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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10:28:52瀏覽544|回應49|推薦13 | |
題目:經濟分析對行政程序的規範效力---以土地法為例
作者:蔡文魁律師,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一、 前言 二、 土地法之立法目的 三、 土地法之內容 四、 行政程序對土地法之適用---以土地登記規則為例 五、 結論 一、 前言 從事經濟分析是一種科學理論的應用,作為解釋過去、描述現在、預測未來以便對具體事件作出有效率的決定,而經濟學科理論大別可分為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學派、馬克思學派、李嘉圖學派、凱因斯學派以及納許均衡的經濟理論,法律規範的適用就是具體事件經過經濟分析而作出有效率的決定,這樣的決定是依據法律規定而來,而法律的制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以及增進公共利益,我國憲法第23條定有明文,因此個人的自由要有效率的實現根本在於社會的分工合作以防止危難的發生,在社會集思廣益的企業化經營,個人自由尋求生產、製造、設計商品與提供服務的獲取利潤最大化以永續發展,而生產要獲取利潤需要企業化成本考量,成本考量生產的三要素為土地、勞力以及資本,我國土地法第80條定有明文,所以當個人自由實現促進效率而遵守法律規範時,對法律規範的精神就要有表達的空間來陳述意見,因此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註一) 二、 土地法之立法目的 土地供給人類有水陸及天然富源,我國土地法第1條定有明文,作為生產、製造、設計商品及提供服務與消費的使用,但隨著人口增加而產生對土地需求的自由競爭。在自然狀態中,不平等幾乎是不存在的,由於人類能力的發展和人類智慧的進步,不平等才獲得了它的力量並且成長起來,由於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終於變得根深蒂固而成為合法的了。(註二)而工業化係指工業革命以降產生自由資本主義市場中生產、製造、設計商品及提供服務以從事交易活動市場功能發揮作用產生的現象,工業化形成了士農工商的社會階級,但是人類歷經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遵守聯合國憲章於西元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及第7條規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因此我國土地法第10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所以確保個人依財產土地所有權(ownership)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而維護土地權利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此乃我國土地法之立法目的。 三、 土地法之內容 土地法者,乃規範社會之土地關係,大別有二:一為因使用土地所建立人與人間之土地權利關係,即土地分配關係,二為因使用土地而發生人與地間之直接關係,即土地利用關係。(註三)我國土地法規定條文共計五編,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為地籍,第三編為土地使用,第四編為土地稅,第五編為土地徵收,而依土地法第3條規定,本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所以地政機關執行土地法授與的任務為在於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地政機關職權行使掌理的事項分別為:一地籍整理主要為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二為各種使用地的編定,三為土地稅的徵收,四為土地徵收,分述如下: (一)地籍整理:1,地籍測量依土地法第44條規定, 依下列次序辦理:(1),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2),圖根測量,(3),戶地測量,(4),計算面積,(5),製圖,又依土地法第46條規定,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2,而土地登記依土地法第37條規定,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二)各種使用地之編定,依土地法第80條規定,土地使用,謂施以勞力資本為土地之利用,又依土地法第81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而依土地法第2條規定,土地依其使用,分為下列各類: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以供房屋及基地租用,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以供耕地租用,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第四類其他用地,如沙漠、雪山等。 (三)土地稅的徵收,依土地法第143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徵稅,又依土地法第144條規定,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四)土地徵收,依土地法第208條及第209條規定,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及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得徵收私有土地,並依土地法第236條規定,給予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 四、行政程序對土地法之適用---以土地登記規則為例 依土地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所以土地登記規則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的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3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下:1,收件,2,計收規費,3,審查,4,公告,5,登簿,6,繕發書狀,7,異動整理,8,歸檔。因此收件係指程序當事人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作成土地登記的行政處分時需有協力義務,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登記,除本登記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1,登記申請書,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3,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4,申請人身分證明,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如此地政機關才會受理登記並且計收規費而進行權利要件審查,然後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為事實真偽的判斷,作出准駁的決定,若符合權利要件事實則將登記事項公告以供錯誤與否的校對,而公告期滿後即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完成手續予以登簿,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因此繕發書狀送達給土地權利人而土地登記內容異動做好卷宗整理造冊並且歸檔,以作為將來地政機關公開資訊之用。 五、結論 依土地法第16條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而我國憲法第142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註四)所以地政機關執行任務行使職權掌理就土地供給的水陸及天然富源的使用達成地盡其利的政策目標時,仍須審酌私有土地所有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均衡維護,以發揮行政的最大效能。 註一:李震山,行政法導論,三民書局出版,2019年11版,頁237。 註二:讓‧雅克‧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譯者:李常山,唐山出版社出版,頁140。 註三:李鴻毅,土地法論,三民書局出版,民國87年9月23版,頁1。 註四:劉慶瑞,中華民國憲法要義,修訂者:劉憶如,三民書局出版,民國88年2版,頁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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