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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2 08:05:10瀏覽1706|回應0|推薦63 | |
秋天蔓延在城市邊緣的餘角 刻在時間版畫中糾纏的習題 無從解題、無法尋獲解答 里長、警察皆以個資法 不便透漏竊占者個人資料 頹喪身軀地舉頭問蒼天 該如何處置? 該如何解決? 想到檢警的職權可找出違法者, 便依刑法第320條第二項竊占罪 對路霸提起刑事告訴! 從微涼的秋季至殘冬的年節 警察局捎來通知書 再次由北至東趕到警局製作筆錄 警察客氣詢問並熱心告知應該提告民事 無奈回答找不到竊占者 只好請檢調幫忙尋獲! 隔數月後檢察官通知出庭 出庭當日匆匆趕至地檢 在偵察庭外卻意外發現許多位被告 總年齡加起來上數百歲 還抬出已插管的老父 心頭泛起一陣涼意 因為悲情一定戰勝真理! 突然老夫婦(竊占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 欲向我解釋卻被她兒子喝止強拉一旁…. 落下狠話說: 絕對奉陪至最高法院! 不予理會獨自走進庭內 果然如預期… 面帶著稚氣的檢察官 毫無威嚴嚇阻這群七嘴八舌的被告 直到檢察官徵詢我願不願意和解時 老夫(竊占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 卻搶答說我不願意和解! 檢察官(再問):願意協商和解嗎? 我(回答):願意! 檢察官(解說):安排至協調會協商和解 有問題嗎? 我(回答):沒問題! 檢察官(熱心解說):人都幫你找出來了! 刑事提告是判決有無犯罪 欲索討賠償金則要提告民事 我(回答):了解! 檢察官(又說):你可已離開了! 當我轉身後又聽見檢察官 忍不住怒斥這群被告安靜! 那天安心地走出地檢 因為終於找出占用馬路的… 路霸! 待續… 註解1刑法第320條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而竊占他人不動產,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該項之竊占罪既系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而竊占他人不動產為其構成要件,則已完成竊占之行為時,犯罪即屬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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