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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看電視!
2008/02/23 06:57:14瀏覽517|回應0|推薦6
在一個家庭或組織或團體之中,任何一個人都不是任何某一個較有權勢的人之私有財產,丈夫不是太太的私有產財,做先生也不應該設限太太成長與追求快樂的權益,而子女更不是父母私有的財產,換言之,每一個人,在不侵犯他人或利益的情況下,人人都有活著享受自由的生活權利(益),像是有些傳統思維的公婆,他們會以嚴苛的方式去要求媳婦該如何如何,否則就恐嚇對方絕不輕饒,甚至於不讓媳婦有好好休息的時間,這些也都是不健康的人際互動。

總之,精神暴力不一定只是男女之間,有些時候反而是由某幾個家庭成員所組成的共犯結構,因此,面對這樣的問題,處理的方式最好還是一次見效會比較好,倘若一直隱忍,只會讓對方軟土深掘罷了,而文中的周爸爸與周女就是很好的例子,因為這世上仍就是有很多人不懂得在生活之中去如何尊重別人,像這些惡霸之人,有些天真的以為他們能夠肆無忌憚地挾制或干預本該擁有正常生活的他人,特別是已經成年的人,又怎麼可能像一個小娃娃似的讓人擺佈呢?世道會變,人心也會變,當人與人受教育的機會變多了,像這樣ㄚ霸在古代纔有可能發生的事情,本不應該發生在現代,倘若身邊有這樣不講道理的人,我們就千萬不要一直念及情面(親情),一定要想辦法讓對方斷了得寸進尺的念頭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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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February 21, 2008 3:42 PM

Subject: 您的好友在[聯合新聞網]寄信[不准看電視!
精神家暴判刑]給你喔


不准看電視!
精神家暴判刑


【記者范榮達╱苗栗縣報導】2008/02/22


不讓家人在正常作息時間看電視也算是家暴!苗栗縣周姓男子晚上七點多酒後強行關掉電視,要成年女兒去睡覺,女兒認為他違反已經核發的保護令而提告;苗栗地院認為周的行為屬精神家暴,將周依違反保護令,判刑一年兩個月。

法官調查,周姓男子有多次家暴紀錄,法院在去年十月間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十個月。周於去年十二月廿八日晚上七時卅分,酒後將客廳的電視關掉,要求廿七歲女兒去睡覺,並責罵女兒,「是否欠我用椅子敲妳的頭殼」,女兒進房把門關上,他仍以腳踹門。

苗栗地院審理認為,晚上七點多就要求關掉電視,強逼女兒睡覺,與一般人的作息時間不合,周的行為違反保護令所列禁止騷擾規定。先前周曾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保護令被判刑七月,這次再犯即屬累犯,因而從重判刑一年兩個月。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說,禁看電視構成騷擾,法界可能有不同見解;但周的女兒已成年,父親對她沒有管教權,況且社會觀念上認為晚上七時卅分看電視很正常,不會吵到同住的其他人安眠,父親不讓看電視,確實會造成女兒有被騷擾、侵犯的感受。

「我覺得法官判決是正確的!」苗栗縣政府社會局社工課長郭貴蘭說,家暴防治法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騷擾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的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不給看電視屬騷擾的精神暴力之一。

郭貴蘭說,周的女兒已經成年,有自己想法,正常休閒時間看電視合情合理。周把女兒當財產,想要怎樣就怎樣,這種觀念不正確,何況女兒有保護令,更不能如此。

周姓男子的女兒開庭時表示,父親在保護令核發後,多次騷擾她;但念及親情,都未報警處理,因父親一犯再犯,才會提出告訴。

【2008/02/22
聯合報】@
http://udn.com/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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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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