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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4)路霸
2022/01/02 08:05:10瀏覽1706|回應0|推薦63

秋天蔓延在城市邊緣的餘角

刻在時間版畫中糾纏的習題

無從解題、無法尋獲解答


里長、警察皆以個資法

不便透漏竊占者個人資料

頹喪身軀地舉頭問蒼天

該如何處置? 

該如何解決? 

想到檢警的職權可找出違法者,

便依刑法第320條第二項竊占罪

對路霸提起刑事告訴!

從微涼的秋季至殘冬的年節

警察局捎來通知書

再次由北至東趕到警局製作筆錄

警察客氣詢問並熱心告知應該提告民事

無奈回答找不到竊占者

只好請檢調幫忙尋獲!


隔數月後檢察官通知出庭

出庭當日匆匆趕至地檢

在偵察庭外卻意外發現許多位被告

總年齡加起來上數百歲

還抬出已插管的老父

心頭泛起一陣涼意

因為悲情一定戰勝真理!


突然老夫婦(竊占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

欲向我解釋卻被她兒子喝止強拉一旁….

落下狠話說:

絕對奉陪至最高法院!


不予理會獨自走進庭內

果然如預期…

面帶著稚氣的檢察官

毫無威嚴嚇阻這群七嘴八舌的被告

直到檢察官徵詢我願不願意和解時

老夫(竊占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

卻搶答說我不願意和解!


檢察官(再問):願意協商和解嗎?

我(回答):願意!


檢察官(解說):安排至協調會協商和解

有問題嗎?

我(回答):沒問題!


檢察官(熱心解說):人都幫你找出來了!

刑事提告是判決有無犯罪

欲索討賠償金則要提告民事

我(回答):了解!

檢察官(又說):你可已離開了!


當我轉身後又聽見檢察官

忍不住怒斥這群被告安靜!

那天安心地走出地檢

因為終於找出占用馬路的…

路霸!

待續


註解1刑法第320條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而竊占他人不動產,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該項之竊占罪既系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而竊占他人不動產為其構成要件,則已完成竊占之行為時,犯罪即屬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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