書部份則推到軍方去查。


(5)、黃玉恒檢察官:在庭上其即表明希望我打「自訴」,但因當時我軍職在身,面對其中眾多高級將領涉案表示不便,其即結案。其理由竟是:「案情複雜,查証困難」。


(6)「御股絲漢德檢察官」將告訴人所主張弊端(偽造文書、盜賣舖面、貪瀆等)亳無實質偵辦動作,把本人指証節錄後即簽結,真是有失檢方風骨!


十餘年來軍法推司法,司法推軍法,軍方推市府,市府推軍方,檢方推調查局,調查局推檢方,現在;連台北地檢署亦在打混,亂回一通。其實祗要告訴我及行政院:72年至76年「做案用」之行政院71、03、11日台內字3786號文是真?是假?就行了,為什麼該文省府、軍方、軍法、司法、行政院都不承認,而地檢署卻沒一個檢察官敢辦?連87年時高檢署吳英昭檢察長都跟著吃案,真是太「混」了!


謹呈 檢察司鑒核 轉地檢署續辦


告訴人:鄒筑生呈 0114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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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一、 有關台端104年1月19日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信箱檢舉國軍軍購及眷村改建案相關人員疑涉貪瀆不法乙案,經查台端於104年1月28日業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舉上揭情事,案經該署政風室簽陳機關首長後,復於104年2月11日以北檢治政字第10406000580號函轉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理。


二、 敬覆如上,謝謝。


敬祝


平安如意


法務部政風小組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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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首長信箱 <q12300036@yahoo.com.tw>

Sent: Thursday, April 10, 2025 8:12 PM

To: tpcmail@mail.moj.gov.tw

Subject: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首長信箱 接收到民眾來信》


接收到民眾來信


意見主旨 :請立案調查78年郭宏佑檢察官所偽造的處份不起訴書,及近40年來所瀆職的軍、司法官、檢調人員

..........................................


檢察長信箱


您好:

檢察長信箱


您好:


1. 有關告發前台北市長黃大洲部分,臺端陳述內容,本署已收案辦理。


2. 有關臺端來信告發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等一事,因所述未臻具體,如欲提出告發,惠請敘明申告對象及犯罪事實,並檢附相關不法事證,


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檢察署或警察局為之。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敬啟


.....................................


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据指示:


已於113年6月,向新北市刑大,及永和分局提出告訴,並向地檢報備在案。


.............................................


法務部調查局


大函敬悉,謝謝您熱心提供的資料,


本局將依法定職掌及相關規定處理。


.................................


寄件者:

gechief-p@mail.moj.gov.tw

收件者:


q12300036@yahoo.com.tw


4月10日 週四 於 上午10:21


您好,


已完成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信箱 信箱 驗證確認 驗證作業。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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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78年時即向監察院檢舉了一個「足以動摇國本」的舞弊案(眷村改建舞弊案),該案涉及貪瀆數百億元,並有多位軍、政要員,及軍、司法人員牽連其中...


但現經多次陳情監院,迄今仍始终無動於衷,据聞被其祕書處壓住了,但令人不解的是;現任監委郭文東任檢察官時也經手過本案(但被其吃案),不知是否也與其有關



監院現被稱為「廢物院」,是不是該振作了?!


..................................


鄒筑生 先生您好:


一、台端100年2月2日致總統府民意信箱及100年2月4日、100年2月8日致本部部長民意信箱等電子郵件敬悉。


二、所陳渠等亦涉及臺北市正義國宅弊案乙節,請逕檢附具體違法事證,向管轄軍、司法機關提告。


國防部軍法司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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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E-Mail函


(正本收受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收受者- 鄒筑生 先生)


 主旨:檢送 鄒筑生 先生於100年3月17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份,請參處。


法務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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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筑生 :您好!


  您所反映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與重視,所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 監察院; 處理,並由該機關直接回覆給您,敬請靜待處理結果。


總統府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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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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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請檢察長改分 貴署偵辦:國防部來函,案子太大,無權(力)偵辦,移請檢方
2025/08/24 20:17
已建請檢察長改分 貴署偵辦:國防部來函,案子太大,無權(力)偵辦,移請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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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動摇國本的舞弊案,也是國安問題,擬由高檢署及刑事局、廉政署、新北警察局,共同偵辦為宜。


.......................................


鄒筑生君您好:


您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致政治作戰局局長電子郵件,敬悉。


有關您再次陳情臺北市大安區「正義國宅」改建涉及弊端乙案,本局查處情形說明如次: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先予敘明。


二、由於您現陳情的事項,已逾本局查處權限,您如查有新事證,宜循司法途徑向法院提起主張,以符法制。


後續如仍有相關疑義或需協助之處,請逕洽政治作戰局承辦人謝中校,電話:(02)23116117轉636540,將竭誠釋疑。


承蒙您所反映事項,耑此申謝。懇請繼續支持國防、愛護國軍。


謹此順頌


時祺


中華民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敬啟


民 國 1 1 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