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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施行法修正—公告轉貼
2010/12/16 11:45:58瀏覽322|回應0|推薦1

役男出境施行法修正公告轉貼

兵役法施行法修正第四十八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99 11 24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900317061

第四十八條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原三個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原二個月)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

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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