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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14:10:18瀏覽3476|回應0|推薦11 | |
肯亞引渡案,引發輿論譁然,但如果仔細檢視國際法上關於管轄權的問題。會發現,統獨兩方支持者所發表的言論,竟然絕大多數,都站錯邊了。事實上,是基於一個中國原則,在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情況下,在國際法引渡的慣例上,我方才會具有此事件的優先管轄權。如果不遵循一個中國原則,則中國北京,會有優先的司法管轄權。也就是說,假設你反對一中原則,那麼,其實你應該主張,北京政府具有引渡此案嫌犯的優先司法管轄權,台籍嫌犯應當引渡至大陸。因為: 1. 以詐欺案而言,由於受害者都在大陸,犯罪部分行為以及犯罪結果,都在大陸地區發生。因此,肯亞無司法管轄權(肯亞方面只能調查電信上是否有違反肯亞法律,那,結果就很可能是無罪),實際管轄大陸地區的中國北京政府,有優先司法管轄權。 2. 依照刑7,刑339-1,(註2),那麼,在不承認一中原則的狀況下,好像,中華民國刑法,可能不適用肯亞案這種境外詐欺案。但因為不了解詳細的作案狀況,所以我也不確定。假設此點成立,那中國台北方面,會連引渡最基本的原則之一,雙重犯罪的原則:"得引渡的犯罪需依照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都構成犯罪,才能引渡之。"都不符合。(另外補充說明,之所以舉刑339-1,是因為339到339-4這幾條中,只有339-1會造成刑度不滿足刑7三年以下的狀況,其餘都是3年以下(以上以下的概念不用我在闡述了吧?)。所以,在假設呂副總統並沒有錯誤的情況下,會出現由於不滿足刑7的詐欺案件,好像只有339-1可能成立。但是實際上,這個部分還有待實務上的專業人士做進一步的確認) 3. 但是,中華民國不但對於持中華民國護照之國民在大陸地區犯下的罪刑有司法管轄權,而且(至少對我邦交國來說)對所有在中國大陸地區犯罪之任何國家國民,具有管轄權(註3)。也就是說,一個英國人在大陸殺了人,逃到巴拿馬,我國政府絕對有權請求巴拿馬政府將這個英國人引渡到我國受審(我覺得這個超屌的耶~)!以這次詐欺案來說,在一中原則,且中華民國為唯一中國代表時,我們有權可以請求肯亞將大陸籍犯罪引渡到台灣受審。當然肯亞很大的可能不會理我們QQ。 然後,依照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假設持我國護照的嫌犯,宣稱詐欺犯罪是為了顛覆中共政權,或是是為了台獨疆獨藏獨港獨籌措資金,好像就會具有創造政治犯的空間。但這方面細節上我不太確定,政治犯的判定好像必須有一些實際的關聯性,好像不是光喊"我是台灣人,我主張台灣獨立"就夠了,可能是例如,確實有詐騙中共官員的情況,或是真的有撥出資金助印台灣國護照貼紙? 註1:刑7 規定,刑法對三年以上刑責的境外犯罪,才適用,而刑339-1 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2:依照 最高法院刑事 71 年 台上 字第 8219 號判例「我國大陸領土雖因一時為共匪所竊據,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以其暫時之淪陷而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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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