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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16:23:36瀏覽114|回應0|推薦0 | |
民主政治的弔詭在於看似一人一票取得的”共識”卻不必然是對社會最好的結果,更不必然是正確的!民主不會比自由重要,自由不會比公義的價值觀可貴!
2016年6月的英國脫歐公投,當BBC記者訪問民眾對於脫歐的看法時,民眾的回應出乎預料:“我投脫歐,但是我沒有想到真的會脫歐!“。 投票成為普羅大眾宣洩情緒的管道,選民的某些投票行為,就只是為了教訓政治菁英,但在表達情緒之後,卻無法估計選舉結果所付出的代價。 許多人表示“民主是目前最佳的制度”,我同意但不認同。同意是因為比“專制獨裁”較好,不認同是因一人一票不是最佳的制度。 其中最顯而易見的就是選舉與被選舉權的齊頭平等,卻未妥善規劃由於國情文化、選民素質、參選資格等等造成選舉的結果:學經歷不同本就容易有價值觀的不同,而社會價值觀的解釋和資源分配卻往往操控在執政者手上,廣義來說,雖然是經由民主票選,但在投票之前可能已因為個人的或社會價值觀落差,形成了不同的選擇;而執政者可藉由政策、宣傳甚至恩威,達到對自己有利的環境,不論其動機是迷惑性或實質性地改變社會氛圍及社會價值觀,由於選民素質不同,自然就做出受影響和不受影響的不同選擇,縱然看似公平,實則是非理性的。 參選資格的寬鬆也是如此,一方面好像是人人可參選、一方面又好像把選擇的權利交付給選民,但誠如上述,理性的選民永遠是少數,所以選出來的就不會全然都是賢與能的人,反而為了權力或洗白身份的參選人更多;再加上選區的劃分,使得擁有家族背景資源和擁有特定支持者的人更易於當選。例如地方政治家族成員、宗教領袖,他們無需大眾認同,只需小眾支持,較之平常人更易當選,尤其現今的選舉,需要鈔票,有鈔票的人遠較沒金主的人機會大得多。那麼你還認為選舉是公平的嗎? 我主張絕對的公平社會,何為絕對的公平?那就是在法制下每一個人民的權利、義務是公平的;在法制下,人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在此前提,所有人民須遵守法制、而法制須保障每一個人民的人身自由和不論貧富貴賤都受到相同的待遇和機會,這是絕對的公平,但也僅於此,不包括所有的“參政權”。 參政權有被選舉權和選舉權。被選舉是為了要“管理眾人之事”,既要管理眾人之事就必須具備相對於一般百姓的能力和資格,不是絕對的能力而是相對的能力,此”能力”包括了品行、經驗、熱情,也就是真正的社會菁英、也是我一直提倡的“多元菁英制”(http://classic-blog.udn.com/pier4all/128010873)。 一人一票只適用在地方選舉的小選區,地方菁英須經過地方的歷練才有資格參與中央的選舉。 選舉權是公民可以在自由的環境下選擇託付權利的人,但絕大多數的選民是盲從、非智慧、非理性、甚至是非自由的,如果擁有同等的選舉權利,如何期盼能選出合於社會國家最佳的人選和政府? 是故,選舉年齡應提高、學生不應參政、政黨政治應該被修正,連帶的應推翻連任制,照搬西方民主制絕對是錯誤和可笑的。 (http://classic-blog.udn.com/pier4all/127744956) ; (http://classic-blog.udn.com/pier4all/126444312) “民主”的概念是好的,但那也是相較於獨裁專制而言,不是絕對的。古今中外歷史上也曾出現許多”明君”,有誰敢說現代民主國家一人一票選出的統治階級一定勝過他們?獨裁專制的缺點在於缺少制衡、皇權世襲、以及沒有自由意識表達的權利和參與的機會,並不在於”專制“本身,而在於是否給予庶民”平等“的地位。 如果皇權不能世襲,那麼變相就可保障權力的輪替;如果不得連選而可隔屆再選,是不是既變相的有制衡力量又不致使真正賢能之士在被肯定之後沒有再起的機會?如此有制衡、有任期的總統制可以使政令暢通、有效率,而替人民監督的國會等於培養了一大批有意服務國家的菁英,當有機會入閣時才能真正熟悉政務、亦才有能力與技術官僚合作並且領導。 所以,”法制下的平等才是民主的真諦”:平等的保障、平等的自由、平等的受教權、平等的生活權,而非空洞的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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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